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视野:中国互联网法应何去何从?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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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带来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深刻而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生活,互联网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我国是否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法?互联网法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互联网法的基本结构应该如何确定?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于2015年第3期《中国法学》发表《论互联网法》一文,以宏观视野向我们阐述了我国互联网法应何去何从。
互联网带来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深刻而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生活,互联网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关于互联网应如何治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有着不同认识。简言之,立法部门主要认为,无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现有的部分乱象产生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得到好的执行;而互联网业界、学术界、以及信息化管理部门则多数倾向应加强立法,认为互联网领域的问题是因缺乏规范而无法根治;第三种观点则主张一般不需要专门立法,但在互联网具有区别于传统载体的特性的领域,可以针对性地进行特别立法。
上述三者究竟孰是孰非?我国是否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法?互联网法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互联网法的基本结构应该如何确定?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于2015年第3期《中国法学》发表《论互联网法》一文,以宏观视野向我们阐述了我国互联网法应何去何从。
纵观国际互联网立法流变,基本经历了上世纪90年主张不规制、90年代中后期主张严格规制和当下针对互联网特征进行立法三个阶段。要准确把握互联网特征,必须立足于网络技术构架。在此层面上,我们通常将互联网区分为最底层的物理层,中间层的逻辑层或代码层以及顶层的内容层。该技术构架反映在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则分别对应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信息。在构建互联法基本结构时,应充分尊重互联网本身的规律,在立法宗旨、法律原则、管理对象、管理手段、执法机制与救济方法等方面对三大领域有所区别。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核心是是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方面,重点在于明确界定中间平台的责任边界,改变传统法律规范动辄追责连带的规则,为其创新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互联网信息方面,传统媒体所具有的自净与过滤功能正在被解构,事前管理机制的必要性逐渐显露。
此外,周汉华教授还指出了我国互联网法现存的主要问题:一是缺少顶层设计,尤其是信息化部门与立法部门的相互隔离,导致缺乏互联网法整体规划与顶层设计,重要的互联网立法项目难以纳入立法者视野。二是规范层级低、立法碎片化,出现互联网法调整对象越来越细的碎片化倾向,特别规则多,普遍规则少。三是简单搬用现实社会管理方法,使得绝大多数都将管理对象局限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普遍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四是规定执行效果差,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对象问题在管理部门内部也未形成共识。同时,文章还阐释了互联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互联网治理不断深化,互联网领域立法探索推进之当下,该文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现实,以公民权利保护和国家战略发展的双重视角,阐述了互联网法所涉及的重大认识问题。其宏观视野使该文不仅重“法”,梳理法律框架下的逻辑演进,更注重“治”,主张根据互联网领域的特点进行整体结构设计,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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