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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文主义和契约精神——《威尼斯商人》读后感 | 茶座

2016-01-05 王利明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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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作者:王利明,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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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全球闻名,在这个故事里面,莎士比亚把夏洛克塑造成一个唯利是图、贪婪和冷血的高利贷者,他试图利用各种机会盘剥他人。然而,在各种场合的学术讨论中,对夏洛克的评价并不限于人性的“贪婪和残忍”。夏洛克坚守契约精神、为实现债权而斗争的行为曾受到了不少法学家的赞誉。例如,耶林教授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说,“这个男子汉表现得多么力量强大、威风凛凛”,“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不仅如此,《威尼斯商人》又启发我们去思考“契约正义”这一古老的话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不同的解释,从《威尼斯商人》中你能读出什么?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全球闻名,它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成全好友巴萨尼奥的婚事,向犹太人夏洛克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果逾期不还,夏洛克有权从安东尼身体上割下一磅肉。在借款以后,由于安东尼奥的商船失事,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夏洛克诉至法院,要求安东尼奥按照约定以割肉的方式履行契约。为救安东尼奥的性命,巴萨尼奥的未婚妻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她答应夏洛克的要求,但要求所割的一磅肉必须正好是一磅肉,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准流血。夏洛克因无法做到这一点而败诉。


在这个故事里面,莎士比亚把夏洛克塑造成一个唯利是图、贪婪和冷血的高利贷者,他试图利用各种机会盘剥他人。夏洛克在借钱给安东尼奥时声称,“跟我去找一个公证人,就在那儿签好了约;我们不妨开个玩笑,在约里载明要是您不能按照约中所规定的条件,在什么日子、什么地点还给我一笔什么数目的钱,就得随我的意思,在您身上的任何部分割下整整一磅白肉,作为处罚。”可见,夏洛克在借钱伊始就不怀好意。同时,莎士比亚把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刻画成一个乐于助人的男子汉形象,并对鲍西娅的机智、勇敢品性给予了赞扬。数个世纪以来,人们阅读这一故事后的第一反应通常是批评夏洛克的残忍,很少有人对夏洛克借出的钱未获清偿的遭遇表现出一点同情。


然而,在各种场合的学术讨论中,对夏洛克的评价并不限于人性的“贪婪和残忍”。人们从这个故事中其实还可以发掘出很多复杂的问题,而各个学科的学者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解读。宗教学家从中看到了《新约》和《旧约》的不同,即在这两个文本所描绘的宗教世界里,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的对立直接表现为“愤怒的化身”同“仁慈的化身”之间的对立。因为《旧约》强调包括严守契约的正义观念,而《新约》则将仁慈和宽恕的精神置于突出位置,这一“旧约伦理”和“新约伦理”的对立正表现了旧律法和新律法(the old law and the new law)之间的冲突。例如,英国著名莎评家考格希尔在《论莎士比亚的喜剧》一文中就指出,夏洛克的败诉标志着“新约伦理”的胜利,表明基督教新教在莎士比亚的时代占了上风。但在历史学家看来,《威尼斯商人》反映了作者以及当时社会的一种反犹太人情绪,因为剧中把犹太人夏洛克说成异教徒,把他描绘成唯利是图的吸血鬼,而对欠债不还的安东尼奥则大加颂扬,这从某种角度也反映了历史上基督教教义与犹太教教义之间的矛盾。社会学家则看到了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即该故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放高利贷者间的矛盾,其中也包含了部分民族与宗教间的矛盾。


与前述观察角度不同,法学家则看到了契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冲突,夏洛克在法庭上的辩论,特别是其对契约精神的理解,给人印象十分深刻,夏洛克辩称:


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


夏洛克坚称,尊崇法律是过一个有体面生活的重要条件。在他看来,严格遵守法律实际上是最大的善(goodness),如果一个人一生都能够一字不差地(to its letter)遵守立法,那么,他就是在实施正义之举,而遵守契约实际上就是遵守法律,正是这种严格守法和守约的行为,才使得人们获得成功。为此,夏洛克在法庭上大声疾呼:


我问他要的这磅肉是我花大价钱买的,它属于我,快给我。如若不然,我要诉诸国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吗?

——我要求法律,

——我有证据在手。


夏洛克坚守契约精神、为实现债权而斗争的行为曾受到了不少法学家的赞誉。例如,耶林教授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说,“这个男子汉表现得多么力量强大、威风凛凛”,“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然而,夏洛克所主张的精神并没有获得认同。“这在《威尼斯商人》中伴随着夏洛克;他想主张其权利,整个威尼斯却不认同这一点;当他不能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时,他最终同样悲惨地毁灭了。”在耶林看来,夏洛克的法庭辩护才是真正的正义之举,其所争取的是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正是法律所应当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今天看来,《威尼斯商人》的故事的确深刻反映了中世纪后期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反映了社会对贫富差距、阶级压迫的厌倦和反感。于是,莎士比亚将此种社会情绪直接反映到文学作品中来,他深刻地揭露了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社会矛盾,并借此抒发一种人文主义情怀。总之,通过这个故事,莎士比亚彰显了关爱弱者的人文主义精神,倡导对人类生灵的宽恕、博爱(brotherhood)和慈悲,从这个意义上说,莎士比亚的文学贡献是伟大的,也因此为世人所颂扬。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耶林对同一历史故事的解读也不无道理。因为在那个重商主义时代,新型商业实践的出现和繁荣正是依靠人们对法律和契约的严格遵守。在那个时候,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威尼斯商业的发达,并使其成为“通向东方的门户”。城市的兴起和扩大,直接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此种商业繁荣主要是依赖契约精神的支撑。的确像夏洛克所观察的那样,“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试想一下,如果不奉行契约精神,不保护商人对商业交易的合理预期,他们怎么可能有勇气和信心从事信用交易?在那个年代,流行着一种自然法理论,即遵守契约就是实践正义。从夏洛克的身上,我们看到了犹太民族对契约严守原则的尊重,这或许是犹太民族产生了像索罗斯、罗斯柴尔德等著名商人的主要缘由。“契约必须严守”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梅施麦克将私法自治称为私法体系的“恒星”,因为它是永远放射光芒的。


不仅如此,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对阶级对立现象的观察无疑是准确的,并由此体现出“正义要服从怜悯”,即保护代表“怜悯”的鲍西娅,而非代表“正义”的夏洛克的人文主义情怀,这也是值得赞赏的。不过,就莎士比亚带给人的大致印象而言,他简单地认为“社会阶级对立”与“严守契约”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事实上,导致一个社会阶级对立的原因有很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契约精神和契约实践并不会直接导致阶级的对立。相反,契约精神有利于增强交易预期、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这有利于增进人类的福祉。归根结底,契约能够得到严守,正是推动交易正常进行和市场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在这层意义上,莎士比亚的批评显得有些偏颇,甚至打错了靶子。当然,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制度设计还取决于特定时期的社会认知水平,不应严格按照今天的标准对其进行评判。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夏洛克与安东尼奥所订立的契约在内容上违反公序良俗,因为割掉一磅肉的约定有损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且也有悖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普遍平等的人格尊严,该契约应当被宣告无效。不过在中世纪,由于人格尊严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因而也很难说此种约定在法律上就一定是无效的。在此前提下,严守契约会涉及契约解释方法,主要表现在,对于双方所约定的债务内容的解释,究竟应当严格依据所约定的字面用语进行解释,还是从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对债务的内容进行解释。在本剧中,法官允许夏洛克依约割下安东尼一磅肉,但同时支持了鲍西亚的主张,即要求夏洛克不能让安东尼流一滴血,因为流血并不属于契约约定之列。我们认为,法官对于契约的这一解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根据常理,割肉不可能不流血,其严格按照文义的解释结果,显然违反了“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的解释学基本原则。


尽管在威尼斯商人的年代,夏洛克与安东尼奥所订立的契约不会因违背人格尊严而被宣告无效,而且耶林也从维护私权的角度认为夏洛克的权利要受到保护,但把这个剧情放在现代人的视角中,特别是从契约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一契约无疑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为生命健康权是最高的法益,任何权利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都要退居其次。Roy Battenhouse指出,“在这出戏中,威尼斯的法律不仅仅要维护已经签订的契约,也要维护签订契约者的生命”。夏洛克所享有的契约权利与安东尼奥的生命健康权利相比较,法律显然应当保护后者,而非夏洛克的契约权利。因此,现代民法不允许执行这份割肉的契约。相反,法官应当主动审查该契约的效力,并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宣告该契约无效。当然,即便该割肉偿债的约定无效,也不应当影响对夏洛克权利的保护,其至少可以请求返还当初出借的财产,对此无需赘言。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律从维护财产权利到侧重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


正是在此意义上,《威尼斯商人》又启发我们去思考“契约正义”这一古老的话题。法谚有云,“契约即正义(Qui dit contractual,dit juste)”。但在今天看来,契约并不等同于法律,也不必然等同于正义,因为契约本身可能是不合法的,契约自由也可能被滥用。法律在鼓励人们广泛从事契约交易实践的同时,也要限制那些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行为。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日益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出现大规模化发展趋势,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使得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中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externality)等因素的客观存在,可能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而市场失灵就意味着交易并不一定都是公正的,也不一定是符合契约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对于严守契约的理解不能僵化,不能认为所有的契约都一定要得到严守,所应严守的只能是那些内容合法、公正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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