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首发丨《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总第188期)内容提要精选

2014-11-22 武大大海一舟


《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总第188期)内容提要精选


秦前红按

《法学评论》正式创刊于1983年,她见证了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风雷激越。作为一本专业性的法学期刊,《法学评论》致力于尊崇学术、探究法理、恪守良知、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作者、编辑、读者是支撑一本有品质刊物的稳定三角,编辑搭建起作者与读者相互砥砺、相互欣赏的平台。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阅读方式和思想传播手段。为了因应网络时代学术期刊发展环境,本刊今后将陆续推出论文摘要,借由博观约取、萃取精华的方式,以方便更多读者了解并分享相关学术动态。


1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



内容提要

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要想同时搞好这两项伟大的事业,首先需要处理好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进而才能发挥改革、法治对社会进步的促进功能。目前的中国,不进行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转型难以完成;而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革则可能会失去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的伟大事业。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


2石佑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研究


内容提要

法治化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与路径选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设计和实施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应包括行政体制改革权的法治化和行政体制改革内容的法治化。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必须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必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促进二者的互动共进;必须以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的方式推进改革,使改革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支持。


3管建强:论日本政府架空、废弃和平宪法的法理缺陷



内容提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主权限制的结果,《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宪法第9条被日本政府解释成为其宗旨并不否定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然而这样的解释既偏离了宪法第9条的宗旨,也不能满足日本右翼势力的军事强国的愿望。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曾先后掀起过数次改宪浪潮,意欲废弃宪法第9条。201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本文以《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法为视角,就日本政府和修宪阵营歪曲和平宪法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限制日本主权的期限和修改、废弃和平宪法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阐述了修改日本和平宪法不属于日本国排他性的主权事项。


4罗国强: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之国际违法性分析



内容提要

日本政府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仅在程序上属于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而在内容上不能违法相关国际法。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国而承担限制交战权的国际责任,乃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的共同要求,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国家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意欲通过某种国内法上的运作摆脱其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仅再次违反了国际法,而且必须为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国家责任。


5陈道英:“解禁集体自卫权”与“超越”宪法解释



内容提要

日本内阁以阁议的形式修改宪法解释,承认日本在一定条件下享有集体自卫权,其实质是在难以对宪法第9条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以宪法解释的形式突破宪法规范,该阁议虽然具有宪法解释的名义,但由于超越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因此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宪法的违反。


6叶海波:司法人员中立论的认识误区——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内容提要

童文认为司法中立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意义重大。但其有关司法政治中立是所有司法价值实现的前提、司法人员政治中立是司法中立的基础性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应当冻结政党身份和政治结社权等主张,将司法政治中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视作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夸大了党员身份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行为的影响,误解了司法人员政治中立制度的重要性,忽视了其主张可能造成对法官检察官政治结社自由的不当限制,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


7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


内容提要

互联网金融是最近一年兴起的新生事物。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8王建文、奚方颖: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现存问题、域外经验与完善方案



内容提要

网络金融监管在蓬勃发展的网络金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缺陷,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金融的积极发展。未来可以从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着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协调监管和创新,实现跨境合作的立法监管,建立专业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控制网络金融发展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9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

近期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密切关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显然,构建相对完备的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正是克服这些困境的重要途径。



温馨提醒: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轻松查看往期精彩文章。


武大大海一舟ID:whuqinqianhong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财经》、《财新》、《共识网》等专栏作家,长期致力于宪法基础理论、比较宪法、地方制度、司法制度等研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