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丨《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总第193期)内容摘要精选☆☆☆☆☆
秦前红:
《法学评论》正式创刊于1983年,她见证了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风雷激越。作为一本专业性的法学期刊,《法学评论》致力于尊崇学术、探究法理、恪守良知、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作者、编辑、读者是支撑一本有品质刊物的稳定三角,编辑搭建起作者与读者相互砥砺、相互欣赏的平台。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阅读方式和思想传播手段。为了因应网络时代学术期刊发展环境,本刊今后将陆续推出论文摘要,借由博观约取、萃取精华的方式,以方便更多读者了解并分享相关学术动态。
吴汉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在政治学和法学语境中,国家治理是政治文明进步和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问题。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要求出发,国家治理包含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政治维度,表现出现代化与法治化两个政治向度;现代国家的成长必须依靠国家的制度化、法治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法律制度供给与实施的能力;在当下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目标,旨在寻求各主体执政能力、行政能力、参政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协同均衡。
童之伟:厘清宪政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线索
内容摘要:历史上从资本主义宪政一统天下到社会主义宪政出现并与其并存,形成了一条由九个要素或环节组成的清晰的轨迹。应看到社会主义宪政与西方宪政的差别和对立,但不能因此否定它们的历史联系和研究两者间关系的必要性。宪政是社会主义不能不有所继承的遗产。抽象笼统肯定或否定宪政都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抽象笼统地否定宪政给人以当事方轻率割裂、否定自己的理论和历史追求的观感。社会主义宪政是集中反映中国宪法精髓的理念,应予接纳和付诸实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实施,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所掌握和运用的正当公权力,都只能来源于宪法并须受宪法限制,一切公权力都应置于宪法法律的笼子中。
宋远升:论法学教授的法律知识性权力
内容摘要:法学教授是高深法律学问的看守人,而在强调精英化、职业化治理的现代社会中,这种高深的学问成为其知识性权力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法学教授不仅是在讲台上的教师或者是书斋内坐而论道的学者,由于其传授或者研究的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学问,其与政治、司法及立法等诸多领域都有着密切的勾连。基于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特质,因此,对于我国法学教授这种知识共同体而言,其亦有滥行权力的风险,应当采取职业管制的方式,使得这种法律知识性权力不致于越轨。同时,不仅我国存在着“法律知识异化”或者法律知识性权力越轨的现象,也存在着法学教授怠于行使或者不敢行使其知识权力而导致的“法律知识虚化”现象,因此,法学教授应当基于一种神圣的使命感,从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来实现其职业的调适。
伍德志:谣言、法律信任危机与认知逻辑
内容摘要:谣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沟通,主要与信任或不信任的态度有关。由于现代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现有制度装置很难使人们透彻认知法律,人们只能信任或不信任法律,这使谣言也可能滋生于法律领域。谣言是公众认知法律的二手信息,这些二手信息以对他人信任的信任作为传播机制。在谣言当中,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受相对独立并带有偏向性的情感的左右,有着特殊的稳定性与敏感性。公众在谣言中还往往将对法律的认知与判断处理成经典的道德叙事。由于谣言背后不信任背景的总体性以及不信任情绪的逆反性,我们应当以不信任作为前提性预设,并放开对法律的不信任表达,从而通过对不信任的制度化排除实现常态化的信任。
弗朗西斯科·维加诺:意大利反恐斗争与预备行为犯罪化——一个批判性反思(吴沈括(译))
内容摘要:晚近以来,作为全球化发展的产物,人员、商品、服务与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断增强,为大规模犯罪活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在意大利最令人担忧的犯罪现象是源自极端势力的恐怖主义,面对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的威胁,刑法的重点由侧重于就已然造成的侵害科加“处罚”的传统逐渐转变为“预防”对作为整体的人民或社会造成损害。在实践层面,经常把为实施进一步具有直接侵害性的犯罪而进行的单纯预备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使刑事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干预,阻止行为人实现其犯罪计划。通过分析意大利刑法采用的预备行为犯罪化立法技巧,考察预备行为犯罪化进路以及警方、情报机构预防犯罪策略有哪些优势和劣势,本文对一系列根本问题予以相应的阐析。
黄晓亮: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
内容摘要: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认识和适用的误区,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这种理论的迷思和实践的困局,就无法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化,也无法有效地实现死刑限制和减少的法治目标。而这就要正视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与死刑适用多少无关的现实,不要按照惯式思维去理解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同时,降低对“罪行极其严重”限制死刑司法适用之功能的期待,强化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死刑罪名范围的制约作用,考虑解决“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去改进“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相应地,死刑司法适用统一化的正确路径就在于特定类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适用情节的具体化。
姜涛:规范保护目的:学理诠释与解释实践
内容摘要:刑法规范包括显性的规范语言表达与隐性的规范保护目的,前者划定刑法文本的文义,而后者则决定着刑法文本之文义射程,两者互为纠缠、相互制约,有助于避免单纯的逻辑推演所形成的合法但不合理之解释结论。规范保护目的不仅是从法秩序之目的确定构成要件行为的范围和违法判断的实质依据,而且是在规范语言表达的基础上对法官之有罪认定进行的“二次过滤”,刑法分则中的空白罪状之违法性判断、兜底条款之合类型解释与定量要素之罪责判断,均应该立足于规范保护目的之判断而展开。
陈学权:法庭驱逐辩护律师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案例时常发生。法庭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辩护律师驱逐出庭,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也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我国法庭严重地滥用了驱逐辩护律师的权力,应当完善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程序机制,并妥善解决辩护律师被驱逐后引发的被告人辩护权之保障问题。
廖丽: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发展迅猛的时代,美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的最大输出国,开始从关注知识产权立法转向知识产权执法。美国不仅将知识产权执法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衡量指标体系,而且在单边、双边和区域等层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其推出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协议),知识产权执法标准都远远超过TRIPS协定所规定的标准。面对美国强力推进超TRIPS知识产权执法的态势,我国应该采取有策略的因应之道,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执法衡量指标体系,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根据自身实际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蒋大兴: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以“安盛案”为分析样本
内容摘要:在安盛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之罚款权,但应明确其标准、幅度,否则股东会作出的处罚决议属无效决议。股东会的处罚权,可以有多种解释角度——公司作为一种私法组织,有“刚性的内部治理”——设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体现为私法组织的“内部自治性制裁权”(社团罚),也可能体现为“私法责任形式”(合同罚),在股东会处罚权设定不完备之情形,还可运用“推定技术”使其得以实施。因此,安盛案中法院对股东会处罚权之有无的判断是正确的,但对其具体运用/实施的判断,则过于简单。就此而言,安盛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公报案例,其指导性有限。在中国尚未形成关于社团罚(包括公司内部处罚权)的完备体系,有关社团罚之性质、权源基础、设定依据及司法审查等等,均需参考德国法予以完善。
熊安邦: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内容摘要:领馆车辆享有一定的领事特权与豁免。根据中外领事关系条约的一般条款,领事官员对交通违章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不应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是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却不能因交通违章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相反却应受到处罚。包括领事官员在内的所有领馆成员都不能享有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豁免。但外国在华领馆成员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以中国与该国签订的领事关系条约为准。
刘超: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证成与判定
内容摘要:学界较为普遍地从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性质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立法表述否定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行为违法性要件,梳理其逻辑,或是狭义地将“违法性”等同于“违法”,或片面地将污染者责任与污染受害人权益绝对化,忽视“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价值。在认定环境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纳违法性要件,对于环境污染侵权可以结果不法判定行为违法性,同时兼采正当权利行使与社会利益衡量规则;对于生态破坏侵权可以行为不法判定违法性,注重环境标准的行为判断功能。
苏绍龙:审判独立与权利保障:两岸语境、差异与共识——第六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综述
内容摘要:审判独立与权利保障都是法治的重要面向,第六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以此为主题展开研讨。论坛举行期间,两岸公法学人通过对审判独立的现实与展望、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行政诉讼和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展现了审判独立与权利保障在海峡两岸的各自语境和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反映出公平正义是两岸公法学人的共同追求。
陈晓枫:徜徉在求真与求实之间——评马作武教授《先秦法律思想史》
内容摘要: 对法思想史的研究向有求实和求真两个向度。有学者曾经提出“描述性法史学”和“解释性法史学”的方法论划分。当今中国描述性法史学大行其道,解释性法史学寥若晨星。马作武著《先秦法律思想史》,兼具求史而又求真,熔史辨激论为一炉,自成一家之言。该书对因古今悬隔产生的史实疑难进行了合乎逻辑的考证,对法思想史的一些重要问题立正本清源之功。同时,该书又以自由主义取向为历代价值观谱系的评说,强调了巫史传统对中国法思想史的贯穿,指出中国传统学术的垄断性、巫术性和政治性三大基本特征,承严复、章太炎的余绪,发“逍遥游”论、“齐物”论之宗旨,不拘于具体的礼法论说,而升华到人类理性价值观的视界,且文笔表达精炼优雅,材料析证充分详实。赏析该书,或可期与诸子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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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评论丨世界杯丨党对立法影响丨武大樱花丨司法改革丨宪法在心丨城管执法丨地方立法权丨法治化反腐丨法治论坛丨社会主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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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大海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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