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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与异态复仇并存的当代社会 | 我读

2017-09-24 李军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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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以独特的方式讨论了一种正义的理论,或更准确地说,一种正义的反理论。它与眼、牙、手和生命相关。它是有关同态复仇法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报还报——的一个扩展解释。


本书作者是威廉·伊恩·米勒,他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西方中世纪历史与法学、政治和社会理论等。而《以眼还眼》这本书以同态复仇为核心论述点,以翔实的史料研究阐述了历史上同态复仇,包括同态复仇的各项可能的标的以及标的的价值衡量标准、同态复仇的目的及意义,同时也论述了同态复仇的对立评价,其中还有关于正义的讨论。该书语言生动,通俗易懂,以口语化的文字引经据典,深入浅出地阐明了复仇是否属于正义的概念性问题。

 

威廉开篇便以正义女神像手中的天平到底是倾斜的还是水平的为例,引入了与正义相关的问题。他认为,如果其天平是倾斜的,那么所说的正义实质上是一个“扯平”的过程,正义的前提必然是不正义的出现,公平的前提必然是倾斜的发生。在书中威廉提到:“正义关乎恢复平衡、实现公平、平等裁决、做出弥补、偿还债务以及报仇雪恨,关乎一切回归于零、回归于公平的事情。”而为了对正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阐述,书中还引用了古希腊众多名人的话语进行佐证,“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是价格制定的问题,并将它与互惠和平衡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前苏格拉底的哲学家更加明确地认为正义意味着重回平衡状态,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秩序就是偿还和报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始概念的公平正义其实是与金钱和复仇紧密相关的。而我们今日在实现正义的时候却往往避免这两个字眼,似乎提及“金钱”就是将自己的正义庸俗化和肤浅化,为尽力使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撇清与利益的关系,以证明自己代表正义的立场;避免提及“复仇”也是为了使自己的主观偏向性消失,也为了自己能够代表不偏不倚的正义。然而,正义的实现是与金钱紧密相关的,衡量价值的基础就是金钱;而复仇,也正是每个维护正义者的主观心态,因为复仇即意味着“扯平”,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倾斜,恢复正义的平衡。


随即,威廉开始与我们讨论同态复仇的相关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关于正义在同态复仇中的体现、赔偿原则,以及同态复仇中标的物定价等相关问题。同态复仇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怎样使得衡量准确,使一个人所犯下的罪行与他所遭受的处罚相匹配。”然而事实上要实现衡量准确却十分困难,对于人身伤害的价值衡量,即使以同态复仇的形式进行也极为复杂。比如:你损害了我的眼,需要用你的眼进行赔偿,但是我的眼是蓝色,而你只是普通的黑色,那么你的眼与我的眼价值便不同——这时的标准只是一种表象的标准,并未深入实质。实质上,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而每个人拥有的唯二的双眼也都是专属的,价值理应平等。之后随着时代发展,同态复仇也出现了讨价还价的情形。例如,被害人说:你损害了我的眼,我希望你赔偿我500块。加害人说:法律上规定,眼睛的价值只是200块。我不会支付你500块。此时被害人便说:法律上也有规定,你损害了我的眼,我可以取你的眼作为赔偿,既然你不愿意支付,那么我将会申请取你的眼作为赔偿。最终,加害人还是同意了支付500块进行赔偿。所以,同态复仇发展到最后,对于人身损害对象的定价虽然标准不一,但是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正义的最终实现还是由当事人在私底下协商完成的。


 除此之外,威廉还讨论了同态复仇中复仇者的主观情绪以及价值权衡问题。威廉在书中引用了《失乐园》的话:“复仇在开始时虽美,不久就自食苦果,反跳回原处。”复仇虽然能给被害人带来一时的快感,但终究无法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反而可能在长久的复仇谋划过程中越陷越深,失去自我。当最终的复仇计划完成,自己的人生便丧失了目标,陷入茫然、纠结、迷失的状态。威廉在价值权衡问题中将两组不同观点持有者分别称作“苹果与橘子不可通约论者”与“一切皆有价论者”。前者认为:“意义重大的价值与善无法相互比较或衡量。每一种价值就其独特方式来说都是善的,因此理性无法帮助我们决定一种价值与另一种价值之间的高低优劣。”后者则认为:“人们可以做出一个合理的价值选择,其方式是根据一些标准将价值分等级,简言之就是对它们做出比较。”而衡量的标准是可以以金钱为单位进行换算的,这也是我们可以用金钱赔偿其他形态损失的理论基础。这二者孰优孰劣尚未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皆有合理性。在当今这个价值判断复杂的社会,二者都有其应用空间。一些简单的价值,比如:动产不动产的损失,是完全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而一些复杂的价值,比如:人身的损害,尤其是生命权,又是很难制定一个标准与其他价值进行等级区分的。

 

“同态复仇”,就其字面所涵盖的语义,很容易让人产生如下理解:即认为同态复仇作为一种历史中的法律执行方式,涉及人身罚、等级制度,但却不涉及正义的实现,仅仅与报复心理的满足相关。所以同态复仇必然是应该并且已经被淘汰的。然而本书却给了我们不一样的理解角度和方式。


同态复仇有其合理性,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时代,人们的等价交换的心理并未确立起来,而为了实现公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便是最直接实现正义的方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开始给人体各部分定价,最终在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之中实现了金钱作为替代物的赔偿功能。那么,既然已经出现了金钱赔偿的行为,又何来同态复仇之说呢?这与今日侵权法上的赔偿制度有何区别呢?这其中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法规是否作出了允许同态复仇明确规定,而金钱赔偿只是法外的私了行为。


随着文明的发展以及进步,同态复仇逐渐被认为是不文明不人道的象征,渐渐为人类弃用,其中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态复仇以人身罚的形式侵犯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不可取的;其二,现实角度的利益的问题:一方遭受损害,即使以同样的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对被害人本身也并没有什么实质价值,而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因损害造成的损失;其三,主观复仇心态的满足,同态复仇固有的意义便在于让加害人遭受了同等损害,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被害人报复的心理。但是正如威廉在最后提及的复仇者主观情绪的问题,即使复仇成功,被害人的心灵和身体创伤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弥补,更多人会出现茫然的复杂心理。并且,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复仇心理也并不是值得倡导的。

 

当代社会实质上是异态复仇和同态复仇并存的社会,大部分侵害都以异态复仇的形式修复,只是如今的“复仇”与历史的复仇并不是同一概念,实质上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得到发展,损害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的基础之上的。然而,目前在一些国家仍然保留的,可以称作“同态复仇”的,便是死刑了。死刑之所以存在,很大理由是因为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与无价性。虽说杀人犯对于被害人家属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减轻从轻等情节,杀人犯是会付出生命的代价的。死刑严格来说构成了对人生命权的损害,也是文明社会残留的同态复仇的象征。但是,目前中国社会仍然缺乏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社会民众的传统观念仍然认为杀人犯罪大恶极,应当以命偿命——死刑存废的争议依然会持续下去。


参考文献:[美]威廉.伊恩.米勒以眼还眼,20093月,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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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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