讲坛丨熊秉元:法学和经济学(上)

2014-05-27 熊秉元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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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教授(以下简称“熊“):

我今天会讲很多的案例,然后希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能够针对这些案例提出你的想法。我也会清晰地展现我们经济分析如何看这些法学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美女与野兽(编者注)

这是个很简单的案例,发生在台湾。自从苏联解体之后,很多苏联的演艺人员都到世界各地去表演,包括芭蕾舞、体育等各方面。其中一个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有一天,这个马戏团要载一只老虎从甲地到乙地去。这个货车载着老虎,但老虎是关在栅栏里面的,然后上面挂着个牌子,上面写着“老虎危险,请勿靠近,老虎伤人”等等。汽车刚好开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一个红绿灯,就停下来了。然后,刚好一个女生经过,三十八岁,这个没有任何性别上的差异,可能是个男生,无所谓。这个女生觉得老虎很可爱,上去伸手去摸一摸这只老虎。她把手伸到笼子里面去,结果这个老虎一回头,就把她的手给咬断了。接着就是要解决这个官司赔偿的问题,这个案例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第一个案例,简称为美女与野兽。

请问各位,在刚才这个案例中,美女把手伸进去,老虎把手咬断了——在这种情况下谁要负责,负多少责。事实上,我们只针对两个来考虑,一是这个女生,二是这个货运公司或者马戏团,也就是两造。问题比较简单。

在座的,无论是本科的同学还是硕士生、博士生,都欢迎各位提出自己的观点。到底谁应该负责。

熊:这位同学,请问你认为谁应该负责?

同学A:各负一点责任。

熊:一点是多少?

同学A:那个女生责任少一些,可能40%

熊:非常有趣,请问理由何在?

同学A:因为双方都有一定过错。

熊:那请问旁边这位穿黄色衣服的年轻朋友,你怎么认为?

同学B:我认为应当由马戏团负主要责任,因为它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的告知义务。

熊:那你认为这个责任应该是多少?

同学B:这个责任的份额我拿捏不准。

熊:大概呢?

同学B60%70%

熊:所以你和前面这位同学的观点差不多。那如果你是法官的话,如何判断。

熊:请各位同学注意,我今天是要阐释两个理念。第一个理念是跟法学有关,第二个理念是和经济学有关。经济学的理念我一会再讲。

第一个理念我先写出来,这个今天晚上要讲的主要观点:让证据说话。今天将会花很多时间跟各位阐释我们经济分析不会诉诸于道德、哲学等其他事物,我们只诉诸于事实,让事实说话。

简单地讲,上述案例责任分配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方案,女生负100%的责任,马戏团不用负责。

第二种方案,女生负责超过50%,马戏团负责少于50%

第三种方案,女生负责少于50%,马戏团负责超过50%

第四种方案,女生不用负责任,马戏团承担100%的责任。

请问在座各位,认为责任分配应该是第一种情况的请举手。可以按照你的直觉等判断…(统计中)一共是7位;同意第二种责任分配方案的请举手…16位;同意第三种责任分配方案的请举手…24位;同意最后一个情况的有…4位。看来各种不同的意见,我想请问刚才赞成最后一个方案的4位同学,老师,你们为什么会支持第四种方案。

同学C:因为根据中国民法,对于这种高危动物,尽管是尽到看管责任,只要被害人不是故意地造成这种伤害的,饲养者就应该负全责。在案例中,女生只是认为老虎可爱,想去摸一下,并没有希望老虎咬自己。我觉得应当适用这项规定。

熊:果然,人大法学院同学的素质非常好,但是你刚才是诉诸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此规定。现在我向请问你,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

同学C:我认为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

熊:这种规定就比较接近传统法学,要以保护弱者来实现公平正义。但这个理由没有什么说服力,为什么她是弱者,为什么老虎(的看管人)不是弱者?所以,你知道法律,但是你没有讲出法律制定背后的原因所在。另外三位举手的年轻朋友,能否说明一下你的理由何在。你们的观点很有趣,但是我想知道理由何在。

同学D:因为马戏团作为老虎的所有权人,它对这个危险动物应该有防止其伤害他人的义务

熊:为什么?

同学D:因为老虎对于他人很危险

熊:那女生呢?女生就不危险?

同学D:因为正常情况下,有人会告诉她,不会让她做这种事

熊:所以你认为老虎危险,所以要负100%的责任。好的,谢谢你

案例二:英国炸药案(编者注)

熊:接下来,要举一个类似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英国,和马路也有点关系。

情况如下,有一些工人要去修马路,因为马路非常硬,所以要找一些炸药来炸马路再进行修补。既然有炸药在马路上,所以,当然的,在炸药附近已经用线围起来,并且有清楚的告示:炸药危险,请勿靠近。中午到了,工人们去吃饭,所以就没有人看管。几个小朋友放学回家,经过马路这边。由于小朋友比较好奇,所以尽管看到了告示,还是用脚踢一踢,结果炸药爆炸了,造成了死伤。我想问一下各位同学,这个案例和美女与野兽的案例有没有什么相同相异之处?如果我们针对主要的相同之处,那么它们的相同之处何在呢。因为从主要的相同之处,或许你可以归纳出一个法原则,从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我现在不是考验各位的法律素养,而是考验各位的法学素养,两个情景有相同相异之处,那么你认为相同的主要在哪里?

熊丙万:我能请问一下,刚才你说的老虎的案例,是发生在哪个地方,是大陆,还是台湾还是美国等地方?

熊:台湾。这是主要差别吗?一个在台湾,一个在英国?

熊丙万:这个在非洲的情况可能还不一样。

熊:对,你的观点很有趣。我刚才描述的都是造成伤害的情景。一个是老虎,一个是炸药。但重点是各位怎么样想的。根据我的了解,传统的法律训练,是先想一下哪个法条比较接近(案情)。我们经济分析不是如此,我们经济分析是先看这两个情景背后有哪些东西是相同的、类似的。我们先抓住重点,再讲法律问题。

同学F:我觉得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在台湾的案例中,笼子能让人把手伸进去就不合理,而英国的案例虽然有告示,却看管不足。所以二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他们防止危害的成本很低,但是他们却没有做。

熊:所以你的结论是什么?

同学F:我觉得这两个案子都是危险物管理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熊:那我们先讲一下炸药的案例,再分析老虎的案例。这两个案例的主要共同点在于,当有人把极端危险的东西带到一般人的生活周围范围之内的话,他要负完全责任。这是第一个法原则。第二个,叫做最小成本防范原则,谁能够用最小的成本防范意外的话,他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现在我们回到美女与野兽的问题上。根据统计,除了四位年轻的老师朋友认为马戏团承担全部责任之外,其余47位都有其他的考虑。现在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这个事情。

我们可以用时间轴来分析问题——这是经济学上常用的方法。我们来首先划分一下时点,第一个时点是把老虎放在笼子里面托运,第二个时点是货车在十字路口,第三个时点是女生把手伸进去,第四个时点是手指剩下一根,第五个时点是打官司。刚才很多老师和同学关注在这个(打官司)时点上。在这个时点上应当负多少责任,70%60%30%,但其实这不是重要的观点。在装箱的时候的分析才是比较重要的观点。我刚才提到一个观点叫最小成本防范原则。在这个时点上,至少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把老虎装到一个笼子里面,然后再把这个笼子放进另一个笼子里面,采取一种回字形的安排,如果是回字形的安排,成本是不是非常低。但是即便你的手再长,即便是姚明,伸手也够不到老虎,是不是不会有后面发生的问题。第二个,如果在栏杆外面,挂上一幅黑幕布,外面人的看不到是什么东西,成本也非常低,同样的也不会有后面的事情。

这里的两个原则,一个是极端危险的东西,第二个是最小成本防范原则。刚才很多老师同学提到,女生也要负一部分责任。这个逻辑大概如此:老虎危险,这个大家都知道。38岁的女生又不是小孩子,她把手伸进去肯定得承担某种责任,但是我请问各位,这个逻辑成不成立?一个38岁的女生知道老虎危险吗?我请问在座各位,有谁在生活里面跟老虎相处过。除了有人家里有老虎之外。有谁跟老虎有直接接触的机会?所以所谓老虎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是吗?各位对老虎的认知不是国家地理频道,就是非洲的一些动物影片,要不就是动物园看过,有谁和老虎直接接触过。所以你认为这个女生应该知道老虎危险是一个矛盾的讲法。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她怎么可能把手伸进去,就是因为她不知道老虎的动作多快多慢,才把手伸进去。不是吗。所以老虎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精确的、可以操作的概念。觉得这个事情上很清楚看出来,马戏团要负100%的责任。但是,台湾的法律和大陆的法律相去不远,都是各拍几十大板这种做法。后来这个案件是和解了,所以没有记录审判过程。

英国这个炸药伤人的案例,是进入审判的,是(工人一方)完全责任。当有人把极端危险的东西带入一般人的生活周围,他要负完全责任。对,刚才这位同学提到了,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带动物出去,如果在别人没有挑衅的情况下动物致他人损害的话你要负责。很简单,因为:第一个,你把潜在危险的东西到一般人的生活中,例如小狗小猫会伤人;第二个,主人最知道这只狗这只猫的习性如何,你只要在狗或者猫身上带上嘴套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不是吗?所以各位看到我们为这个事情的判决讲出一个道理来,很清楚的道理。我们不直接诉诸于法律,我们要讲事情的原因何在,道理何在。好,针对这个案例,不知道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有没有什么问题。有的话欢迎提出来,没有话我就继续。请

同学G:您好,我想问一下这个想法能不能成立:从经济学上来说,事实上这两个案例都指出了当事人他假设受害者能够完全了解其自身的个人意图,这个假设能不能成为它一个重要的法律的…

熊:你认为呢?你认为我刚才提到的那个工人假设小朋友能够完全理解这个危险的可能性是多大多小?这个假设在这个案例当中有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同学G:我就是想问一下这个假设有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熊:那请你在斟酌一下。有请另外那位同学

同学H:我认为这两个案子应当判决一样的理由,包括老师您的理由我是不赞同的。老师刚才讲的那两个原则我是赞同的,但是说受害人他是否有责任你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个案例,就是老虎的案例,因为受害人已经是一个38岁的,正常的女士,在民法上就属于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她应当预见到老虎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常识。在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大概三四岁,妈妈哄我们的时候会说:“如果你不听话,老虎就会来了”。到后来我们上小学以后也会学到,老虎是很凶的。我觉得这是一种社会常识,她38岁了,她应当预见到这种威胁,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承担多少责任,那要视乎具体的案例,也要视乎不同法官的不同判决。那为什么英国这个案例是这样判(工人一方完全责任),我想是因为小孩,老师没有讲小孩是几岁。如果是按照中国法律,如果他不满十周岁,就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根本不需要承担他的过错的。这是我的看法。

熊:你的看法非常好。那我做两点简单的回应。第一点,你说老虎危险是常识,我想做一点阐释:如果是常识的话,她手不会伸进去,这自相矛盾。显然这个常识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再往前推论一点,请问各位,我们所谓的“常识”是表示在你的生活经验中间是可以碰到的?各位都知道,小朋友无行为能力,所以去买一个车子签约没有用,付钱签约没有用;但如果小朋友去买一个口香糖,他是要负责的。各位很清楚,这是他的生活经验里面有的。而老虎我刚才提到了——在座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哪位同学举手示意一下你的生活经验中有跟鳄鱼、老虎相处的,举手一下。没有嘛,所以这不是我们的常识。

同学H:对,是这样的……可以说我有(这种常识),也可以说大家都有。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接触不一定是直接的接触,你在动物园里见到老虎,或者野生的话……

熊:但我刚才已经回应过了。我们看到的是有一段距离的,一个模糊的概念,老虎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不像我们生活中看到水正在沸腾,是烫的,是一个精确的概念。我们看到蛇我们知道蛇危险,是因为我们生活里面碰过的,所以你要更精细的区分一下。

第二个,我刚才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请各位想一下,如果这次判决,是老虎(所有人)、载运公司还有刚才提到的那个炸药(所有人)要负完全责任的话,请问各位,以后这种事情多不多?都很清楚嘛,以后说小朋友要负某种责任,这个摸老虎的女生也要负某种责任,请问各位将来这种事情会不会继续发生?

同学H:还会继续发生。

熊:所以为什么不判另外一个呢?你未来的问题少很多了不是吗?法律是往前看的,这个观点我也会向在座的各位论述。不过由于时间有限,请各位稍微控制一下,我们继续往前进展。因为其他的案例也可以继续延伸。

案例三:性骚扰案件(编者注)

熊:我现在要利用这个观点,最小成本防范原则,来处理一种情景。我相信这种情景,在座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在观看杂志上都碰到过,情况如下:

一种情况是,一个公司中A部门的上司性骚扰了A部门的下属,另外一种情况是A部门的上司性骚扰了B部门的下属,上述两种情况根据犯罪构成,都构成性骚扰。那请问各位,这两个情景在判决上是否会有所不同。不管你的答案如何,请你给出一个理由。重要的是你的推论道理。有请中间穿蓝色衣服的同学

同学I:应该是一样的。

熊:请问为什么是一样。因为法条构成要件一样是吗?好,这又是反映了我刚才提到的法学训练一想就想到法条,为什么想到法条是一个好的参考坐标呢,而不是先想到这个情景的相同相异之处?有请旁边的那位同学回答。

同学J: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学院的。

熊:没关系,不是法学说不定这个直觉更清楚

同学J:说直觉吧,我觉得差不多。

熊:你认为差不多?那位朋友,根据的生活经验,你认为这两个情况一样不一样?

同学K:应该不一样,防范的成本不一样。因为被骚扰人对于其本部门的上司的防范成本和其他部门的上司的防范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所以他的判决应该不一样。

熊:我相信可能很多在座的年轻朋友们,不是很清楚你的逻辑何在。那这位同学的意思大概如下,我稍微解释一下,利用刚才我们讲了最小成本防范原则,这些案例是相通的。

我们不要考虑上司,我们考虑下属。请问在第一个情况下,同一部门的直属上司和下属,如果这上司跟下属说下班以后一起吃饭,吃完饭之后一起讨论公司的事情,请问各位,他能不能拒绝?(学生答:不能)。至于是真的公事,假的公事,他能不能区分,很难区分,但是呢,他要拒绝是比较困难的。那如果是A部门的上司和B部门的下属的情况,上司跟下属说下班以后一起吃饭,吃完饭之后一起讨论公司的事情,他的回应很简单——你要讨论事情,找我上司就好啦,你跟他是同级的,你不要跟我讨论啊,你不需要跟我讨论。所以如果有性骚扰是不同部门之间的长官和部属的情况的话,部属要溜是很容易。万一真的发生的话,通常下属有一部分责任。请问各位,这是不是符合常情常理?你现在了解世界在想法律问题吗?不是先讲法律,法律是结果,不是吗?请问各位,针对这个案例有何意见。

案例四:命价问题(编者注)

熊:我刚才已经讲两个通例,一个是台湾,一个是英国,现在开始讲中国大陆的一个案例。很多人在网络上有很多很多的讨论,我认为这个讨论是假议题。我先把我的想法提供给各位参考。

假设我们要开车,不小心先撞死了一个人,被撞死的人的月薪假设是3,000块人民币,然后,我就很紧张,继续开,过了十分钟,又撞了一个人,撞了一个月薪40,000块的律师。

请问在座各位,在赔偿的时候,到底是要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不管你的答案如何,重要的是讲出你的道理来,不要说人命是应该相同的,这个没有说服力。人大学法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排名第一的法学院,这个问题显然在座各位都碰到过看到过。到底是应当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原因何在。用你的法学训练,不管你引用哪个法条,讲出个道理来。请。

同学L:我觉得第二个应该赔多一点。

熊:为什么?

同学L:因为根据老师刚才说的那个防范成本的问题,开车的人已经撞到了第一个人,那么他应该更加小心的开车,但是他还是撞到人了。

熊:等一下,案件里面的人不知道我要撞他的啊。两次车祸都是意外,都是独立的事件。

同学L:…

熊:请问各位,同样是一条命,值得赔一样,还是不值得赔一样。重点是,我再强调一下,讲出个道理来。原因何在。不要用“应该”,“应该”没有说服力。请。

同学M:我觉得应该可以不一样的。根据他们的家庭对他们的预期不一样,比如说一个教授和一个学生相比,教授的父母或者老婆对他的接下来的生命中所产生的财富预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认为应该赔不一样。

熊:这位年轻的朋友,你认为呢?

同学N:我个人认为是赔不一样。但是我想反驳一下刚才那位同学所讲的,因为我觉得一个工人和一个律师对其家庭来说都是同样重要的。我个人是…

熊:我先澄清一下,在座各位有没有人认为赔偿金额应该是一样的。有!请这位穿蓝色衣服的同学你一个人,请你说一下你认为应该赔一样的理由何在?

同学O:如果赔不一样的话,可能会引发一种道德风险,就是我开车的时候我发现是个穿着挺破旧的,想着撞他赔得少一点,撞得下手。如果是看着挺有钱的,我就不敢撞,开得更小心一点。

熊:所以你认为赔一样的理由就是道德风险。不是因为生命价值等,而是道德风险。

同学O:对。

熊:所以这也是甲说,有没有乙说?请。

同学P:我觉得得看赔偿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精神损失赔偿那就一样,如果是物质损失赔偿的就不一样。

熊:就是整个赔偿而言呢?还有没有其他人认为应当赔一样的?我们先听听这些少数派的意见。

同学Q:我认为应该赔一样,原因是生命应当得到同样的保护和尊重。还是老师反对的这个理由。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赔偿的数额又可能是不一样的。就是说,这个律师养活了一大家子,因为律师去世了,这些人都没有了收入来源,可能赔偿的时候计算的多。但是这不代表同命不同价,而刚才那位同学的理由我很赞成。

熊:我请问在座的各位。在读法学的,有很多这样的观点,认为生命应该是一样的。我们用证据说话。请问在座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在人民大学附近出生的小朋友,跟在离北京市一百公里外的农村出生的小朋友,这两个人的生命一样不一样?包括医疗、受教育机会、卫生等等。一样吗?让证据来说话。

关于这个案例,我给大家分析一下我的理由何在,根据世界各国的做法,一般是如此:一般来说有很多的差异。譬如说,这位老兄撞的是50岁,这个人撞的是60岁,根据目前各国的善后赔偿规定,一般是从50岁算到65岁,他的预期收入折现成其赔偿金额。这位已经是60岁了,所以从60岁到65岁,算他的预期所得,然后折现回来就是他的赔偿金额。这是目前的做法。这是为什么?逻辑何在?请问各位,如果根据各位所讲的,赔偿金额是一样的话,你们考虑两个基准:第一个,如果是以月入3000元的人基准来赔的,那月入40000元的家庭能不能维持下去?不能,基本上不仅是两个人的消逝,而一个家庭也基本被毁了。第二个,如果以月入40000元的人基准来赔,那是不是天上掉下来馅饼?不是好事。所以,根据你的所得去赔偿的原因很简单,你的月入是3000块钱,因此你的衣食住行以及小孩子的教育花销等都是以3000块来安排的;你的月入如果是40000块,那么你的衣食住行娱乐、房子按揭等就是以40000块来安排的。如果不按照本身的收入标准的来赔偿的话,会让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如果是根据收入所得来赔偿的话,是尽快让这两个人的意外消失,两个人的意外死亡能够抹平,让社会尽快地回复正常的轨迹。不是吗?理由在于——不要让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让这个赔偿尽快抚平原来出现的小的疙瘩。

生命本身又是另外一个议题,如果以后有机会,我会让各位阐释这个问题。结论是——生命有量无价,很难判断,我们不处理,生命非常珍贵。但是,有时候我们不得不为生命定价,特别在善后的时候,这个叫second best,次要方案。

所以我说讨论生命有价无价、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命同价是个假命题,(因为他们都是)从道德来讲,从人学上来讲,而不是从对于社会的影响来讲。各位研究的法律是研究社会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你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不是吗。

同学R:我想延伸一下刚才那位同学的思路。假如说这种道德危机延伸到一种程度——假设一个人在一个贫民区开车的时候,他更没有必要仔细认真的开车。但如果他开到北京CBD,或者其他高尚社区,那他得更加认真的开车。这岂不是从法律上,加深了社会不平等,加重了社会的这种歧视?

熊:非常正常地,我们看到一些道德上的情怀,但我想请问这位年轻的同学——你刚才所描述,难道不是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方式吗?当我们走进一个百货公司,我会小心一点,因为这些东西都很贵,我不小心碰坏,我要赔。但我走到夜市,我随便买,不是吗?在其他地方都是如此,有什么道理开车不是如此。不要从道德上来想问题,要想一下这个事情的意义何在。不要利用你的荷尔蒙,要利用你的头脑。

同学S:老师,我不赞成你刚才的推理,按照你刚才你的推理,假如说那个律师年收入1000万,那可能他五年之后会成为高级合伙人,收入一个亿,那你赔偿的时候怎么给他计算这一块呢?预期赔偿的损失呢。

熊:你的观点非常好,但是我请问在座各位,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根据你的预期还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资料?这两个让你我刚才描述的一个是3000元月收入,一个是40000元月收入,3000的这个说不定中了彩券,说不定过两天变成习近平的特别助理,对,都有可能。公共政策不是根据这种假设性的东西来制定,如果是根据假设性的东西来制定,请问各位,你如何制定公共政策。

同学T:老师我想问一下,在很多情况,比如空难,他不是按照你遇难人的收入来计算,而基本上都是持平的。那这种情况怎么看。

熊:好。我做一个简单的回应。第一个,我刚才说明我们讨论的是两个分开的情况,案例中不是公共运输;第二个,买机票有附带保险,所以机票的处理情况有点不一样,我是有意把这两个区别开来,但是你也很清楚,为什么飞机万一出了问题,其赔偿是根据你的票价是不是?同样是公共运输工具,根据台湾的法律,空难意外死亡赔偿大概1200万新台币(240万人民币),而如果你坐铁路火车死的话600万,如果坐公车死的话300万。大家看到没有,同样的人命,就是因为乘坐不同的交通工具,赔偿金额就不同。你如何来解释。我告诉各位,正是因为坐不同的交通工具,隐含的是生命在那个时点被衬托出不同的价格,不同的价值。不是吗?让证据来说话。

同学U:我想问一下,您刚才撞车的案例中有一个假设,那个撞了人的人是赔得起的对吗?

熊:这个是属于其他的(细节问题),secondary的制度考虑,因为如果你要把一个问题不断引申出去的话,会讲很多很多。

同学V:熊老师,我想说一个关于中国的现实。中国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农村和城市户口的区别而有所区别的,二者大概相差56倍,但这种情况对于到城市中打工的农民工是否合适?

熊: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法律对于不同户口类型的被害人的赔偿标准定得不一样?

同学V: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的历史,当时假定农村户口的人就在农村生活。

熊:所以你已经发现了法律制定的原因。赔偿不是根据人命值多少钱,而是根据善后的问题,为了尽快抚平社会的伤痕而定了一个价值,从让社会尽快回复正轨来论证,不是吗。接下来我们讲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美国。

案例五:百货公司案(编者注)

熊:在百货公司买东西,一般可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所以你可以买好几个东西。例如你可以买ABCD四个东西,然后开始分期付款。第一种做法是,如果你某一期没有付款,就有工作人员通知你付款,如果你再不付的话,这百货公司就把该项货物回收,因为可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第二种做法是,如果你对某一货物没有付款,就有工作人员通知你付款,如果你再不付的话,这百货公司就把所有的货物回收。第一种叫单项回收,第二种叫全部回收。在美国就发生一个这样的案例,在一个单亲家庭,一个妈妈带好几个小朋友,所以她就买了好多家电、家具之类的,后来其中一个无法付款,然后百货公司根据当时的契约,全部回收。回收以后,这个妈妈觉得这个交易不公平。于是就打官司,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一个人一项货物无法付款就回收全部货物的做法不好。我已经告诉各位结论,但我请问各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值得争议的地方,这种做法一定不好吗?如果一个货物无法支付,一定只能单项回收吗?各位认为如何?

同学W:我认为应该单项回收。这样比较公平。

同学X:我也认为应该是单项回收。如果全部回收的话,买家的风险太高。买家对于单项回收所负担的成本和全部回收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单项回收的成本要低点。

同学Y:我认为全部回收比较合理。既然他对于某一货物支付出现困难,那么对于其他的货物他可能也是无法支付的。

熊:你认为是一个付不起,其他也付不起吗?说不定他明天中了彩券就都付了。或者他明天借到一笔钱啊,各位认为如何?有没有哪位朋友认为全部回收未必是坏事。还是说大家都认为单项回收比较合理符合公平正义。

同学Z:我不知道这个前提是怎么样的,不知道当初双方交易的时候卖家有没有给买家优惠。我认为这是存在区别的。如果说全部回收的前提是买卖当时存在优惠的话,根据民法的契约精神,那么买家是应当遵循当时的约定,承担这个风险的。

熊:好,非常有趣,有没有其他意见。

同学A1:首先说明,我不是法学院的同学,我是经济学院的。我刚才考虑的是,如果是全部回收,在订立契约之前和没有毁约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双方而言是没有损失的。但是如果是单项回收的情况,那么对于卖家来说他的有损失的。如果我是消费者的话,虽然我只能承担三样货物的钱,但是我能买四样货物,我通过分期的方式,是能够享受这些货物带来的好处。但是如果我不能支付第四样货物的价金,我还是能使用一段时间也就是说我还是有收益,这样卖家就收到了损失。所以我认为全部回收会更合适。

熊:有没有其他意见?各位有没有发现,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引述法条——我在讲一个道理,就是背后的原因何在,为何用这种方式处理而不用另外一种方式处理。

我帮各位分析一下。如果是单项回收的情况下,那么征信成本就比较高,因为我要对每个商品都单独征信、管理成本、追讨成本、售价都会比较高。如果是全部回收的情况,那么征信成本、管理成本、追讨成本比较低,所以卖家享受到的利益也能让消费者分享一点,所以货物的售价也会比较低。如果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这种情况(全部回收)不行,那只能单项回收。那我们来分析一下谁倒霉。第一个,最需要用分期付款来购买商品的人会倒霉,具体是指哪些人呢?不是有钱人,是中低收入的中产阶级;第二个,百货公司倒霉,因为如果是单项回收的情况,则货物的价格较高,营业额比较少;第三个,国家倒霉,因为百货公司营业额的减少,所以税收减少,进一步地影响公共建设;所以大家都倒霉——这就是好心做坏事。原本从保护公平正义出发,结果却让交易处于一个对消费者更不好的状态中间。但事实上是有选择的余地的。我这里引述一位学者的话供各位参考,这位学者叫哈耶克,“到地狱之路是由善意所铺就”。不要根据你公平正义的情怀去设计法律。要能够讲出一番道理来,为什么如此设计。你的期望有什么后果,而不是从公平正义来想事情。各位老师还有什么问题?

同学B1:我在美国学习法律的,所以我对这个稍微比较清楚一点。像这个案例应该是在UCC ARTICLE 2的调控之下的,UCC ARTICLE 2现在已经在美国49个州生效,它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假如说更偏袒于商家的话,那么会伤害消费者。那为什么这49个州全部都接纳了这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没有偏向于保护商家的呢?

熊:好,你刚才所说的,美国49个州中都采用了UCC ARTICLE 2,但是那又怎么样呢?很多国家的做法都采取了没有效率的做法。但是我刚才讲的是一种分析的方式,而且重点是请各位回想一下,百货公司并不是只提供一种条款,而是让你有选择。如果说百货公司指定了这个方法,你可以说它不公平,但是它现在是让你选的。你自己选的却不认账的话,你说谁是弱者?这种情况下反而百货公司是弱者。当初条款写的是如此啊,你为什么打官司找我麻烦?不是吗。大家还有什么意见?

案例六:撞车案(编者注)

熊: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一个中国大陆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各位报纸杂志上都看到,在温州地区,有一个驾驶人开着一台雅阁,撞上了别人的劳斯莱斯。然后检测过后发现,修这个劳斯莱斯要200万人民币,然后这位肇事人,家里有两套房子,卖掉这些房子加上汽车保险,总共会有80万。所以是赔不起的。报纸上写的就是“吻一下车子要200万”。过了没多久,在另外一个地方,有一个小厨师,开着车上班,结果这个小厨师又撞到了一部豪车。经过初步检验,这个豪车需要40万才能修好。这个小厨师一家三口听说要赔40万,抱头痛哭。那我请问各位,豪车开车上街去兜风,去炫富是不是他的权利?财产权嘛,他确实有这样的权利。这个小厨师,也要开车去上班,他有工作权,是不是也很重要。从基本人权来讲,可能小厨师更重要。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两种都是基本人权——财产权是基本人权,工作权也是基本人权,在这个具体案例上面,法条能够帮得上吗?请问各位,当你想公共政策的时候,你如何来处理这个非常具体的公共政策?

同学C1:他的那个豪车应该上保险的。

熊:理由何在?

同学C1:他财产价值太高了。很容易发生损害。

熊:有其他的意见吗?有博士班的研究生吗?有硕士生吗?你认为如何?

同学D1:我认为豪车应该购买保险,去保护他的财产,否则容易造成道德风险,他将会不顾他的车,这样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就是碰瓷的。

熊:好,很有趣,其他各位有没有不同意见?

同学E1: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活动水平的问题。就是说要协调开豪车和开普通车的不同人群的利益需要,从他们活动的频率、范围以及各自的人口组成去考虑问题。

熊:你这是引用了某篇论文的观点吗?

同学E1:是的,不过我忘了是哪篇。

熊:那我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如何来考虑。第一个人是开一个非常便宜的国民车,另外一个是开着豪车。两个人都有他们的权利,一个是想工作,一个是想炫富。有两个观点可以强调,第一个叫可预见原则,也就说当我开车上街的时候,我可以预见我可能会不小心擦到别人的车,但是属于正常的损失,但是我不会期望到我一开车就碰了豪车。所以豪车属于非一般的风险,进入了普通人的生活当中。

再举两个例子,假如有一些人的头盖骨很脆很薄,他知道这个问题,所以由他来防范这个意外的成本最低——戴上一个安全帽就好。但其他人不知道啊,一碰,脑出血,昏迷死亡。还有第二个,我去夜市逛街,走来走去,不小心把一个人给碰倒了,他手中的茶壶也碎了。如果他宣称说我这个茶壶是顾景舟的茶壶,请问各位要赔偿完全合理不合理?不是说了正常风险吗?你拿着一个顾景舟的茶壶,为什么不在人少的时候去呢?

然后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国父孙中山说过,大同世界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这个小厨师要去工作;物尽其用,这个豪车也有权利去炫富。大家看到两个权利的冲突。

你从基本人权去考虑是一种方式,换一种方式是经济学者,波斯纳的想法,他告诉我们——从上面开始往下想。也就说这两个人的理由都非常重要,所以他就通过一个叫财富极大(wealth max,财富最大化)的理论解决问题,让开豪车的人能够继续开豪车,让想去工作的人也能开车工作。从财富极大的观点出发,能够买得起马的人要买的起鞍,所以你也要先自我保险,万一撞坏的话你要先自己理赔,超出部分再由对方埋单。这样就能使双方各得其所。我们不是从基本人权来想,我们从社会影响,从财富极大的观点来想,怎么样安排这个车辆的结构能够使人的活动更能够兴利,能够使资源越来越多。

关于中国大陆发生的案例,我曾经在专栏上写过这个文章,听说有人在人大提案豪车要上豪车险,基本观念是相通的。当你把不寻常的风险带到一般人的生活中间的话,你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责任,不是吗?一般人生活只面对正常的风险,而不是这种非常特殊的风险。准备下一个案例,还有没有人有问题,欢迎提出来。

同学F1:我有一个小问题。就是你刚才提到那个头盖骨比较薄的案例,我觉得和豪车还是有点区别的。就是薄头盖骨是很难看出来的,但是豪车我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所以从可预见的角度而言,薄头盖骨的人是不可预见的,所以他应当戴头盔,而豪车确实可以预见的。我举一个小例子,豪车只是比较显眼。但是我们以出租车为例,如果我撞了一个出租车,导致他两天不能开工的话,他可能要赔偿误工费。但我撞了普通的车,他的误工费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这车不是他的生产工具。另外一个问题是保险,比如我是开雅阁的人,撞了豪车,我承担的责任事实上是第三者责任险,我该承担的责任是我承担,而豪车的那个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是分开的,可以要求他自己买一个保险,无论什么是谁撞了他的车都能理赔。但是第三者责任,作为一个基础的过错责任,我觉得可能是不能免除。但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定一个上限,但这个上限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豪车?怎样界定的问题,以及制定法律的问题。

熊:你刚才讲的我都赞成,事实上这个豪车和计程车是有区别的。可是请问各位,当你在马路上开车的时候,你会有这么小心注意前面是不是豪车吗?你的辨认成本很可观——我们看到前面是个豪车,一转弯又是一个豪车。辨认成本是不是非常可观。另外我刚才说的豪车险是指,你买得起马要配得起鞍,一有意外,保险公司不能够说我先赔豪车,然后再去找你的麻烦。而是你这个豪车的所有人先承担自己的部分,这个和伤害险的一个道理,超过了才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是技术上的问题,你讲的我完全赞成,我刚才讲的是把这个问题作为FIRST ORDER,第一阶段的重点问题先处理。

案例七:冲印赔偿案(编者注)

熊:接下来的要涉及分析方法,比较重要的一个案例供各位参考。各位想一下,莱特兄弟在1903年发明飞机,所以当时没有飞机。在1905年,美国纽约有一个摄影师,他长途跋涉。从纽约到喜马拉雅山去拍摄,照了很多漂亮的照片,然后回到纽约以后就送去冲印。冲印的时候非常不幸,冲印的公司把照片弄丢了且也承认是其弄丢的。假设他照了100张底片,冲印费是1块钱1卷,那当时他花的旅费我们就假设是5万美金。这个冲印公司也承认是它的错,它愿意赔偿。这个摄影家说好不容易花了这么多时间,还花了5万块美金,所以他要求的赔偿金额就是5万块美金。请问在座各位,如果你是法官的话,你会如何来界定这个赔偿,你的理由何在?

因果关系非常清楚,就是它(冲印公司)的行为造成了5万块美金的损失。那是不是应该根据摄影师的索取来赔偿?如果不是的话,你的替代方案是什么?理由何在。根据法条来想问题,你会发现模糊不清楚。你要先知道这个事情的原委何在,比较重要的因素是什么,然后再想善后的问题。有没有哪位年轻的朋友?好,那位穿黄色T恤的朋友。

同学G1:我认为应该根据他的损害结果来赔偿。就是5万块,我的第一直觉是这样。

熊:旁边那位。

同学H1:我认为不应该完全支付5万块。因为它在整个路途中的收益不仅仅是照片,还有其他东西。如果再给他五万块的话,他可以在来一次旅行,并在旅行中收获别的东西。

熊:所以你的想法是5万块打个6折吗?

同学H1:多少折不知道,但是现在很多的做法就是婚纱照照错了,就会按照婚纱照的一定倍数赔偿给你。所以我觉得应该按照倍数来赔偿。

熊:什么倍数?

同学H1:冲印价格的倍数。

熊:其他的同学

同学I1:我认为应该是跟普通照片丢失的处理方法一样。就是根据你刚才的分析,这个摄影师将特别的危险(风险)带到冲印公司。和其他的照片相比,这些花了5万块去摄影的照片并没有区别。第二点是依据最小防范原则,最小防范成本应该是由摄影师承担,而不是影楼。因为影楼对于所有的照片的冲洗定价是一致的。

熊:你的结论是?

同学I1:影楼不需要赔偿5万美金,只需要按照普通照片的赔偿标准就可以了。

熊:我帮各位分析一下。我们利用一个技巧,这个技巧相当有趣——设想采用两种方案会有怎么样的结果,再加以对比。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技巧,可以帮助各位进行法律分析。还有就是时间轴的运用。T0是现在的时点,T-1是已经发生的,T1是将来的。通常的法学训练是如此:一件事情发生以后就往回头看,希望善后,叫BACKLOOKING,往回看。但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就是我们应该展望未来,应该FORWARDLOOKING。时间关系,我只能引出一句话,大家不妨记下来——我们之所以处理过去是为了未来,我们着眼过去,是为了往前看。原因是回头看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所以是一个饼的大小怎么切的问题,到底各自的份额是多少;往前看是希望这个饼能够越来越大,财富极大,资源越来越多,这是较好的观点。但是在法学训练中很少这种观点的训练。

现在我们来对比一下两种方案,比如说A方案是赔偿5万美金,B方案是赔偿普通照片的2倍,也就说200美金,这两种做法对未来有什么影响。我们来看一下A方案对于涉案的三个主体由什么影响:如果是赔5万块,那么这个摄影师下次去冲印的时候会不会告诉这个冲印店这个照片很珍贵?不会,因为万一弄坏了可以再赔偿。所以他的行为不会受影响,其他的摄影师也不会受影响。对于冲印店,因为它只是小本经营,所以很有可能就倒闭了;如不倒闭,继续经营,就要采取双轨制,你告诉我这个照片重要不重要,重要的话每卷收5块钱,然后去买保险,万一出了问题,我用保险去处理。其他的还是收一块钱。如果这次我无心之过,我收一块钱却赔了5万块,以后我还收一块钱,那所有冲印是不是得非常小心,整个工作效率就降低了,因为我怕以后还要赔5万块。第三个受影响的是司法体系,这次我要判断说你要赔5万块钱,耽于是真的是假的。下一次类似的官司,是不是会继续在法律里面出现,司法体系的责任加重,司法体系的成本也要加进去的。所以三个人受到了影响。

接着我们看看如果这次支配200块钱。第一个,这个摄影师,是不是倒了大霉?花了5万块却只赔了200块,但是他以后的行为会不会改变?其他类似的艺术家、摄影师的行为会不会改变?会,重要的(作品)会先讲。他们会告诉这个冲印店说,我这个非常珍贵,我多付点钱你小心点。各位从生活经验中也可以看到,不重要的信寄平信,重要的信寄挂号,快递,不是也如此吗。第二个,冲印店,他可能会是双轨制,一个收5块,一个收1块,但是收一块钱的他可以继续高速的冲印,经济活动可以继续进展。第三个,这次如果是赔200块钱,以后类似的官司会不会继续出现?各位想是不是少了很多。所以这个判决,现在看起来不公平,违反了因果关系,但是这是个好的判决,因为长远来看,能够使经济活动更有效率的进行,对大家都好。这就是我们的逻辑。上次我在华东政法大学作报告的时候,主持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的顾功耘教授,当我把这两个图形讲完,他做总结。我一开始以为一个总结大概只要3分钟到5分钟,但是当晚顾校长非常激动,他至少讲了十五分钟,他说:“我没有想过经济分析如此,跟我在立法工作中考虑的是完全一样。我一定要请熊老师来华东政法上课,我的课他来上。”所以后来我去华东政法大学,教博士班,非常优秀的博士班,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啊等等,我讲课的时候顾校长坐在后面旁听。就是这两个图形告诉我们设计公共政策的时候,是如何往前看。你的游戏规则会如何影响行为。

案例八:落果案(编者注)

熊:讲完这边,我立刻再考验在座各位,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年轻朋友,这个问题非常简单,非常有趣——当一个果树的果子掉到邻人土地上,这个果子属于果树主人所有还是邻人所有。认为属于主人所有的请举手。大家好像都不太敢举手的样子,很奇怪。认为属于邻人所有的请举手,各有一些。后面这位同学你认为属于邻人所有,你的原因何在。

同学J1:因为在台湾民法中有这种规定——就是掉落到邻人土地上的果实由邻人所有。这个法律考虑的出发点可能是,果实的价值不是很高,但是如果为了这样的一个小小的果实去发生纠纷,可能不必要,可能影响效率。如果主人实在想避免这种情况的话,那他应该采取一定措施。

熊:所以你认为主要是果子的价值不高,从经济的观点来看。

同学J1:对

熊:蛮有趣的,还有其他的同学吗?不管你的观点是哪个。请

同学K1:我认为应当是邻人所有。因为果树的主人,他对这个树的照看优势是很多的,他可以在果实快成熟之前就采取措施,例如把他摘下来。

熊:有没有其他意见,认为应当属于主人所有的,主要理由?

同学L1我认为应当属于主人所有。因为果子什么时候成熟掉下来是难以预判的,主人如果为了这个果子很精细地去计算,那么他的成本比较高。如果他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用一些设施去接着这些果子的话,成本会更高。如果属于邻人所有的话,有可能会使得邻人用一些不法的手段去使果子掉在地上。

熊:你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嘛?、

同学L1:不是很清楚。

同学M1:我认为果实应当由邻人所有。向前看,如果果子掉下来的但是属于主人的话,邻人不会去捡,果子会烂掉,那根据物尽其用原则,这个做是不合理的。而如果说由邻人所有的,则可以实现物尽其用。

同学N1:我觉得应该属于主人所有。这个根据民法孳息的观点可以理解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像我的钱掉在马路上,那如果我还没离开他太远,可以明显看出来这是我的钱,如果别人捡到我的钱,他可以拾金不昧,他也可以通过无因管理制度向我索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我觉得这个可以弥补另外两位同学的观点。

熊:好,我先向各位说明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上课,虽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排名不像各位这么前列,但是吉林大学是非常好的法学院,我教了两次硕士生。然后吉林长春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所以这些学生没有什么事情好做,只能去啃一些经典。每个人都啃了很多经典。当我提起这个案例的时候,有个学生马上说:“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是属于邻人所有。”我就问他为什么,他就答不出来。他知道答案,但是他不知道理由何在。另外有一次我去西安三个学校做讲座也提到这个问题,在场的大概300左右的师生,包括他们的法学院院长,当我说:“认为属于主人所有的朋友举手”时,全部举手。只有一个小女生坐在第一排,认为应当属于邻人所有。我问她几年级,她说本科一年级。我说你的理由何在。她说她是这样想的,如果有一个外国人到西安去旅游,然后发生一些事情,显然会是受西安当地的法律节制而不是受到其他地方的法律节制。这个逻辑有点接近,但不是那么适当。但是大家可以看到1200300的比例,而且我觉得非常有趣——一个一年级的本科生的直觉反而比受过法律训练五年六年的,甚至法学教授都清楚。所以是不是被法学教育得越多,被污染的可能性更高?

我跟各位分析一下,为什么罗马法和台湾法都这么规定。这种事情出现的几率非常小,但是,这是一个好的例子。可以看出来你怎么分析自然孳息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天平两边,自然孳息是你的砝码,但是掉到邻人土地上是不是有其他因素介入了。其他因素是不是在其他天平上他的重要性也加入?所以法学探讨,是探讨不同的价值之间如何取舍,你需要理论去解决问题,而不是直觉,更不是根据法律,因为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你要讲出一番道理来。下面我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果实掉到邻人土地,果实属于邻人是比较好的。

如果果实掉到邻人土地上,属于主人的话,有几个因素供大家参考一下。第一个,主人需要跑到邻人土地把果实取出来,这就侵犯了邻人的隐私权。万一主人过了两三个月都不去拿怎么办?还有更重要的,如果他知道掉进去的是他的果实,他有没有意愿修剪树的枝桠让果实不至于掉到别人土地?

如果属于邻人所有的话,第一个,果树的主人不需要随时跑进去;第二个,邻人可以随时处理;第三个,如果这两个邻居长得果树是一样的话,那么要区分到底果实是属于谁的太麻烦了。第四个,司法体系不需要面对果实的归属的问题,就可以减轻司法体系的负荷。而且,如果果实属于邻人所有的话,主人就会修剪果树的枝桠。所以长远来看,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游戏规则。

很多人会想到自然孳息。但我刚才讲的才是重点,法学告诉我们不同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你如何取舍,你的理由何在,所以重要的是能够讲出一番道理,不是根据法律法条来讲问题,而是根据这件事的意义何在。我在中国大陆上过很多法律经济学,包括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等,我面对的听众都是法学院的正规军。刚开始我意识到这些人的眼光都不是很友善。我刚才讲两点可以供大家参考——除了“让证据来说话”之外,还有“知识是一种力量,无知也是一种力量”。第二句话,保证你以后的工具箱里面的工具不再是小米加步枪,而是变成洲际导弹。我让证据来说话——在吉林大学上完课,我问他们,40几位研究生:“上完法律经济学,对你们考试有没有帮助,认为有的举手。”举手只有6,7个,当我问:“请问你们,你们认为把经济学当做必修课,是不是一个好主意?认为好主意的举手。”当时39个人举手,95%的人认为经济分析带给他更清晰的逻辑以及背后的原因。

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在做论述。但是我做一个很简单的总结。有人会认为经济分析只是关于法律的众多解释之一,还有法社会学等等,这是一种想法。我的看法不是如此,我的看法是。大家想想奥运会跳高的选手们是用什么姿势来跳高?最早是剪刀式,就是直接跳过去。后来发现剪刀式跳的不够高,就用俯卧式跳过去会更高。但现在都是用背仰式。只要有机会接受经济分析,让证据来说话,很快各位就能找到更好的、更有说服力的、更清楚的工具。所以我的简单结论,不是one of,而是很有效、很直觉、很有说服力。大家如果有机会接触的话,不妨看一下相关的著作。

最后我想把我今天早上才拿到的两本刚出版的书送给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可以向各位介绍一下。

一本书叫做《解释的工具》,是茅于轼教授写的序,关于经济分析的工具。另外一本是叫《正义的成本》,这本书是王泽鉴教授和贺卫方教授写的序。我建议各位有时间的话可以看一看。另外我给大家提供一个资讯,目前我在浙江大学担任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的主任,我们办了很多活动,其中两项可以向各位说明,其中一项还来得及参与。我们开办夏令营,我们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年轻老师、法官、检察官来参加夏令营,费用我们全部承担,全部免费。我们在推动法经济学,只要你能坐车子、坐飞机到杭州之后,我们全部负担费用,今年的招收已经过了,我们招收到很多研究生、法官、检察官。欢迎各位以后参加。第二个,今年6月底,有一个叫中国法经济论坛,已经办了13届,是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两位院长办的,法律论坛我们中心提供了25个最佳论文奖,我们就是希望法学院的老师能参与到与经济学界的对话。25个奖,每名3000块,第一作者是经济学家、法学家、法学院研究生的比例是1:2:2,也就是我们补助一位经济学家,就补助4位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我们希望法学院的师友们参加到对话,只要你去提论文,我们都会安排经济学家点评。希望这个交流是有内涵的,这个报名正在继续,今年62829号在杭州举办,欢迎各位有兴趣的老师同学参与。

所以我非常感谢来跟人民大学的各位交流,如果刚才言辞上面得罪在座各位,或者伤害了某位同学的弱小心灵的话,请各位多多包涵。现在先告一段落,谢谢大家。

(本实录未经演讲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