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小剧场】捞5斤鱼竟是犯罪?检察官出击助生态修复
好消息来惹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微信号 正义四会 将推出一档全新的栏目——声音小剧场!它将结合我院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每期说出一个大家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小编姐姐诚意发声! 预计在每周四推出! 欢迎收听! 欢迎收看! 欢迎关注~~~
听我 听我
洪湖水呀浪呀嘛浪打浪!洪湖岸边是呀嘛是家乡,清早船儿去呀去撒网,晚上回来鱼满舱啊…
洪湖水 浪打浪
这首《洪湖水浪打浪》创作于1958年,它描绘了一幅湖北人民独特而珍贵的生活画面,也是千百年来民间生活的一个缩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根植于大众的文化基因之中。
案情回顾
时间轴来到2018年,暮春之初,两名小伙商议去捞点河鱼来尝尝鲜。
今年4月的一天下午,李晓友去王灵灿家喝茶聊天,“天气这么好,要不咱们去电鱼?”两人一拍即合,拿上橡皮艇、电鱼机、锂电池等工具开车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河东村委龙江河河段。在岸边两人给皮划艇充好气,带上电鱼工具就下水。李晓友划皮划艇,王灵灿背电鱼机负责电鱼,
两人分工合作,不一会儿的功夫就捞了5斤野生河鱼,晚餐有美味的河鲜吃了两人很是开心,就在准备满载而归的时候却被正在岸上巡逻的渔政工作人员抓获。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灵灿李晓友二人一脸蒙逼:自己就抓了5斤河鱼怎么就犯法了呢?
李晓友在接受讯问时表示,这已经不是其第一次在该河段电鱼捞鱼了。他坦露道,早在2016年,他就到过龙江河段捞鱼,2017年也去过三、四次左右,但具体次数已经记不清了。
法律规定
原来,根据四会市江河渔业水域禁渔期制度文件显示,禁渔时间为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范围为四会市自然水域内所有河道。事实上,各地也都会根据不同的自然环境建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检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方式捕捞会触犯刑法。
修复生态 检察院在行动
我院受理案件之后,检察官通过审查材料,发现该案虽然不是严重刑事犯罪,但却具有易发性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经过检察官为犯罪嫌疑人做了大量教育和释法工作,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我院承办人与二人协商,购买了鱼苗在电鱼的龙江河流域放生以修复生态,并争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最后案件的处理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人也对检察官的所做的工作表示感激。
法院判决
2018年6月,四会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晓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灵灿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
小编加戏时间
这件因捞了5斤鱼而被法院判决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要知道,电鱼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极强,电力辐射范围内鱼虾都会被电死或电晕,侥幸生存下来的也会失去繁殖能力,破坏性的捕鱼方式,还对周围的螺蛳,贝类,蝌蚪等水生生物产生毁灭性伤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遇到非法电鱼的行为,建议大家立即向警方举报,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本文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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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彦君 张兰
校对:梁世昌
排版:周彦君
播音:周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