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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 | 前沿

2016-06-27 曾一珩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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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金今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导语:网络游戏产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但是,在网络游戏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企业无序竞争的乱象也愈演愈烈,抄袭成风或成为未来产业发展的瓶颈。尊重和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大发展时代的重要任务。然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内,网络游戏并非某类受保护的客体,实践中对其的保护遇到了很大阻力。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国际关系学院民商法学的郝敏副教授在其论文《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通过对近年来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即从“微观”着手,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解决当前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将网络游戏列为一类保护客体,但每部法律可以对网络游戏的构成要素和内容进行分解保护。网络游戏维权者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维权需要,选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表一 网络游戏内容分解和知识产权权项


在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要素的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NEXONHOLDINGS株式会社等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总的来看,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法的案件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主要是网络游戏名称、人物角色名称、人物形象、装备设计,游戏规则、游戏说明等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而法院判决的依据在于认定这些要素是否形成独创性的表达,这也是判断是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


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判断标准不同的是,网络游戏名称或标题想要取得商标权保护,必须符合《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或是虽然表面上不具备足够的显著性,但已经通过相当的行销、宣传等让该名称取得了“第二含义”。目前,国内网络游戏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例日益增多,比较典型的有腾讯公司诉北京掌娱公司、上海永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网龙公司诉被告奇客创想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博冠公司诉乐港公司、妙聚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


在专利法对网络游戏要素的保护方面,用专利保护制度打破同质化竞争,是网络游戏产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策略。在游戏业中,专利更多是被作为一种商业手段,而非技术层面的东西来看待,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化大型游戏公司尤其看重专利保护。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对专利的认识似乎并不深刻,国内网络游戏业鲜有关于申请和保护专利的判例和报道。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被称为保护企业权利的兜底条款。正因为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个利器。网络游戏的要素在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保护时,企业还可以通过主张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获得经济赔偿。应当注意的是不能随便扩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本文通过对国内典型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的具体分析,开拓了一条“化整为零”保护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新路,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也为读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思维方法。


参考文献: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载于《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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