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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丨前沿

2015-12-20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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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陈思怡

审核编辑:魏渝萱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


网上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最重要的支付方式。在我国,侵犯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还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困境和相关制度的缺失,亟待解决。任超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在借鉴美国和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建议,促其完善。


首先网上支付与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均不同。网上支付是指以公共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所提供或支持的数字金融工具,通过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并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进行资金交换和转移,从而完成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它属于电子支付的一种方式,也属于网络支付的一种形式。网上支付主要有两种支付模式:网上银行直接支付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模式,其中后者又分为网关模式和平台模式。


其次,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模式下,接受其服务的非自然人不在保护的范围内,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侵害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时,究竟是援引传统消费服务的条款予以规制,还是援引金融消费服务的条款予以规制,就会出现适用上的困境和混乱。同时,在网上支付服务领域,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在理念上还较为落后,这种理念上的落后就直接导致了诸多制度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缺失。


这方面,美国和欧盟保护资金安全的立法经验主要有保障沉淀资金的安全(例如美国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保障偿付能力、保障未授权支付等。此外,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美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资金转移法》《接待真实法》、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等都规定了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美国的《金融现代化法案》、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都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此文指出,需要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服务者身份,指定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的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评估准则,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制度,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偿付能力保障制度,构建网上支付服务未授权支付的责任制度,健全网上支付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网上支付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等。


本文在文末提出了全面且完善的保护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案,这些建议之所以合理科学、水到渠成,是因为前文从网上支付的界定及其模式、我国保护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困境,到美国欧盟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此文的亮点在于学习美国和欧盟解决经验时立足我国实际,取长补短,而非全面借鉴、移植,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任超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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