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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唐青林、吴婷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纠纷案例评析(一)

2014-07-20 唐青林、吴婷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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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吴婷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在条件和程序上比一般的公司更严格,要经过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要满足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的条件,还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否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第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除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外,还应经审批机构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主合同,其相关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 第五,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后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不支付,转让方可解除合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境外投资者未向外资企业投入资金,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境外投资者对其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投入注册资金和项目开发资金的,境外投资者不享有真实、合法的公司股份权益,其转让该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七,外商当事人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以经过审批的合同为准。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个经过审批,一个未经过审批,应当以审批的合同为准,因为未审批的合同未生效,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效力。 第八,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报审批,是相对人自己报批、解除合同、还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相对人可自行办理报批手续、解除合同等。理论和实践中有人主张以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第九,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审批的实质是股权变更的审批。我国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审批实质上是指股权变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然而外商投资者间就转让的股权作价多少、受让方如何支付转让款等事宜,系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间的约定内容,我国法律未强制规定这些内容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而这些内容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股权转让协议须经审批才生效。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在履行的过程中又签订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和退股协议但未经审批未生效,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因未经审批未生效则其对当事人不具合同约束力而实质上没有对原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更改,则当事人只须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内部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行政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行政审批机关批准,这是法律的法定生效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未满足该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第十三,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部分内容作出变更,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一致,合同变更部分的履行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审批的股权变更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第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该规定,侵犯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审批机构审批,否则无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时,除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外,还需报审批机构审批股权转让,未经审批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十八,境外投资者作为股权受让方参与签订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合同是否有效?境外投资者作为股权受让方参与签订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依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我国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第十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生效。中外合作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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