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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本溯源:人格权立法构建不可忽视基础理论 | 前沿

2015-12-08 扈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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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推进,人格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一直以来,在我国应确立人格权制度这一观点上,立法实践和民法学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当“应该构建”的共识落实到“如何构建”的层面,情况则大为不同。近年来马俊驹教授对此方面一直保持关注,2014年其撰写《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构建的再思考》一文,从人格权基础理论出发追本溯源,发掘在人格权制度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为科学论证“我国人格权制度应当如何立法”提供了有益的路径。


归根结底,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的外化,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在人格权基础理论之中,“人格权是自然法权利还是实在法权利?”、“人格权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人格诸要素?”以及“人格、人格权与财产、财产权的联系与区别”是尤其需要关注的问题。近代法律人格的确立以西方自然法为基础,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法律人格的依据从“人的自然理性”演变为“权利能力”,完成了民事主体基础从自然法向实在法的转化。20世纪以来,公私法界限日益模糊,人格权逐渐成为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人格诸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权,除了非财产性的基本特征也逐渐显现出财产属性。


在此权利性质界定之下,人格权立法构建中“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人格权的立法体系和基本种类”以及“如何完善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法律规范”等问题,也就有了相应的答案。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它意味着人格权要成为一个系统化的规则体系,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在具体规范层面,用具有一定抽象性又不被定义为权利的“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可以在弥补立法可能出现的漏洞、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和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语义误区。


“当人们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之后,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渴望更为强烈”,在此意义上,对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显得愈发迫切,而人格权的权利性质决定了其较之于财产权与国家内在文化和公民观念有着更为紧密的关联。在理论观点的纷争中,作者此文注重论证追根溯源,虽然其观点结论仍可进一步探讨,但既立足于人格权的基础理论,又兼顾社会现实的最新发展,还给出了较为科学的构建框架,非胸有大丘壑不能为也!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构建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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