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如何化解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冲突? | 前沿

2015-12-24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作者王凤宇,中国民商法律网实习编辑。

助理编辑:刘小铃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


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蓝本虽然是欧盟竞争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二者所带来的冲突在中国近期的垄断协议案件中反复出现,给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李剑老师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冲突与化解》一文,利用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来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并为梳理和确立中国自己的反垄断法体系提出建议。


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都形成各自“相对”完整、自洽的逻辑体系。由于他们的逻辑出发点不同,具体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关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基于不同制度借鉴而产生的体系逻辑上的冲突,无疑会更便于理解我国反垄断法在引入相关制度、理论以及发展自身特色制度时所需要关切的立足点。


从较为宏观的角度而言,中国反垄断法面临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法律借鉴、趋同中的选择问题。但是,趋同、融合的说法本身就暗含了差异的存在。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来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并思考如何进行制度选择。错误成本分析框架包含了市场中假阳性更多还是假阴性更多、市场自身是否更具错误修正能力的前提假设,欧盟竞争法体系和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就在对待假阳性和假阴性错误上采取了不一样的做法。相比之下,欧盟竞争法更关注威慑不足的问题,关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所带来的消费者福利损失等方面,因而相关制度在设计上更偏严厉。


在我国的问题上,要最优化错误成本需要思考其隐含的前提:市场上假阳性更多还是假阴性更多,而相关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实证研究来进行,并最终产生一个综合的“经验判断”——中国的市场非常不完善。那么,在目前的状况下,如果要以市场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假阴性所带来的问题或许并非最佳选择,而通过反垄断法进行更多的干预,相对而言更有合理性。我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制度选择问题,不是除了美国就是欧盟这样的简单比较,至少还有内生制度的问题,即根据自身市场特点发展特色制度。但这一过程注定是漫长的过程和充满反复。


本文用错误成本分析理论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针对性强,在同一维度的比较下,也能彰显各国制度的差异;同时本文提及诸多案例和大量数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善用实证研究,切合中国实际,更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李剑:《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冲突与化解》,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