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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请“公共承运人”来规制互联网平台?| 前沿

2016-09-21 苏烨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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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进入Web 2.0 时代,出现了各种互联网平台,关于公共承运人的讨论逐渐从网络服务提供商扩展至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在发布信息和进行网络商业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许多实例已经表明,它们在很多方面可以潜在地歧视互联网用户,严重影响大众体验。那么,应如何将公共承运人引入互联网平台规制,以解决互联网平台的不中立问题?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高薇副教授在其《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一文中发表了见解。


1
公共承运人制度概说


公共承运人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公共承运人的定义为:任何依照法律规定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人,如果托运人或者旅客付出了运价,承运人不得拒载。公共承运人制度通常用于公共事业,例如电力、水、天然气以及其他公共运输。从公共承运人的历史发展看,公共承运人需要在特定情形和社会背景下适用。但其核心义务——非歧视性地向大众提供服务,没有改变。


2
网络平台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逻辑


(一)垄断权力

基于互联网服务市场存在很强的网络效应,而具有网络效应的行业通常比其他行业具备更高的市场集中度。互联网行业与传统垄断行业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采取了“免费模式”。这一商业逻辑的内核实际上是,利用免费服务吸引大众眼球从而垄断流量和信息,以其他方式收取回报。


(二)影响大众利益

传统公共承运人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没有水电煤人们将无法正常生活,没有公共交通人们无法出行,没有电信网络将无法沟通。而离开互联网,没有Google,不进行网购,不用社交网络,人们似乎仍然可以正常生活。但在一个网络已经成为一切的时代,远离网络意味着远离由这构成的社会精神生活。也就是说,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对人的影响是精神层面的,是社会层面的。


(三)中立承运

互联网平台所扮演的角色符合“纯粹的传输”的要求。Web 2.0的特征就是用户参与和用户交互行为。用户通过平台被连接到一起,内容由用户创造,平台仅仅作为一种媒介。互联网平台的主要功能在于传递信息而不是改变信息的形式或内容。


3
网络平台作为公共承运人的义务


(一)严守平台中立性

在注册阶段,平台不应歧视用户,应当一视同仁地对用户资格及信息进行审查。当用户注册后,他们将创造内容并吸引和聚集流量到平台上,平台既不应当干预用户创造的内容也不应当干预因此而带来的流量。即作为公共承运人,平台应当对所有用户开放,不歧视用户和干预流量,这是保护互联网用户以及确保网络流量被平等对待的最重要一步。


(二)要求平台披露信息

当淘宝干预站内排名时,消费者虽然仍然可以筛选卖家,但排名已经与卖家的实际销售情况不符,消费者有可能被链接到根据自然搜索不应当搜索到的卖家。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用户甚至不能意识到操纵的存在,也很难知晓平台是如何操纵流量的。因此,要求平台披露信息便非常必要。


(三)由监管机构专门监管

对平台进行监管的机构需要具备特定监管权力和职能,配备熟悉互联网行业专家。同样重要的是,政府的监管权力应当是被明确界定的,要防止因监管主体混乱以及滥用监管权力可能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面对互联网为现行法律制度带来的新挑战,原文直面问题的勇气和放眼域外的视角值得借鉴。但是,源于普通法的公共承运人制度在中国本土究竟该如何建构和运行?原文的回答则略显单薄,不过,这也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思考和挖掘的空间。


参考文献:高薇:《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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