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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 | 双创债实战解析
政策文件
发行流程及时间
中介机构
发行费用
经验教训
★ 2017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 发行主体: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 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两类对象:一类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另一类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拿到首创担保意向函。
十一国庆节后,券商进场,开始准备报会资料。
12月9日,发行材料提交上交所,12月27日收到上交所反馈意见。
收到上交所无异议函( 上证函 [ 2017 ] 79号)
发行成功,1月26日资金到账
双创债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与多家中介机构进行沟通配合,包括主承销商、担保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等,上述中介机构都在债权发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行人需要明确各中介机构工作的关键里程碑节点,推进工作进度;同时,在各中介机构间穿针引线,做好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也是影响效率的关键,需要发行人自身较高的参与度。
双创债不同于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并在此前准备完善的发行及备案资料,以便债券在市场上的发行认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上述工作均需要相应的时间来进行推进,发行人要在工作启动时做好对发行所需时间的评估,以免影响后续资金的使用。
双创债募集到的资金需要进行专户监管,资金用途及相应金额均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发行成功后,募集资金也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因此,发行人需要在确认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设定募集资金额度,以免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在需要的领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