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众是如何执行和解释法律的 | 我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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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崔耀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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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们通常这样来解释法律规则:“一个国家或民族按部就班并习惯地通过法律程序来组织各种关系、管理各种事务和解决各种纠纷。”美国是最常宣称自己是靠法律的规则生活的国家,美国人对法律具有一种浪漫情怀。于是,《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的作者帕特里夏•尤伊克和苏珊•S•西贝尔就进行了一项新兴研究,去理解美国人对法律的这种浪漫情怀,理解“法律的规则”在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怎样或者什么时候会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阅读此书的过程可能是轻松愉悦的,但是对于我们正在寻求建立稳定可靠的法律原则的国家来说,其中的启发性也不容忽视:不要把法律原则想象得那样十全十美、战无不胜。
或许你曾经思考过这些问题:
美国人在他们的生活中究竟怎样以及什么时候会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
为什么有些人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动用法律,而有些人却愿意承受巨大的伤害和损失而从来不去寻求弥补或者赔偿呢?
为什么法律对有些人那么重要,而对另一些人却不是这样呢?
对于法律不同的使用和决定是怎样累积而产生出一种活生生的法律系统的呢?
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解释和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对他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产生影响么?
下面让我们走进这本书,慢慢为大家解答。
1米莉·辛普森的故事
米莉·辛普森是理查德夫妇的家政服务人员,每周都要从自己家驱车到理查德夫妇家。辛普森买了一辆1984年产的摩苏里牌汽车,由于手头拮据,需要一段时间攒钱买保险,因而车一直停放在其公寓楼前,让朋友帮忙送其上下班。一天,警察以逃离事故现场和驾驶未上保险的汽车为由,对她进行传唤。询问过后才知道是自己儿子的朋友未经允许就拿走车钥匙,并在驱车的时候撞了后面的车子,然后离开。辛普森向警察解释,警察不加调查,仍然传唤辛普森出庭。在庭上,辛普森向法官解释,法官表示会记下她的抗辩“无罪,因为没有开车”,为其指派公设辩护律师后安排择日再审。再审之日,辩护律师并未出现,辛普森认为上次已经解释过了,法官都知道了因而也并没有再次解释,法官在没有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就判定辛普森有罪,并处以300美元的罚款和15小时的社区义务劳动,判决结果宣读完毕,其辩护律师才出现。后来在理查德夫妇的帮助下,辛普森在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的陪同下再次走进法院,他的律师再次列举了辛普森在第一次庭审时讲过的事实,并未传唤任何证人的情况下得到了法庭的无罪判决,并撤销指控,退还了罚金。这就是辛普森的故事。
辛普森工作时都是从自己的雇主的纸条那里获得指示,所以当她看到自己第一次庭审时的陈述转换为卷宗材料的时候,也默认法官阅读过这些,知道了这些事实,并且是有权威的,所以第二次庭审时并未再次陈述和解释。人们往往都是从自身经历中去理解周遭的世界和环境。其次,辛普森所遭遇的不同法律事件,都实践和产生了法律性,展示了三种形式的法律意识:
可以说辛普森遵从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庭审期间,从未缺席,也没有迟到,她并不是简单的敬畏法律,而是屈从于一种外来的强有力的权威。在权威面前,没有权利或者地位的人只能选择服从,但是辛普森在法律面前的忍受和服从,不得不说也是一种反抗,因为她要求法官安排自己到一个她曾做过义务劳动的教堂去进行义务劳动,她进入了法律的空间,但她通过努力,使这一空间变得舒适。最后她在自己的雇主的帮助下,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争辩。从辛普森的这一经历,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民众在进入法律空间之后法律意识的变化,这些都是描述法律性课题的内容。
2法律意识的三种类型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领域,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平常和实在到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者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居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行车,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的。可是,事实就是这样,我们对法律的体验既是陌生的(因为我们可能从未因起诉或者被起诉而走进法院过)又是熟悉的(我们大部分生活都在按着法律规则行事);法律既是我们生活中的小插曲,又是一种恒常的特征,既是非常严肃,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不相干,又是组织我们生活的中心方式。
法律意识就通过人们与法律亲密接触的过程中所做和所说的展现出来,换言之,法律意识在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社会生活的实践知识中得以建构和表达。个人意识表达着集体的认识,但是并不是模版的复制和再现,每个人的行动表现都是不同的。但是总结来看,法律意识的三种类型及其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在敬畏法律的意识中,法律性被看做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社会生活的领域,与普通社会生活既没有连续性,也相互有别,然而却是威严和可以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一种关于已知规则和程序的正规有序的、理性的和等级化的系统。在这种情境中,人们通常表达出他们的忠诚并接受法律的建构;他们相信正规的法律程序能够提供正义和公正,尽管结果不一定是公正的。
在利用法律的意识中,法律性被看做是一种游戏,并被当做游戏来“玩耍”。在这种情境中,已有的规则在其中得以运用,新的规则被创造出来,用来服务于最大范围的利益和价值,追逐自我利益是正常的,且那些技术娴熟的、资源丰富的人往往能够获得战略性的胜利。人们较少关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却更多关心法律对于实现他们愿望的有效性。
在对抗法律的意识中,人们发现法律的图式和资源超越了他们的能力,他们唯有利用暂时的、没有预期地出现的条件来寻求解决办法,以从法律的权利那里得到间歇的时机。拖延、省略、计策、小小的幽默以及制造场景都是那些对抗法律的人所用的典型的反抗方式,他们不是愤世嫉俗的,反而是带着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权利意识,他们用自己的行动传达着这样的信息:人们是能够反抗法律性的,即使只能反抗那么一点点。
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三种法律意识支配下行事,尽管我们不一定意识到,但是了解这三种意识是对自我的一种探秘,也是了解法规规则与普通民众之间关系的一种途径。
3研究方法探秘
本书用到的研究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定性社会科学研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定量研究,因为此项研究中运用到的“收集故事”和“交谈”不是描述性社会科学的常用方法,作者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还把不同方面的文本解释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以便调和社会研究中关于主体与观察者、原始表达与再现表达以及信度和效度等问题的争论。由此,作者对于1990年至1993年间的430位新泽西州的居民进行访谈,构建一个随机样本(不仅包括有过法律经验的人,样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他们的日常生活语境中进行访谈,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与分析。
而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美国是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民主宪法的国家,是一个有更多律师、更多关于法律的小说、电影和电视剧的国家,其诉讼量获取超过其他任何国家。在美国社会,法律似乎成为一种强迫症,彻底吞没了挡他道的其他的一切,换言之,更具有彻底性,法律规则的逻辑在美国民众的生活中被演绎的淋漓尽致。
4书本上的法VS行动中的法
埃利希认为 ,“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大量的法直接以社会关系自发秩序的形式产生于社会本身, 例如婚姻、家庭、财产、合同、继承以及大多类似的社会秩序 ,它们从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之内”。[1]因此,法学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法律文本中的文字规定, 还必须要注重对机械的法律条文之外的“活法”进行研究。
同样庞德所关注的也不是书本上的法,而是行动中的法,他提出“如果我们认真观察,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和那些实际上调整着他们的规则之间,很明显,在今天这种差距在法律理论和司法行政之间不仅经常真实地存在而且还相当深刻。” [2]
“书本中的法”,可以称为一种理想的法律规则,但是,如果我们只是按照理想的法律规则的方式来理解法律,那么她将是脆弱和容易因其缺陷受到攻击的,这些缺陷在人们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很明显的体会到,因而法律的生命力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更加强大。目前对于书本上的法,有很多的探讨和研究,本书对于“行动中的法”研究帮我们开创了一种新的视角,让我们充分理解了普通民众“行动中的法”,指导了民众的生活,也弥补了“书本上的法”既有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