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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识消费者的概念 | 前沿

2017-02-26 阙梓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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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067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我国法律中“消费者”的概念及其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消费者”的法律形象并非弱而愚,而是能够独立、理性参与并影响市场的自立主体,基于当下互联网时代引起的消费行为的实质变革,应重新认识和确立“消费者”地位。吉林大学法学院甘强副教授在《重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一文中,通过讨论当代中国语境下消费者权利的实质,提出应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重新认识,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


  目前,我国包括《消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但同时对“消费者”的概念基本不作界定。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各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倾向于给出对消费者内涵的界定,多项规则都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有观点认为,应在《消法》中作出对“消费者”概念的明确界定或调整“生活消费需要”这一限制语,并引入多重“消费者”的判定标准,地位强弱、消费动机、诚信道德、职业、购物数量、人性假设等因素均被纳入讨论之中。但是“消费者是什么、应当是什么”的本质问题却难以得出答案。因此,“消费者”的法律形象便更为模糊了,这具体表现在范围界限、强弱认识、组织程度、理性判断力、保护价值取向、制度需求等多个方面的模糊状态。


重识“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基本思路


  《消法》中的“消费者”采用了经济学上的分类思路,即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性消费之二分法,这在经济学研究者的使用中不存在问题,但将其用于界定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就会产生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消法》乃至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重新认识和理解基于抽象的“消费者”人像而确立的基本逻辑。


(一)“消费者”的人像假设


  “消费者”普遍被认为是“弱而愚”而非“强而智”的法律人像,但这并非不被质疑。伴随着对个体的注重以及对个体差异性的强调,行为经济学在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认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和有限自利”才是社会生活中的真实人像应当说,“理性”仍是消费者的假定前设,“消费者”的主体设计丝毫不影响其作为个体与生俱来的本性,其仍旧是一个机会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


(二)“消费者”人像基础上的消法认知


  在性质上,消法亦属于权利法,其通过基本交易规则的确定,同时保障消费者集体的权利与经营者集体的合法权益;其重在行为规则的确立,而非对于主体的特殊照顾。在整体意义上,消费者与生产者一样具有“主权”地位,知识能力、经济实力的强弱只是就“单个消费者”而言的。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绝非出于简单的“扶弱抑强”,法律的目的从来都不是出于“怜悯”,赋予某一主体权利也不只是因为其“弱小”,主要还是因为这种弱小影响了生产发展这一制约社会发展的过程,此即为对现实社会条件的理解与把握。


(三)“消费者”地位确立的现实基础


  “互联网+”时代在实质上引发了消费者地位的悄然转变,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行为及其模式。从根源上讲,中国的消费者问题还在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低成本发展模式”,即削减企业和政府的义务性成本的经济发展,导致了频频出现的劣质产品、环境污染、劳动纠纷等社会问题。可以说,中国消费者并不缺乏理性判断和应对策略,缺乏的是市场所需的规则意识,他们有成为能动者的足够权威。


重识消法上的“消费者”地位


  基于上述基本思路,应让消费者充分、可持续地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这就需要重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与方式,不再将消费者视为被特殊保护的“客体”,而是将其视为能动的、能够参与并影响市场的“主体”。由此,需要增设、修正或调整的是消法的重心与具体保护措施。


(一)重提消费者义务、责任


  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强权话语之下,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的重要性未得到彰显和重视。消费者责任与义务的强调,一方面是重塑其“主体性”或主体地位,即弥补与权利对应的消费者社会性负担;另一方面则在于更好地激励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就目前而言,有关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的推进尚显粗疏,其进一步拓展还需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转向

  

  整体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府执法资源、学术资源过多地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问题,而对于其他学术“冷门”或没有立竿见影之效的方向着力甚少。由此而引发的,可能是走向不恰当的权利倾斜性配置、政府权力的不当介入以及不合理的“家长制”或“父爱主义”,此类市场中资源的错配会遏制决策者个人的理性成长,这就是舍本逐末了。


  目前,关于“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消法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等基础研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其问题的根源在于“消费者”概念的承继和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前见,集中体现在未能树立明确的“消费者”法律形象。事实上,“理性”仍应当是“消费者”人像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在当下的信息经济时代更显稳固,且基于理性假设,人们能够梳理出消法内部的清晰逻辑,重新确立对消法内部及其与外部关系的认识,并以此进一步指导消法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拓展方向。


参考文献:甘强:《重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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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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