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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 学刊

胡丹阳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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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969字,阅读时间约58分钟。

编者按: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


其中,因《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为双月刊(双月出刊),因此未列入3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1.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摘要】从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实践出发,可以考察和梳理司法、立法的现实做法并梳理其背后蕴含的理论逻辑。经过四十年的实践发展,环境侵权制度在行为认定上从单一的环境污染转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双重认定,在救济对象上从单一的私益转向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保护,在救济方式上从传统的民事救济到以生态修复为主的综合救济。丰富的实践背后蕴含着损害理论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环境侵权的专业救济理论——生态恢复论。该理论以整体主义环境哲学为基础,将生态环境整体作为调整对象,以修复为主要救济方式。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为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了基础,在民法典及环境法规范中应进行基于理论分离的重构,实现协调基础上的制度分离。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论;生态恢复论;民法典;环境法典


本文选编自《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作者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1.“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


【摘要】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司法裁判要点从合同效力转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对两个层次的追问:一是以什么样的实体标准来判断履行障碍,二是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华工案和“九民纪要”仅处理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且主要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过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线规制的思路,导致“对赌协议”下的回购只能通过减资的途径,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偿能力标准替代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了另一种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限制公司资产单向流出至股东的规制思路,但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却无法掩盖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层次的判断主体而言,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法官的商业判断逐渐让位于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却进一步凸显了公司、不同类别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状态。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将最终决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诉求,同时PE/VC投资者也需要直面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


【关键词】“对赌协议”;履行障碍;资本维持原则;清偿能力限制;司法商业判断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摘要】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关键词】瑕疵决议;决议无效;相对无效;增资纠纷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徐银波,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3.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权;损害;恢复原状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冯洁语,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法学家》2020年第2期


1.论智能合约的私法构造


【摘要】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区块链才能实现的新技术,在技术上是一种可编程的代码程序,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合同。其藉由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共识机制,实现了对当事人身份的识别,促成了智能合约难以逆转的自动执行,并在事实上排除了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成为跨越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两个领域的新型交易机制。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却不足以支撑“技术自治”或“代码即法律”等学术主张,也不足以否定实定法对智能合约的正当干预。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仍然存在对智能合约及交易作出妥当解释的空间。除此以外,在智能合约的私法构造中,应当引入团体法思想,认可社团主义的自治机能,构建以“信赖保护”为核心的救济机制,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同步发展。


【关键词】智能合约;身份合同;自治联合体;信赖保护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吴烨,法学博士,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助理教授。


2.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


【摘要】传统合同需要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允许各方在现实环境发生变化时加入新的合意或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产生纠纷后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机制使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平衡。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使智能合同能够自动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各项内容,对纠纷的解决也可以按照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救济方式自动进行,甚至无需法院的裁判支持。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最显著的变革在于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技术的进步使法院裁判机制作为权利保障后盾的重要地位受到冲击,智能合同的事前自动履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为商业世界的交易活动提供新的可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关键词】智能合同;事后法院裁判;事前自动履行;非灵活性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夏庆锋,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


3.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摘要】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商标侵权;商标性使用;并列的独立要件说;行为人主体标准;边界案件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吕炳斌,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4.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


【摘要】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意味着被告行为是否是原告特定损害的事实上原因,无法得到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因此具体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比例因果关系用以确定致害因素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可能性联系及其比值,具有推定性和评价性特点,是解决这类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技术工具和关键因素。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需经过一般因果关系的确定和与个案具体情况的比对这两个步骤,其“比例”数额的确定是在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因素和酌定因素的基础上,参考有关数据进行的综合评价,用于恰当分配被告的责任。比例因果关系是法律思维从确定化向灵活性转变的产物,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接受性。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比例因果关系;比例数额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吴国喆,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5.保单贴现的法律规制路径


【摘要】保单贴现制度具有其他保单变现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其实质是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至保单贴现公司或保单投资人,并将保单受让人变更为保单受益人。但是,基于人寿保单的特殊性,保单贴现交易的开展突破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一般规则,无需取得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利益原则及保单贴现等待期可有效解决源于陌生人的人寿保单所引发的问题;为兼顾规制源于陌生人的人寿保单与减少保单贴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两项功能,保单贴现等待期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为保障保单贴现人等弱势交易群体的利益,应当设置相应的最低保单贴现率;此外,为便利对保单贴现市场的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应要求从事保单贴现业务的相关公司取得许可;主治医师声明及证明文件不必作为规制保单贴现的工具。


【关键词】保单贴现;合同转让;规制路径;保险利益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武亦文,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合同法》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与验收)评注


【摘要】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关键词】承揽合同;交付;验收;拟制验收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0年第2期,作者黄喆,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


1.超越私权属性的个人信息共享——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当利益条款的分析


【摘要】在获取、处理、使用和转移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权益冲突,迫切需要规范层面提供协调机制。关于信息权益的主体划分和保护层级、信息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各方主体利用信息的范围和界限等问题,学界尚未提出明确的解决思路。为推动社会治理和产业经济的数字化进程,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需要让位于信息正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应该优先保护信息的正当利益,体现出欧盟调节各方信息权益时的权衡和取舍。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路径并结合我国的现实问题,我国立法应构建信息主体、其他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四方主体共享的个人信息权益体系,以妥善解决各方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关键词】个人信息;正当利益;权利共享;《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商希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网络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2.数据驱动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从个人控制到数据控制者信义义务


【摘要】在数据驱动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引发广泛的担忧。基于个人具有隐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构了一套沿袭传统个人主义隐私观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这种强调个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个人在数据实践中的自治能力,难以应对数据时代的隐私挑战。可考虑将信义义务引入新型的数据关系之中,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其他智能交通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驱动的其他商业场景中的数据控制者以数据受托人身份管理或处分其占有的个人数据,强化其数据受托职责,以弥补个人在隐私管理中的能力不足。


【关键词】数据隐私;个人控制;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解正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


【摘要】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关键词】伪造印章;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容忍代理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周清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4.论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标准及法律效果


【摘要】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关键词】公司越权担保;认定标准;审查义务;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石冠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2020年第3期


1.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摘要】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条款;情事变更制度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0年第3期,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物权法问题及其破解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是针对生态空间单元进行的整体性确权登记。2019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以生态空间为独立登记客体,对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及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登记造册,以关联方式公示管制性事项等全新的登记规则。为实现生态功能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因应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的要求,未来立法应重释“生态一物”的物权客体特定性标准,赋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登记能力,将管制性事项回归至权利登记,通过创新物权法相关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生态空间单元;自然资源所有权;管制性事项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0年第3期,作者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1.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规范路径


【摘要】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应将数据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储和处理的体现一定事实内容的信息。数据分类应聚焦非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前者可受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对作为当前主要研究对象的后者如何保护尚无共识。美国与欧盟调整数据财产权益的法治实践表明,应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其合法收集处理之数据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同时这种财产权益不宜具有绝对性。我国立法未规定数据财产权益机制,实务模式和学理见解存在不同程度局限。应在数据之上创建具备有限排他性的准财产权,使数据控制者得以据此对抗特定类别主体和特定类别行为。应保留《民法总则》第127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后新增一个条文对数据准财产权保护作出规定。


【关键词】数据;信息;排他性;准财产权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杨翱宇,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访问学者。


2.数据治理法律路径的反思与转进


【摘要】数据已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企业之间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当前数据法律规范体系正处在理论构建阶段,数据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数据产业的发展,并引发诸多的数据纠纷。理论上,依靠传统财产权路径,尤其是创设绝对权性质的数据财产权成为数据治理的主要选择,但此路径面临着诸多问题,新型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仍前途未卜。数据治理合同路径更契合当前数据经济的发展,在实现数据流通与商业模式创新上更具灵活性,其本质是数据许可合同的规范问题,应成为数据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径。我国数据治理合同路径应当构建以数据许可合同为一类典型合同作为数据时代的基础合同,并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实现此类合同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数据经济;数据治理;数据财产权;数据合同;数据许可合同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金耀,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


3.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摘要】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数据,应当提供类似欧盟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对于公开的网络平台数据,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保护;数据共享;商业秘密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4.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的确定


【摘要】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给法律上亲子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传统“分娩者为母”原则受到了技术上的挑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根据基因来源确定亲子关系,在某种情况下背离了捐精者或供卵人的意思自治;而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标准使得代孕子女出生前无法形成有效的身份预期。从代孕协议的效力上来看,代孕协议本身并不与强制性法律法规相悖,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剧烈的冲击,代孕协议的效力不应被轻易否定。因此,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应当依据代孕协议确定,并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补充要素。另外,由于代孕协议涉及到伦理色彩浓厚的身份法领域,其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代孕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坚持“身份确定原则”,严格限定当事人提起无效之诉的时效,并承认事实抚养关系。


【关键词】代孕协议;亲子关系;儿童最大利益;合同效力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李雅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5.论物权法调整空域使用权的合理性


【摘要】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空域所有权,但是应当解释为承认了空域所有权的存在。现行法律没有认可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只能认为空域使用权是行政许可利益。但行政许可机制的运行与效率价值旨趣相悖,其产生的产权不确定性不利于空域高效利用。市场机制和私权制度的引入是改革的重要方向。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属性,空域所有权也不例外,而空域使用权是空域所有权基于权能分离产生的权利,只能具有私权属性。这种定性在价值上也具有合理性,这主要是基于市场机制对空域利用效率的保障作用以及私权属性对市场机制顺畅运作的支撑地位。在私权体系中,将空域使用权规定为物权最为妥当。


【关键词】空域使用权;物权法;行政许可利益;私权;效率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刘海安,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6.比例责任在侵权法上的适用之检讨


【摘要】传统的“全有全无原则”在处理新型侵权案件之时,难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例责任作为“全有全无原则”的补充则能较好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较法上,主要是在责任成立阶段,通过引入概率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损害的酌定,建构比例责任理论。我国侵权法上,比例责任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如多数人侵权“共同因果关系”案型,但是该层面的比例责任不宜扩展至单独侵权。两种类型的比例责任具有不同的教义学基础:前者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其能在特殊案型中对因果关系和损害重新解释;后者的基础则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应当认识到比例责任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度,其只能作为传统侵权的补充。产品侵权、医疗侵权、环境侵权和“共同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是我国侵权法上典型的比例责任适用的案型,相关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厘定。


【关键词】比例责任;完全赔偿原则;公平原则;概率因果关系;按份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冯德淦,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7.论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摘要】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关键词】股权转让;出资义务;前手责任;补充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王东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


1. 欺诈的民法规制


【摘要】欺诈是常见的社会现象。欺诈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破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应以法律加以规制,而民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欺诈的构成要件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欺诈恶意可导致其他构成要件的放宽:在因受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要求欺诈内容的实质性;欺诈恶意还可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放宽。就欺诈的法律效果而言,现行法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安排,难以充分实现法益保护和行为预防的目标,应予改进,强化欺诈撤销后受欺诈人的救济措施,并综合运用返还、侵权和违约赔偿等制度,惩罚欺诈行为。


【关键词】欺诈;实质性;合同撤销;缔约过失;欺诈侵权;恶意抗辩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


1.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摘要】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文关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坚持大民法的理念,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想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在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严格遵循其基本立法思路,在其基本法理思想的指导下,修改或增设若干一般规定或具体章节,唯有如此,才能精益求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美好期待。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思想;完善建议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作者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2.家庭本位抑或个体本位?——论当代中国家事法原则的法理重构


【摘要】由于近现代以来急剧的社会变迁,我国家事立法及法律实践在“家庭本位”和“个体本位”之间一直存在摇摆不定的状况。就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说,提倡恢复“家庭本位”原则不切实际,因为其所强调的“等差”秩序与现时家庭成员关系的平等化发展趋势并不相符;同样,毫不修正地接受“个体本位”原则也不符合当下中国家庭的现实,不利于家庭团结。立足于当下,在家事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应避免非此即彼的观念,坚持家庭团结和个人平等并重,以此避免“功利化自我中心主义”对家庭团结的分化,同时避免“等差”观念在家庭中的复归及其对个体权利的遮蔽。未来,无论是分散的家事实体法的完善、专门性家事程序法的制定,还是家事司法改革的向前推进,都应当在倡导“平等且团结”的“新的伦理原则”的指引下展开。“新的伦理原则”的提出,实际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本体论”视角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个案样本。


【关键词】家事法;个体主义;权利;伦理;本体论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作者张剑源,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3.股权转让自由与信赖保护的角力——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为视角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在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反悔,于“结果”层面确定了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使类案裁判具有了统一标准,但于“理由”层面未消弭长久以来对转让股东“反悔”的正当性的争论。为助力司法实践,对股东反悔进行理论检讨,证成其正当性实有必要。将不具有价值评判色彩的利益作为“一阶理由”,以利益背后的支持性理由作为“二阶理由”,依据阿列克西的“原则冲突理论”进行权衡,可以证成转让股东在对其他股东的合理信赖损失予以赔偿的前提下的“反悔”具有正当性,寻求股权转让自由与信赖保护角力中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转让股东反悔;股权转让自由;信赖保护;利益衡量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作者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使用面临着严峻挑战。当前的个人信息问题治理过于依赖“个人控制”模式,忽视了信息主体的有限理性、个人信息处理的复杂性以及个人信息自身的公共性,因而无法有效应对个人信息问题治理所面临的挑战。回应型治理理论以回应型法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为基本理论渊源,将关注焦点从个体的权利建构转移到相关主体的治理责任,确立了以责任为核心、具有整体性的个人信息问题治理模式。在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模式下,个人信息问题治理应当分别从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加强政府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自我治理和采纳多元治理手段等路径入手,展开具体的治理实践。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控制;回应型治理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作者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磊,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


1.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


【摘要】间接侵权是专利立法中最为棘手且存有争议的问题。共同侵权是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诸如“共同关联性”的本质特征、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形态、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的连带责任等,为早期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学理支撑。现代专利法的一个重要变革,即实现了从共同侵权规则到间接侵权规则的制度转型。在美国,经历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变迁;在德、日,则是从民法典到专门法的过渡。就主要国家专利法而言,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不尽相同。在中国,关于专利间接侵权,是恪守传统民法的共同侵权规则,还是创制间接侵权的专利法规则,实务界、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总体来说,我国专利法修改,循国际制度变革之势,应本土法治发展之需,有必要构建专门的帮助侵权制度,但应当对其法律构成和责任形式采取相对谨慎的立法立场。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教唆帮助侵权;理论基础;国际立法比较;中国选择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2.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摘要】《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恶意相对人的责任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则:前者属于积极信赖保护原则的范畴,兼具真意保留与表见代理的特质;后者是基于双方缔约过错致使法律行为无效的损失分担规则。狭义无权代理人就代理权瑕疵是否具有过失,对于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承担仅具有形式意义,第3款不存在“法的漏洞”。行为人对代理权瑕疵构成“重大误解”并行使撤销权,亦不排斥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法律效果。相对人的“善意”应解释为“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恶意”则应解释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第3款赋予善意相对人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包括行为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与替代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属于履行利益。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均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明晰并调和两者的适用领域,尽可能发挥前者的功用,有助于改变后者适用过于泛化而损害私法自治的司法现状。


【关键词】无权代理;积极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履行债务;赔偿损失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


【摘要】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时解除合同,只有在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解除时间不当时,才须承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定终止代理商合同时,有的人民法院补充“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期待”的要件,将该规定作为“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的规范依据,此系超越法律的续造;代理商合同本应作为独立的典型合同,其中不存在真正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基于重大理由即时终止。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的委托人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程序和书面通知的要求。以尽力完成特定工作为标的的委托合同,应类推适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伴有债权让与的委托回收债权合同属于或类似于保理合同,并无真正任意解除权。所谓“委托也为受托人的利益”,一般是指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授予代理权或让与债权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利益或受让人对债权有利益,在有因说下应排除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关键词】民法典;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违约责任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


【摘要】区块链中的数据权属问题仅指用户上链的特别数据即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的归属。应区分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分别研究各自的数据权属。公有链中,因不存在中心式数据控制者,也无收集处理数据的行为,任何节点或用户对于共有链上记载的非自己上传的数据均不享有民事权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参与成员可对数据的权属与利用进行约定。区块链上的政务数据归国家所有。


【关键词】区块链;数据;权属;收集;处理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5.我国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与分制改革的法律探析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法以经营场所界定住所,经营场所与住所混为一谈,往往以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企业设立的条件,住所被视为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企业设立登记要求提交住所权属证明。这不仅使企业市场准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受阻,而且与企业运行实践中,住所与经营场所普遍分离的事实,以及淡化物理住所,去实体化、非财产化的大趋势不符。为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我国企业法应重新定义企业住所为“联系企业,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和管辖的地址”,促使其与经营场所分离,并对企业住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对经营场所则实行备案登记制。


【关键词】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市场准入;分制改革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6.标准的类型划分及其私法效力


【摘要】不同类型的标准进入私法领域的路径与效力存在差异。强制性标准以及被法律引用而获得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入私法领域,对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发挥作用。推荐性标准(除被法律引用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入私法领域发挥作用。这种差别导致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适用的私法领域不同:前者既可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又可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后者只能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而不能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关键词】标准类型;合同法;侵权法;私法效力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


1.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摘要】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存续和工资继续支付的风险承担,该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制度体系,坚持以市场法则为出发点同时根据社会保护思想和劳动关系的结构特色对其予以修正。劳动者因疫情患病应适用病假规则。劳动者因疫情需要照顾家人或发生路途延误应适用事假规则。用人单位能接受劳动却不安排劳动构成受领迟延,应支付全额工资。用人单位因疫情停产时,存在不同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模式和义务减轻事由。我国现行法的规则应进一步完善:基于经济风险停产,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基于运营风险停产,应根据风险转嫁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继续支付义务,但应考虑不同企业类型,维持较低水平,允许当事人合意安排风险,允许预告解除。疫情期间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管制措施设计和解释应遵循措施中立、保持适度谦抑、穷尽劳动法已有制度等原则。在此,法定隔离时的工资支付规则应予以完善,交通管理和限制开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区分情况进行风险分配。


【关键词】疫情;劳动合同;履行障碍;风险;工资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1.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取向与体系开放性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迄今已公布三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之间一脉相承,不断改进。较之现行合同法,合同编草案内容上更为充实丰富,体系上也更加完备,值得称道。但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合同编进一步进行实用主义的设计与改造,处理好合同编与民法总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尽量减少合同编中的准用性规范,将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充实进合同编,并重申合同效力规则,以维护合同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未规定债总的情况下,应确立“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模式,在合同编中纳入准合同规则、债的种类规则和以物抵债规则等内容,以发挥合同编替代债总的功能。面向未来,合同编更需要搭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储存更多的规范能量,性质上强调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定位,规范上强调规则、原则和标准的有机融合,类型上强调有名合同的扩容,从而保持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开放性。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债法模式;合同中心主义;体系开放性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2.作为组织的法人


【摘要】社团、财团、一人公司、独资企业等都是组织,组织可以成为法人的相邻属概念。组织是当今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60年代起被作为社会学的独立论题加以讨论。引入组织这一其他学科的概念,有助于重新解释财团、一人公司等是否具有“组织体”这一特征;将组织作为法人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区分法人与非法人,同时也会发现,《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概念似有讹错。作为法人实在说的一个分支的法人组织体说,向来被理解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之一。该说主张法人借助于其组织机构而适于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事实上无法根据组织的结构要素在组织中进一步区分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同时也仍然无法回答法人相较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以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构建基础,更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法学应予回应。


【关键词】法人;组织;社团;财团;法人组织体说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冯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


3.董事职务期前解除的立场选择与规则重构


【摘要】董事职务期前解除规则涉及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更涉及股东权力与公司治理等诸多面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委托关系”定性为理论基础,明确了董事职务期前解除的无因立场。从比较法和学理分析来看,仅仅通过委托关系这一教义学归类,不足以证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享有当然的任意解除权;以任意解除权和委托人权利不受授权约束为特征的委托关系定性,不但未必适于精确描述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规定,也可能会影响董事会职能的切实发挥。由于股权结构、董事可问责度和衡平司法救济发达程度等差异,在美国特拉华州能够平衡股东与管理层冲突的无因解除规则,却可能在我国加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采取何种解除规则,我国公司法目前亟需对包括解除事由和程序、司法解除董事职务等在内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关键词】董事职务期前解除;委托关系;董事会独立性;无因(有因)解除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4.网络隐私政策法律调整与个人信息保护: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摘要】隐私政策是衡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工具,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主要采“消费者保护模式”,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防止企业从事欺诈行为和不公平交易,隐私协议大多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合同;欧洲则主要采“数据保护模式”,侧重于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同时监管较为严厉,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相比之下,我国立法与实践目前并未体现较为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取向,欧美两种模式可兼采改造,在调整隐私政策时,应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既尊重企业的自治与自律,同时亦注重发挥合同法在隐私政策方面的调整作用。


【关键词】隐私政策;个人信息;隐私权;格式合同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


1.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摘要】按其原义,法定赔偿兼具补偿与预防之双重目的,无需举证即可按照固定数值或者固定数值范围的下限值确定赔偿额。我国法定赔偿的上下限值在实务上形同虚设,法定赔偿条款已经异化为法院酌定整体效果事实时的程序法依据。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了“酌定赔偿计算方法”政策,其酌定对象为基本事实与部分效果事实,与异化了的法定赔偿的酌定对象呈互补态势。酌定赔偿计算方法在实体法上可以取代异化了的法定赔偿,在程序法上不必援引法定赔偿条款作为裁判依据,这使法定赔偿回归原义成为可能。回归后的法定赔偿应当严格限定于在上下限值范围内确定赔偿额,不能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关键词】法定赔偿;酌定赔偿;基本事实;效果事实;惩罚性赔偿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和育东,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


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摘要】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邻接权;可版权性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作者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摘要】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是指临床医生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结论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人工智能与医疗影像技术的融合应用,大大提高了疾病诊断的效率与质量,其诊断错误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损害原因各异、责任份额不同,其引起的侵权责任错综复杂。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应定性为多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行为。现阶段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应以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设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位为逻辑起点,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侵权场景、错误发生原因等因素来判定责任主体,综合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份额,并从"利益平衡"视角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影像行业的广泛应用和大健康产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责任主体;原因力规则;限额赔偿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作者何炼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志雄,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


1.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独立保函只能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该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是无效的。独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宜认为其是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承认了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保证的担保方式,而非对既有保证制度的突破。既然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因此,在独立保证中,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严格限制。独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也有权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独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负有偿还保证人所支付金额的义务。


【关键词】独立保证;保函;追偿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2.身体权的现代变革及其法典化设计


【摘要】基于传统伦理观念,民法上的身体权被构造为消极性利益,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被认定为物,但是现代伦理观念转变与科技发展提出了变革身体权和身体认定标准的现实要求。身体权因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规则的迫切要求,逐渐发展出积极自我决定的权能,成为以人格发展为目的对于身体排他的自我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身体的判断标准从物理一体性转变为功能一体性,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并非一概为物,其中仍继续发挥身体功能的分离部分在教义学上应归入身体的范畴,受到身体权的保护。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身体权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对当前科技环境下身体与身体权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而明确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身体权;积极性内容;知情同意;身体;功能一体性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刘召成,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


【摘要】法释【2018】2号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规则: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举债合意。此举有助于解决“一方名义所举经营之债”性质认定难的问题,但认定规则的内部关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独立性值得商榷。因经营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经营形式、债之发生原因和经营者过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商事组织运行规则。实质上,因适用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而认定之夫妻共同债务中,部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经营之债为企业债务,部分债务因“举债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其他部分则因家庭受益而最终满足“共同生活”认定规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举债合意;共同生活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陈凌云,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4.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


【摘要】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规制有独立抗辩模式和综合适用模式两种。我国应采综合适用模式,不应采独立抗辩模式。从裁判结果看,自甘冒险案件核心在于合理分担损害,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作综合评价,不能仅因自甘冒险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害。从法律传统看,独立抗辩模式是英美法欠缺体系思维的产物,综合适用模式更符合我国民法的体系思维传统和司法传统。遏制侵权责任泛滥的正道应在强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非引入独立抗辩模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后继续采纳独立抗辩模式并杂糅综合适用模式,仍不理想,但限缩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二审稿有所改进。若草案条文以其现状成为法律条文,解释论上应严格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自甘冒险;抗辩事由;损害分担;过失相抵;民法典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作者周晓晨,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1.论信用的法权性质与权利归属


【摘要】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关键词】信用;信用权;权利属性;权利归属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作者李晓安,首都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杂志》2020年第3期


无民商法相关文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1.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关系的厘清


【摘要】个人数据权不同于个人信息权。在网络世界里,个人数据权保护的是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则是信息主体合法获得的,并转化为信息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之于信息主体,是因为其能够作为个人信息而具有财产意义,因而个人信息权为财产权,为典型民事权利;而个人数据之于数据主体,不是因为其具有财产意义,而是因为其与数据主体不可分离,因此个人数据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数据主体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非经数据主体的同意,信息主体不得私自搜集、处理、利用和传输其个人数据。简言之,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具有自决权,而信息主体对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则不具有自决权。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个人信息权;大数据;信息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周斯佳,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之“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解析及我国修法建议


【摘要】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中,每一项都以一篇经典论文作为支撑。“保护中小投资者”这项指标,以经典文献《自我交易的法律经济学》为方法论依据。基于该方法论,我国磋商团队与世行深度沟通,经正本清源,细说法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我国的该项指标先后两次大幅跃升,从2018全球排名第119名,上升为2020年的第28名,成为我国进步最快的指标之一。复盘评估结果,可以发现该指标仍有一些法律问题亟须通过修法来完善。因此,基于近三年的测评数据,建议对法律进行若干修订,力求既不伤害其他法益,又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全球排名。


【关键词】世行评估;方法论;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司法修订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张逸凡,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3.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损害救济解释论研究——兼评《民法典(草案)》第979条第1款


【摘要】见义勇为条款中救助人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与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遭受损害的“必要费用”偿付存在一定的矛盾,现有解释无论是“法定补偿责任说”,还是“统一适当补偿责任说”都不能圆满地化解冲突。从构成要件来看,合理的见义勇为行为也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如果救助人遭受损害的,从法价值上看确实应当予以救济,但是救济的范围仍需要进行限制。就限制的方法而言,较为恰当的路径是区分内外部控制,共同协力完成对损害的限定。内部控制表现为相当因果关系下的固有风险类型化区分保护方法,而外部控制则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损害酌减制度。为了保持见义勇为条款的独立性,应当将见义勇为条款中的“适当补偿”解释为对那些本不属于应当救济的损失的公平补偿。《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未来立法和解释需要予以检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损害赔偿;适当补偿;公平责任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作者冯德淦,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1.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我国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探索。但是,现行方案不仅违反上位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规定,而且对产权混合所有的固有缺陷也缺乏应对方案。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利配置应当以利益平衡为核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我国应当在扩大解释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权属自治的自由;同时完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权的行使规则与权责体系,以解决当事人契约不完备的问题。


【关键词】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处置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王影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一物一权;物权登记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韩英夫,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胡丹阳、孙艺丹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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