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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民法典丨孙宪忠:整合民法立法群体 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2014-10-18 孙宪忠 中国民商法律网

从我国民法发展的道路看,现在将其编纂成为一个内在和谐的整体,时机已经成熟,因为主要的法律已经编制完毕。如果不开展这一活动,则民法距离现实的要求会越来越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陆续制定出很多法律,这些立法形成了数目比较大的现行法群体。201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世界宣布,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直接为市场体制和交易服务的民商法群体,地位十分重要。在民商法群体中,民法是基础性法律,其中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又是这些法律无可争议的基础和核心立法。因为民商法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它们基础性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都规定在该法之中。

实事求是地说,虽然民法通则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但是它关于民法基本概念的规定、关于法律行为的基础性规定等内容,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法许多规定都表现出改革开放的勇气。比如,它把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在当时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非常具有突破的意义。这些改革开放的勇气值得我们敬仰,也值得我们遵从。

但是该法的制定毕竟受到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国还在坚持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该法一些条文突出了计划体制的要求。在我国宪法1992年的修正案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则的理念无法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大批民法立法的出台,民法通则的条文不是多数失效而是整体性失效。在该法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有新法替代,所以说该法目前基本上已经被“掏空”,一些未被替代的,又基本上直接失效。总体来说,该法意义重大,但是它的内容基本上无法适用,应该立即予以修改。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中,我们已经指出了这种“掏空”效应带来的结果。比如,大家经常说民法是民事权利的立法,也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立法。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就是民法通则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核心的规定。这些章节的法律条文共74个,可是现在都已经被其他法律替代而失去了作用。仅仅这一部分失去效用的条文,就已经占该法的总条文数量(156个)约一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民事法律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性立法,但是这一群体还不是一个符合法律科学的和谐一致的体系。尤其是近年来的立法和立法动议,并不考虑法律体系科学性要求,只是追求单一立法的制度完满,而很少考虑与民法整体的制度建设的协调。因此,民法立法出现了比较明显的立法枝节化、碎片化的倾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数字,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民法类法律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在这些巨大数量的法律之间,有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逻辑?因为说到法律的体系,我们就必须明确,这个体系的内部必须有清晰明确的逻辑联系,这不仅仅是为了学习法律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切实贯彻法律的需要。民法之外的法律我们不谈,仅仅在我们上面列举的民法类法律群体之中,就很难发现有这样清晰的逻辑联系。恰恰相反,在这些法律中,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明显的体系性漏洞。比如:一些法律明显地保留改革开放初期对经济体制认识不清、法律认识错误的痕迹。近年来制定的法律很少考虑民法整体的科学性、体系性,制定法律时不考虑利用现有法律的资源,不考虑和现有法律整体的联系和其他法律的协调,而只考虑单一法律制定时的自圆其说。在这一点上最明显的,是收养法。该法从其内容上看只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部分,但是其立法内容,并没有考虑和现有的婚姻法的协调。此外,侵权责任法也有十分明显的这一问题。

近年来的立法和立法动议,出现了枝节化、碎片化的倾向,脱离了法律体系化科学的轨道。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上表现明显。本来,侵权责任只是债权发生的根据之一,制定该法应该从债权制度这个大体系出发,和这个体系现有的规则相结合,弥补这个体系的不足,所以制定该法还是必要的。但是,该法的出台并没有考虑立法体系化要求,除了大量内容和其他法律重合之外,该法脱离民法整体架构的越来越细致的规定,使得立法整合出现严重困难。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很多民法所形成的,还只是一个立法群体,而不是一个内在逻辑清晰、外在功能能够实现分工与合作的和谐一致的体系。这种情形不能保障立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更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需要。因此,现在必须尽快开展民法体系化整合的工作。

从我国民法发展的道路看,现在将其编纂成为一个内在和谐的整体,时机已经成熟,因为主要的法律已经编制完毕。如果不开展这一活动,则民法距离现实的要求会越来越大,不但民法的体系空有其名,而且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民权利的保护造成妨碍。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出处:《人民法院报》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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