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儿童利益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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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利益进行保护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当前,我国对于儿童利益的保护尚存在一些缺漏之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尚未得到确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在《家事诉讼与儿童利益保护》一文中,对我国儿童利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概述,对儿童利益与家事诉讼的意义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来家事诉讼中儿童利益保护的立法展望。
碎片化的儿童利益保护现状
(一)相关规定一览表
(二)综合评析
上表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儿童保护措施,是法官处理涉及儿童利益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儿童利益的保护,但存在一些缺陷:
1.宪法和普通法律均没有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难以彰显儿童利益保护的至高地位。
2.部分司法解释僭越立法,有造法之嫌。
3.关于儿童利益保护的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
4.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机制,更缺乏儿童利益保护的相关配套机制,难以满足家事审判实践对儿童利益保护的裁判需求。
对儿童利益保护的立法展望
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不仅需要宪法、亲属法、儿童法的立法完善,而且需要在家事诉讼等程序法中加以体现。实体法上的完善可以在既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对于家事诉讼程序法部分则需要进行探索。我国目前急需制定相应的家事程序法律——独立的家事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设“家事诉讼程序”专章——来体现对婚姻、家庭和儿童利益的制度关怀和充分保护。
(一)在家事诉讼中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性原则,确立于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该原则是儿童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纲领性条款,是处理儿童事务最基本的准则。在我国,应当将“儿童利益最大化”明确规定为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一以贯之,并引导父母和法官在处理涉及子女的家事纠纷时,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
(二)确立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儿童的诉讼听审权
在“父母本位”的思想之下,儿童似为父母的附庸,这严重影响了儿童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儿童参与权的行使。对此,需要改变这种思想,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立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另外,需要在家事诉讼中为儿童设立独立的程序代理人,充分保障儿童的诉讼参与权。除此之外,拓宽儿童表达意见的渠道,完善儿童意愿表达方式亦是实质性保障儿童听审权的重要内容。
(三)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的职权调查制度
涉及到儿童的家事案件不仅关系到私益,更涉及公益。为了保护公益,法官必须了解案件事实,
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另外,此类案件多为非讼案件(如监护人确定、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因此,在家事审判中,法院要摒弃以当事人辩论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而改采职权调查主义。职权调查既可以由合议庭成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院设置的专门调查员——调查官来进行。有时仅依靠法院的调查官难以完成,此时则需要社会调查机制进行补充,即法院对于特定的涉儿童的案件,可以委托给社会公益组织或者社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协助。
(四)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
域外广泛采用组建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来统一受理各类家事案件,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我国在这方面也应该予以借鉴。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可以通过遴选出的专业法官为少年家事案件提供专业化的审理和判决。设置专门化的机构,赋予法官按照家事案件、涉少年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利。此种方式有利于家事调解等柔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推广,圆满解决涉及儿童利益的家事纠纷。此外,我国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置上,已经有较为广泛的实践,为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提供了经验。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对儿童利益进行保护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认识到我国目前在儿童利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对立法进行完善、对制度进行设计,有助于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切实保护儿童的利益,让儿童生活在幸福与快乐之中。
参考文献:陈爱武:《家事诉讼与儿童利益保护》,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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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