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
《法学评论》正式创刊于1983年,她见证了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风雷激越。作为一本专业性的法学期刊,《法学评论》致力于尊崇学术、探究法理、恪守良知、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作者、编辑、读者是支撑一本有品质刊物的稳定三角,编辑搭建起作者与读者相互砥砺、相互欣赏的平台。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阅读方式和思想传播手段。为了因应网络时代学术期刊发展环境,本刊今后将陆续推出论文摘要,借由博观约取、萃取精华的方式,以方便更多读者了解并分享相关学术动态。
张明楷:犯罪常态与量刑起点
根据并合主义与点的理论,应当在责任刑下裁量预防刑;正确评价案件的罪行程度,是裁量责任刑的关键。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都有其常态,对具体案件罪行程度的评价,应以同种犯罪的常态为参照标准。法官不得将犯罪的常态评价为罪行严重,进而适用较重的刑罚。法官应当根据犯罪的常态确定量刑起点;由于常态犯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犯罪,所以,与常态犯罪对应的量刑起点是法定刑中间刑偏下的刑罚乃至接近最低刑的刑罚。
徐军华:论防范和控制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国际法律规制
在国际人口流动日益快速和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加速了恐怖主义的全球化,对国际反恐斗争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目前,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但是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联合国安理会自2001年尤其是2014年以来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安理会决议,规定了控制和防范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具体措施和国际合作机制。这些规定将会深刻地影响到国际反恐法和各国移民法的未来发展和演变。
姚中秋:从革命到文明: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大义疏解
中国共产党建党后所制定之五部宪法性文件中,八二宪法最为特别:《共同纲领》和五四、七五、七八宪法都是革命宪法,这一点充分体现于其序言,它们均立足于革命历史叙事,而以革命证成统治之正当性。由此正当性论证,则确定了国家基本政治精神:继续革命。这样的继续革命必定是对中国文明的革命。八二宪法则与上述四部宪法有明显不同,最重大的区别,已由该宪法序言第一段表达出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本文旨在疏解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之大义。本文从本段宪法序言中梳理出中国历史条款、中国文化条款和中华各族人民条款。这三个条款,在政治上承认了文明相对于革命之优先性。由此,统治正当性的论证部分实现了从革命到历史连续性之转移。正是这一新的宪法精神改变了权力与文明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不再凌驾于文明之上,法律不再凌驾于生活之上。相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顺承国民的生活,对民众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保持开放。由此而有了人们以“改革开放”一次所描述的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制度变迁。就其实质而言,改革开放是中国文明之复兴。从宪法技术上说,由于放弃了继续革命之宪法精神,与此前宪法的短命不同,八二宪法也就具有生长之品质,而得以不断修订,始终具有效力。宪法序言第一段页敞开了中国未来进一步变革的可能性。
张红显: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治之维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刻的法治意蕴,是法治限权与赋权精神的体现。本文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角度探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政府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与贡献问题。同时,对于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全国化模式的路径机制提出了建议。
付立庆:犯罪概念的分层含义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再宣扬——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规范理解为切入
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到底是存还是废,学姐争议相当激励。本文立足于债法总则存废的理论基础,从债的相对性的嬗变、债与责任、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的本质四个方面论证债法总则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当予以废除,使得债的概念更加醇化,权利体系更加清晰。
金泽刚:法官错判的原因与防治——基于19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
近年来,纠正的刑事错案数量增多,仅2013年和2014年就有19起被纠正的严重错案。通过对错案的分析不难发现法官判决错案的规律性。影响法官错判的因素主要为法官“疑罪从轻”观念,法官无法避免的认识局限性,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外在的舆论压力。为防治法官错判,可采用新型的司法责任制取代原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要通过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去司法的行政化,结合高校法律教学改革,以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增强法官独立审判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END—
————————————————————
关键词
法学评论丨世界杯丨党对立法影响丨武大樱花丨司法改革丨宪法在心丨城管执法丨地方立法权丨法治化反腐丨法治论坛丨社会主义宪政
回复关键词可得相应文章
————————————————————
— 这里是秦前红教授的微信公众号 —
武大大海一舟
whuqinqianhong
法眼看世界·智慧表心声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