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一部人权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摆脱客体性争取主体性的历史。从远古时期奴隶为客体贵族才是人,到人文主义运动时期发出“我是一个人”的高亢呐喊,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强调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最后到成文宪法诞生后公开确认每个人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权……一部人类文明史差不多是就是人类争取平等人权的历史。
人权最初被表述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以洛克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认为混沌初开下的自然状态,人的自然权利易受到人的自然禀赋差异的影响,更易受到部分野心家的觊觎与侵害。而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公认的裁判者来裁决权利纠纷制止权利侵害,于是人们以契约相约进入国家状态。在国家状态下,人权通过成文法律实证化成为人权的重要保障路径。
中国官方对人权的心态经历了从拒斥到惶恐不安再到肯认接纳的过程,时至今日体制内尚有部分人提及人权讳莫如深。故而三中全会对人权保障的强调,是对人权正当性的有力加持,亦是一次让人权完全脱敏的重要之举。当今世界将近二百个国家,罕有公开反对法治、人权的。人权已成为一个国家的准生证与护身符,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水准的标尺。作为一个声称没有任何自己私利只是致力于争取并支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党,没有任何理由丢弃人权这面鲜艳的旗帜。
从1990年国务院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公开以正面态度肯定人权,到1997、1998年中国分别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文本。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几个标志性时刻。对应于上述时刻,中国的立法机关开始了密集快速的人权普通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众所周知的即有“老年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就业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等等。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27项国际人权公约。
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人权的司法保障首先是要尊重保障公民的诉权。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第一制度性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所以构成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的规范、确认、保障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救济才能完成。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是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宪法、法律一方面通过原则性、具体性规定,确立公民受保护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权、正当程序、救济机关等保障性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其中诉权具有“基础人权”的特性,是一种“核心权利”,因此诉权的实现程度成为人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一个重要指标。既往中国各级法院曾基于种种原因对诸多案件不予受理。从最早的有关计划生育引起的侵权纠纷不予受互联网管理案件引起的纠纷不予受理等等……近现代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塑造了法院是权利保护神的形象,不需要铸梨为剑,只通过法槌高举,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将社会纷争乃至骚乱平息,这是法院最优力量的表现。也正是在法庭上,社会的弱者能得到与最强者公平辩驳、公平对垒的机会,法院也才能成为正义的堡垒。如果法院动辄回避社会争议焦点,那么必然会导致法院的公信力资源流失,权威大幅度衰减。
人权的司法保障还涉及法院公平的审理程序、裁判的拘束力既定力得到充分尊重、裁判文书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等等。其中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为了使当事人(主要指被告)的沉默权、辩护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杜绝刑讯逼供,法、检、公三机关之间在办案环节的真正制约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正如中国经济发展要补上商品经济这一课一样,中国的法治发展其实也应该补上形式法治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