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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新阶段财税法的功能 | 前沿

2016-01-13 林俏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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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财税法在不同国家形态下、不同社会时期中表现出不同的功能,而且在重要历史节点中往往也发挥着推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二者呈现出交相辉映的互动态势。过去,社会多关注财税法的经济功能,尤其是强调其中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四个全面”的新阶段,应当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来完整地认识财税法的功能,由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学学科整体发展和法治事业进步。在“跳出财税法看财税法”的检视下,财税法功能在范围上涵摄经济、 社会、政治各方面,在立场上则由“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管理”转向“法治”、从“治民之法”转向“治权之法”。具体来说,财税法具有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三大功能,它们三位一体、协同发力,统一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中。


在“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法治和改革是治国方略主旋律,财税改革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正确认识财税法的功能对于实现“四个全面”具有积极意义。学者刘剑文发表论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认为应当转变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功能、只注重财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传统,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完整认识财税法的功能,推动我国财税法真正发挥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三大功能,为法学事业和法治社会助力。


财税法的功能,是在回答财税法应当做什么,指财税法在调整财税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传统财税法将财税法的功能定位为宏观调控法,而宏观调控自1984年提出后,在中国呈现泛化趋势,不仅仅着眼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而被不断扩大,与“政府干预”等同,另外宏观调控在长期被视为政府的首要工作,而财税法沦为宏观调控工具,难以发挥其在政治社会上的功能。


实际上,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非常态的、次要的和附随的功能。可以说,财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天然地有限,因为作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财税法无法根据市场新近情况随意随时变动,进行更改的成本也非常之高。


财税法除了宏观调控外,还具有其他功能。2015年3月15日,新《立法法》将税收基本制度进行细化,将其作为公民财产权保护事项的首位。因此,在新时期,必须转变财税法即宏观调控法传统观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认识财税法功能。


财税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在王权国家,财政局限于家计财政,未形成财税法功能;在夜警国家,财政形态由家计财政发展至公共财政,财税法功能是消极控制权力,保护公民财产权;在社会国家,财政国家形态由税收国家发展至预算国家,财税法功能既有消极控制,又有积极给付。


在“四个全面”新阶段下,财税法功能可以表述为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1、规范理财行为。财税法是一种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直接功能是理好公共之财,既要“定纷止争”,又要“物尽其用”。因此财税法主要以财政法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即构建覆盖财政覆盖基本体制和财政收入、支出、确保其规范化,以法治方式规范理财行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2、促进社会公平。财税法在国家演进过程中深刻渗透了社会本位的思想观念,在福利社会中,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财税法一方面优化税制结构、彰显量能课税来实现,另一方面需要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


3、保障经济发展。四中全会强调财税领域立法“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的目标,要求财税法从短期的、直接的“拉动经济增长”转变为长期的、间接的保障经济发展。


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经济发展是财税法三位一体功能。通过协同财税法三大功能,可以理顺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基本关系,促使财税法由理财之法转变为治国之法,响应“四个全面”新时期要求,促成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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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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