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下行?这锅不背!丨品茗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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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作了首次修订。今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是否亟待再次修订完善,成为最热话题之一。经济下行,企业受困,劳动合同法起到怎样的作用?值得我们细细思考。
樊芸(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楼继伟(财政部部长)、曹宝华、陈辉等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企业保护不均衡。《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过于强调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而对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考虑不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抬高企业用工成本,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有代表建议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解雇权,适当收紧劳动者的解除权,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条件,限制劳务派遣,央企应带头不分三六九等。
1、《劳动合同法》偏袒劳动者?
劳动关系非常突出的一个特征是主体之间的从属(subordination)关系。从属关系表现在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提供方,要参与到劳动使用方的劳动中去,成为其中的一员,劳动的履行完全服从企业的命令、指挥、管理。企业作为劳动过程的启动方和规划方,掌握主动权,拥有除了劳动力以外的所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劳动过程的结果利润归使用方所有,提供者只拥有劳动报酬。劳动风险、经营风险由劳动的使用方来承担。
从属关系也恰恰反映了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通过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内容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式上看是不平衡的,但是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实现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实质平等。
2、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问题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3、劳动合同法导致工资不断上涨?
楼部长曾公开表示“薪酬上涨是超过劳动生产率的,长期是不可持续的,这不能说跟《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制度,但除最低工资制度之外,大多是原则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只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并不涉及工资问题。因而,从何处谈起,是《劳动合同法》导致工资上涨了呢?此外,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涨才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正常趋势。在最低工资之外,企业往往根据生产效益、市场供求关系、物价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劳动者的最终工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
4、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企业成本由多个部分组成,用工成本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真正要减轻企业的负担还是要从减轻税负等方面考虑。
5、劳动合同法限制用工单位的用工自由?
美国1937年的“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v.Parrish),是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核心争议在于当时的《妇女最低工资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这个案件经过层层诉讼,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宪法保护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有界限:晚近的经验说明的一个必须加以考虑的事实是,劳工阶层不仅在交涉能力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而且连仅能维持生计的工资的诱惑也无力抗拒,这种背景下仍榨取劳工阶层,不但有害于他们的健康和福利,而且还因为要扶助他们而对社会造成直接的负担,导致纳税人必须补偿这些劳工在工资上的亏损。在劳工阶层的现状方面,我国与美国基本情况大致相同,因而,无论是从自由是有界限的角度出发,还是社会的整体福利出发,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强制性规范有其宪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就受到诸多指摘,但还是在质疑反驳声中订立出来,与当时的背景有一定的关系。
第一,《劳动法》严重滞后。《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已日益显现出适用范围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等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弊端。
第二,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现状。“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农民工工资拖欠、黑煤窑奴役“劳工”、“血汗工厂”屡禁不绝,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既损及劳动者权益,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障碍,劳动风险有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甚而政治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才强硬出台。直至今天,《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仍未可知,现在就修改其中的条款,不一定明智。
《劳动合同法》不应成为经济下行的替罪羊
利用《劳动合同法》去“碰瓷”和找企业麻烦的劳动者毕竟只是个例和少数,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才是他们的出发点。因为个别劳动者“碰瓷”导致企业经营不下去的现象更是少之又少。劳动者在中国是非常庞大的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因为个例,就忽视对他们的保护。
在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经济下行,企业发展不景气,这是经济发展大背景决定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企业裁员的权利,并没有完全限制其用工自由。修改《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不景气的现状,这是由整个经济态势决定的。
劳动法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积极社会发展。对于是否修改《劳动合同法》,首先需要详尽的调研,了解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其次,政府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多多支持企业的发展,而不要单纯从弱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发展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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