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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于飞教授篇 | 学刊

2016-12-07 程炳坤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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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593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于飞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主要从事民法总论、侵权行为法、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在校深受学生爱戴,2006年、2008年蝉联“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称号。学术方面著作颇丰,专著《公序良俗原则研究》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提名奖;论文《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一、《“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出处:《财经法学》2016年第1期

摘要: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

 

二、《民法典的开放性及其妥当实现》

出处:《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摘要:<正>中国民法典如何保持并妥当地实现开放性?换言之,中国民法典应当对哪些法典外渊源开放,以及如何恰当地实现这些渊源的补充功能?本文从宪法、民法基本原则、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案例、习惯法、法理、学说和国家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民法典编纂时,不能不有一个通盘的考虑,才能在民法典中扎下一个合理的框架,并在适用中真正保持法典广泛、合理、可操作的开放性。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民法基本原则;法典编纂;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性案例;民法通则;物权法定原则;原则体系;民法渊源;自由裁量权;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摘要: 我国民法理论尚未对“为什么民法同时需要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两个原则”作出根本的回答,实践中在这两个原则的裁判适用上还存在严重的模糊和混淆。公序良俗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内容审查”,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权利的具体行使行为进行“行使审查”,两原则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标准设立、法律效果上有重大差异。在格式条款这一特殊领域,出现了以诚信原则进行“内容审查”的现象,这是追求结果的高度均衡这一目的所决定的,而且进一步展现了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两个标准的差异性。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内容审查;行使审查;


四、《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摘要:我国学界通常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为一种独立责任,这一理解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德国法上“绝对权受侵害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其侵权法的严苛之处,我国侵权法并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类型”的缔约过失,是为了填补其狭窄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缝隙,而这个缝隙在我国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上是不存在的。为了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理论上通常在注意义务、归责事由、特别结合关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区别,但实际上这些区别是否真的存在都是可商榷的。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五、《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摘要::“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并不表达一个真正的类别,而是包含了千差万别的事物,该领域不存在一般保护规则。“背俗故意致损”只是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中的“最小值”。应当建立特别规范、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层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背俗;故意;存粹经济损失;


六、《“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


出处:《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摘要: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关键词:法益;权利;利益;德国侵权法;


七、《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区分与交叉——兼论我国物业立法概念运用之准确化》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

摘要:“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一对关系含混的概念,因此导致我国物业立法、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事实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在主体、性质、法律关系内容上均有根本差异。同时两者又会出现交叉。认识以上“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区分与交叉,有助于我们理清物业关系的理论脉络,并有益于立法上概念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委托;


八、《<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上“其他权利”的法解释发展──积极意义及解释困境》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摘要:“其他权利”是德国侵权法核心规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重要的特色概念。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原本期望,,“其他权利”的扩张功能仅及于与所有权类似的绝对财产权,不及于人格利益和纯粹财产利益,但这一期望已随着“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的产生并进入“其他权利”阵营而被打破。以上“其他权利”的法解释发展,既有促使德国侵权法顺应现代趋势、更方便地填补损害的积极意义,但也带来了诸多解释困境。

关键词: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德国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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