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5日,郑州,一场命名为“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如期召开,张文显教授、舒国滢教授授等法理学家和各路法学大佬云集,除了研讨会本身的交流研讨之外,本次会议还有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舒国滢教授的新书《法学的知识谱系》发布。
序
导论:如何看待作为一门学问的法学?
三、西方法学的中国/汉语表达:“翻译法学”与“斗争法学”生成的历史背景
第一篇 修辞学、辩证术与论题学
第一章 西方古代修辞学:辞源、主旨与技术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论题学考辨
第三章 西塞罗的《论题术》:思想与评价
第二篇 争点论、决疑术与罗马法学
第四章 古代修辞学上的“争点论”
一、作为修辞学理论的“争点论”之渊源
二、赫玛戈拉斯的“争点论”
三、“争点论”的发展:赫摩根尼斯及其思想
第五章 决疑术:方法、渊源与盛衰
第六章 决疑术与罗马法学的成长
第三篇 欧陆中世纪与近代法学流变中的方法论因素
第七章 《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与近代法学教育的滥觞
第八章 注释法学派:方法与风格
第九章 评注法学派的兴起:贡献与危机
第十章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
第四篇 近代自然科学推进的法学范式
第十一章 自然科学的挑战与法学的因应——理性主义自然法学的范式及影响
二、法学对于自然科学(以及数学)在知识论上的挑战之因应四、理性主义自然法(理性法)框架下的法学体系(尤其是私法学体系)构建五、理性主义自然法与18世纪50年代以降的欧洲法典化运动
第十二章18、19世纪之交的法学之历史主义转向
第十三章 德国历史法学派与“学说汇纂学”的兴起
四、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普赫塔的法学建构:理论与方法
第五篇 20世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转型
第十四章 法学的实践走向:从“概念法学”到“评价法学”
一、学说汇纂法教义学遭遇的多重挑战:“概念法学”一语的由来
第十五章 法学上的修辞学-论题学思潮
第十六章 当代逻辑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第十七章 法学的知识性质之再认识
写作乃是每一个写作者用来表达个人对世界的理解的一种方式。瑞士心理学家荣格(Carl Gustav Jung, 1875—1961)指出:“人们在一个他们所不理解的世界中醒来,这就是他们想要解释这个世界的原因。”法之学问,于我国行之有年,潮起潮落,声沸声歇,流经此时,其顿成显学。值此泛知识时代,法学世界凡一孔之隙皆有言语文字横入,轰轰然迫人心绪、逼人魂魄。但另一方面,经过历史烟云的代际熏染,法学的形象却如庙堂高悬之旧卷,渍痕斑驳,模糊不清。其结果,晚近以来,“法学革新”之声不绝于耳,时而有人振臂一呼,挥斥方遒,激扬文字,动辄成万言鸿篇,痛陈法学既往之缺失,呈表整饬法律教育之方案。一时间,“教义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领域法学”、“注释法学”、“系统法学”、“新法学”等纷纷登场,一个个旗旛招展,人马整列,或舞戟刺破青天,呐喊盖世,气象不凡,或掀起阵风,搅动一湖春水,泛起层层涟漪。旁观者惶惶然翘首张望法学庙堂之巍峨,孜孜兮凝目隙窥律典黉门之神秘,然却不知风从何起,涌至何归。今日法学著述风行“短平快”作业,满足于制造“泡沫学术”和“印刷文字崇拜”,甚至以贩制伪劣知识和垃圾知识为要务。论著数量层叠累加,知识增量乏善可陈。著作者往往惰于小心的求辩和论证,而以大而化之、“总而言之”的轻松态度,化解各种空疏议论的死结,只求“我认为”的结论,不问“他人认为”的根据和推论。各种“论著”在数量上交相赢胜、攀争轻重,思想建筑却少用心投力。知识生产者的知识生产能力处于委顿状态,知识创造之源陷入枯竭。现代技术(尤其是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手段的发展在减轻知识生产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增大了其生产过程的无序性。在知识生产线上的“知识复制”挤压着真正的知识创造,各种以知识为名的出版物若爆发的洪水,冲毁掉那些持家守业者经年劳作建构的屋宇、道路和桥梁。如此,法学知识生产几无检验标准,所有粗通文墨之人,无论有无资质,均可参与法学知识生产的流程,伪劣知识充斥知识市场,知识失范、知识的“劣势积累”渐成趋势。面对法律难题,法律专家殊难形成权威判断,“甲说””、“乙说”、“大家说”渐入困局。是故,欲撩开文字瘴幕,望江天色空、鱼游清溪几成断念。笔者近年关注法学的知识论研究。吾以为,中国当今法学发展之种种乱象(尤其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由于知识门派之隔阂、误解而展开的无谓的学术撕扯),究其缘由,在于人们至今对于“何谓法学”之问题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统一的认识。《论语·子路》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不知法学知识为何物,著述者当然可以没有藩篱之羁绊,随意挥洒有关法学的言论,并自行标榜“法学研究”,人人自称“法学家”。故此,只有先行研究法学的知识论,我们才会了解法学知识的性质、生产方式和机制,才有可能避免法学知识生产的混乱无序。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言里有这样一段话很有意思:“(《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如果能够获得一些成功,我认为主题的宏伟是主要原因。不过,我并不认为自己毫无才具。当我看到法国、英国和德国的伟人们在我之前撰写的那些著作时,我满怀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气馁,我与勒科莱乔一样,也要说:‘我是画家’。” 当然,思想伟人孟德斯鸠(他本人于1716年担任过法国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讲这个话是有底气的,没有任何人否认《论法的精神》是史上最重要的法学著作之一。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完全搞明白法学为何物。整个知识界(当然也包括法学界)过去似乎流行一种偏见,认为法教义学者个个都不过是注释法律的“教条主义者”,乃一味地死啃法条的知识庸人,其学说属于“法条主义”式的,难登知识的大雅之堂。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许多优秀的思想者亦往往视法学为“无趣的学问”(或者“末学”),他们中的一些人从大学法学院里仓皇逃逸。认识法学本身兹事体大,端的是不可不察。笔者欲以欧陆法学(尤其是欧洲私法学)的发展作为考察法学知识谱系的“素材”,试图证明一点:法学(法教义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它必须立足于多学科的基础之上,没有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养其实并不适合从事法学研究。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并非是完全充分的条件。或者说,我们即使通晓法学外的各门学问,也未必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学家。其实,真正优秀的法学家(法教义学家)要依靠自己的理论能力和理论努力,在法学(法教义学)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探索,必须有能力将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进行转换,创造适合于表述法律世界之实在、处理法律世界之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形成法学特有的知识形态。如果说本书还有一些价值的话,那就是它对上述话题进行了尚属严肃的讨论。本书的写作包括资料准备和构思,前后用时差不多十年。笔者本无十年磨剑之志,所思所述全凭兴趣使然,有思即笔,无念静观,专心向学,不趋名山。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是:微风,总是完全悄无声息的、隐然随意的。问学之道亦然,不为人造,不为人使,勤谨躬耕,自然顺便。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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