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涉及专利的标准如何制定和实施丨茶座

2015-12-01 林俏俏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 作者:林俏俏,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


助理编辑:赵妍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刘小玲、师文、李欣南


在现代社会,标准与专利结合日益频繁和广泛,两者的市场影响力得以扩大,因而在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学者王先林近日发表论文《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讨论涉及专利的标准如何制定和实施。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通过标准化活动制定实施。早在20世纪70年代,标准化的目的就被归纳为简化产品品种及人类生活要求,沟通,全面经济,安全、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贸易壁垒。专利作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强调技术的差异性,在性质上属于私人财产范畴。专利权属于专利权人所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人不能对其加以使用和推广。因此专利与具有公共用品属性的标准而言天然存在矛盾。早期的标准制定组织总是尽力避免将专利纳入标准当中,而尽量采用现有的公用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与标准结合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反映了技术标准科学性要求,也是技术所有者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因为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可以大大增加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数量,从而获得大量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能提高标准水平,增加标准修订程序的复杂性,又能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当然也可能导致产业垄断。

为解决专利与标准之间的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我国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管理规定》对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对于预防和减少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很有可能引起行业垄断问题,包括引发涉嫌垄断协议性质的行为和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在专利纳入标准过程中,专利权人违反专利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做虚假承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实施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价格歧视、搭售,以及不正当寻求救济行为,都会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影响,甚至形成行业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将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违反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纳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中进行分析,要确定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合理原则,分析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首先,分析特定的专利权人依据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定是否承担披露其专利信息的强制性义务;其次,判断专利权人未履行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为故意;再次,分析专利权人故意隐瞒专利信息的行为受到标准制定组织及其成员的信赖程度如何。如果正是基于对专利权人隐瞒专利信息的行为而信赖该技术不涉及专利权人,标准制定组织及其成员才放弃选择其他竞争性技术,标准的制定投入大量沉没成本,那么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主张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此外,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管理规定》对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程序规定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虽然未提出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确切含义,但是根据学理,可以理解为公平、合理是指专利权人向专利使用人免费提供专利许可,或者以业内可接受的合理价格收取专利使用费,无歧视则禁止歧视性定价。这一原则的设置理论上很好地限制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价格歧视,搭售,以及不正当寻求救济等行为,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确切含义而被视为“空洞的承诺”或者“空洞的词汇堆砌”。因此,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问题最终要回到反垄断法本身来分析判断,也就是运用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而主要不是基于专利权人的承诺本身。

如今,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为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造成行业垄断等系列问题,带来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社会福利受损等不良后果。王先林的研究针对如何制定和实施涉及专利的标准这一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分析框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王先林:《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