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教授篇| 全国十大青法在关注什么?
中国民商法律网
全文共2065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201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终评委员会审议投票,产生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荣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
张翔教授作为一位青年宪法学者,对民商法和宪法的交叉学科同样具有广泛的关注,下文将梳理张翔教授发表的与民商法相关的论文,总结其主要研究成果。
张翔,1976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博工委主任,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教育背景
1994.9-1998.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1998.9-2001.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1.9-2004.6,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4.9-2006.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2009.10-2010.10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
宪法学、法学方法
社会兼职
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
北京市教育法学研究常务理事
所获荣誉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优秀奖(2012)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6)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类二等奖(2009)
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11)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奖励(2012)
万人计划第一批青年拔尖人才(2013)
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2014)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4)
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2017)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内容提要: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消解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所有权绝对;征收;合宪性审查;
国家财产权的具体内容有待立法形成
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内容提要: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需要民法学和宪法学合力来解决。宪法学的任务在于, 基于对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的解释, 建构出适当的教义学模型, 使之能与既有的民法制度和民法所有权理论相互融洽。宪法教义学和民法教义学基于沟通目标的各自建构, 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路径。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制度;法教义学;所有权理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产权的限制——基于权利教义学的初步考察
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内容提要:物向“财产利益”、从“存续保障”向“价值保障”扩张后,所得税开始被纳入财产权的问题视野。个人所得税应被界定为财产权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而非对财产的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作为对财产权的限制而接受合宪性审查。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与税法上的量能课税、半数原则等有学理上沟通的必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量能课税; 半数原则;
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2015年第2期
内容提要:“使用”是宪法财产权的当然保护范围,机动车限行是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的性质上区分,“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机动车限行在现有法秩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限行措施未必能够促成缓解交通和治理污染之公益目的,并且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公益目的而较少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因而限行措施有违宪之虞。财产权的保障首先在于"存续保障",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并不能借由补偿而被正当化,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只有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关键词:单双号限行;社会义务;征收;比例原则;存续保障;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
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内容提要:由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根源于立宪主义的根本价值取向,所以它就绝不会简单到只是个所谓“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发生背景是不同宪法时代的错位与叠加,所以问题的解决也就不能只是对西方现成理论的照搬。只有在中国具体而特定的背景下“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的答案。只有对“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牵涉的我国宪法的基本政治理念、宪法规范、社会现实以及特殊的体制架构逐一进行分析,才能在宪法与民法的“科际整合”的大背景下提出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宪法;民法;
再次恭喜张翔老师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推荐阅读
近期好文
责任编辑:林春岚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