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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姜:任志强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10大问题,我有不同看法或补充

2016-10-04 姜姜 物业管理




任志强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10大问题”

我有不同看法或补充

文/姜姜

本文已经作者授权发表


前言:9月26日,本平台刊登了任志强《物业管理存在10大问题》一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虽是旧文,却观点独到。今日文章是对前者的论证和补充。以下是正文:


拜读了任志强先生关于《物业管理存在10大问题》,有些观点颇有深度,个别观点本人有不同看法或想给予补充,以期探讨。

 

1业主大会成立问题

任何一个新建建筑物,经过预售许可且完成产权分割2户(含)以上的,都必须当然成立业主大会,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建筑物所有关于物业管理的事宜如招聘前期物业等等,均应在街道和社区的监督下,纳入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加盖业主大会印章方为有效。

 

业主大会印章可委托社区代管。

 

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已经各级法规规定,业主为当然召集人。在无业主召集时,社区可代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本身就是伪命题。建设单位如果是业主,则有权以业主名义组织;建设单位如果已将全部房屋出售,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还有何关系呢?


 

2业主大会的职责与权力问题

业主大会是建筑物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决议无违反现行法规或被业主申请法院撤销前,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应硬性规定有最低的劳务津贴,否则个别规模很小的建筑物,全部业主支付的物业费怕是连业委会成员都养活不起。


 

3业主大会的特殊权力问题

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规范的,因此,合同双方应为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

 

建议允许业主大会设立帐户,赋予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

 

全体业主按期缴纳物业费至业主大会帐户,未按时缴费的行为是对其他业主权益的侵害,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起诉欠费业主。

 

业主大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企业支付管理费用和酬金。物业企业有权起诉业主大会未按时支付费用的违约行为。


 

4业主大会基金的设立问题

业主大会基金包括管理费(含一定比例的公共维修资金)等维持建筑物正常运转的全部费用,特别建议公共维修资金从政府的监管中剥离出来,存放在业主大会帐户,交由业主大会监管。

 

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等属房屋产权客体,在房屋进行交易时,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同步转让。

 

地方政府可对住宅、商业、公寓、办公的管理费相关系数予以规定。


 

5基金的缴纳和管理问题

管理费(含公共维修资金)的缴纳是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建议政府对相关费用出台按月份承担的硬性规定。

 

基金的支出,建议政府提供示范性合同文本,部分人员费用、办公经费、电梯维保、设施设备维护等保证建筑物日常运转的费用,可通过包干制方式,由业主大会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此方式可提高物业企业工作效率,促使物业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扩大利润;物业企业酬金,可结合业主对物业企业服务的评价,通过服务合同约定;其它临时性支出,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或一并授权物业企业执行。


 

6业主公约问题

政府应对业主公约拟定示范文本,第一业主必须全部采用该文本,不得删减。如有增加,不得出现侵害业主权益之规定,且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公约中无须区别公共部位的权益归属,所有公共部位的权益依法当然归属业主大会。

 

当业主大会自治无效使建筑物失去控制或管理而处于危险状态时,政府可根据一定比例的业主申请行使特殊权力,政府行使特殊权力的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撤销政府的不当特殊权力。


 

7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问题

现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企业的管理权并未明确,仅以笼统的语句予以约定,比如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部位的保洁,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等。

 

很多物业企业以自身无强制权为由,对个别业主私自占用公共部位、破坏共有设施的行为,不予管理甚至放任发生。

 

其实,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半公共性质,应该既包括对业主共有的物的管理,也应包括对公共区域公平秩序的维护。

 

建议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企业维护公平秩序的强制性权限,对于业主私装地锁、楼道堆物堆料、私搭乱建等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物业企业有权恢复原状。


 

8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问题

如前文所述,产权分割2户(含)以上的,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必须纳入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程序,接受基层政府和社区的监督,因此前期物业招标应成为强制性条件。此举可加强市场竞争,减少建设单位选聘自己关联物业公司的可能。

 

任志强先生所提的第一业主选聘不好的物业企业,会影响其销售工作,在现行的物业企业评价制度不完善,和建筑物销售属于卖方市场的前提下,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关注远高于物业管理。而且开发企业绝大部分的保修责任在5年以内,很容易被与其关联的物业企业化解于无形,5年之内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换了马甲谁也无法预测,但其所遗留的矛盾会无情的留给下任物业,20多年的物业管理事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证明了这点。

 

任先生文中,指出保修的责任大部分为施工企业的责任,是对社会公众做出的错误性引导。正像个人买手机一样,屏幕出了问题,难道让机主去找屏幕的生产厂家要求维修吗?建筑物的质量问题,理所当然的面对开发企业,至于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如何约定,那是他们两个之间的事情,与业主无关。

 

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对物业管理并未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反倒是养活了一批培训机构、证书挂靠人员,甚至增加了部分公职人员的灰色收入。任先生提出实行技术管理等级,应该为一种进步,但如何评定,由谁评定、评定的公信力不知任先生是否有更好的想法。

 

个人觉的物业服务实行资信等级更为合适,资是对电工、消防中控、电梯维修等涉及安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准入和技术等级要求,信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企业的客观评价结果,二者结合构成该企业的资信。


 

9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

建筑物设立业主大会专用帐户,所有关于物业管理的费用必须纳入该帐户管理。帐户单独设立公共维修资金科目,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物业费纳入该科目,提取比例和是否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维修资金向全体业主公开,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可以了解该建筑物公维资金提取的比例和余额,为其是否决定购买该房屋提供参考。

 

物业企业帐户与业主大会帐户无关,不可重叠。

 

业主大会向物业企业支付相关费用,所支付费用建议不缴纳税费。

 

物业企业不对收取物业费负责。业主大会委托物业企业收取的,可给予适当比例的佣金。

 

是否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由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自行协商,政府不宜做强制性规定。建议采用日常管理事务包干、物业利润酬金相结合的方式。



10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

建筑物出现的管理责任,应根据谁决策、谁承担的原则确定。所有通过合同授权物业企业承担的事项,均应由物业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业主大会承担。

 

物业企业向业主大会申请消除安全隐患,但业主大会未通过的,由全体业主承担该安全隐患结果,个体业主无须对此负法律责任。物业企业未向业主大会申请的,由物业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应减少对小区物业管理事项的行政处罚。可以授权政府根据受隐患影响的一定比例的相关利害业主的申请,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隐患的硬性规定,所需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避免不相关业主对其他业主权益的漠视。

 

物业服务合同属双方的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解约的权利,违约责任由合同约定。

 

因物业企业提供的半公共性质的服务,可能涉及群体利益,应规定物业企业主动解约的限制性条件,并规定执行该条件的相应利益。业主大会主动解约的,物业企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按期撤离,相关费用结算至约定撤离日期,逾期未撤离的不享有任何权益,且应按原合同约定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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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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