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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估计

2017-08-13 叶林祥 李实 杨灿 中国经济学人

叶林祥1,李实2,杨灿3*

 

1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3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现有文献普遍认为,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偏低,因此应该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的政策误导性,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进行比较时,应该保持相同口径。为了让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具有可比性,本文对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的口径分别进行调整。如果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加入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将上升6%左右;如果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将提高0.8%;如果平均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至少还会上升6%左右。此外,如果以工资中位数度量平均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接着至少还会上升8%。经过上述调整,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从28%上升到49%,已经达到了公认的40%-60%合理水平。本文的分析表明,从保护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出发,当今中国统一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口径或许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更加紧迫。最低工资政策要取得预期效果,并不能简单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该加强企业对最低工资政策遵守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加班工资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落实,或者直接使用小时最低工资取代月最低工资。

关键词:最低工资  城镇私营与个体  加班工资  工资差距

JELJ81, J38, J88


一、引言及问题的提出


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起源于1894年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目前,世界上80%的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最低工资的法律地位。自2004年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以来,我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不断加大。最低工资政策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它已成为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提低、扩中、调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的重要抓手。最低工资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2)最低工资政策遵守和执行情况。(3)最低工资政策的经济效应,即对工资、就业、收入差距等的影响。相对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最为基础又最为重要的环节。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低,那它基本不起作用;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雇佣,而这又与最低工资政策初衷相悖(Stigler,1946Brown,1982Abowd, 1997Joseph, 2014Pandelis, 2015)。在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过高,还会导致企业普遍不遵守最低工资政策(Saget, 2008; Uma,2013; Haroon,2012)。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仅影响到最低工资政策的遵守与执行,还会影响到它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如何科学地测算我国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影响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韩兆洲、魏章进,2006;魏章进、韩兆洲、余鹏翼,2010;宁光杰,2011;吴慧萍,2012;王国洪、杨翠迎,2015)。与上述文献不同,本文主要考察我国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水平究竟有多高这样一个问题。一般采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衡量最低工资相对水平。原劳动部1993年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中首次出现了“国际上最低工资一般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的表述。2004年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再次提及了这一被广为宣传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利用75个国家数据分析也发现,虽然各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水平差异很大,但多数国家为40%左右(ILO2008)。因此,人们普 29 38524 29 11319 0 0 6159 0 0:00:06 0:00:01 0:00:05 6158遍认为最低工资的合理水平应是平均工资的40%-60%。可能受这个标准的影响,现有文献几乎一致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中国劳动杂志2010年第7期刊出一篇名为“专家谈: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姚先国、王弟海、易定红、李坤刚等专家都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总体偏低,仅能满足家庭最低收入户的劳动者的生存需要,最低收入户劳动者及其家庭子女的教育费用不足。还有一些研究甚至认为,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仅靠最低工资在城镇生活则难以维持生存(王学力,2012;黄岩和杨方,2011)。经验研究提供的证据与上述观点是一致的。现有关于最低工资相对水平的经验文献主要有两点结论:第一、我国自1994年最低工资政策实施以来,最低工资相对水平是不断下降的。都阳和王美艳(2008)指出,1995年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为0. 442006年这一比例下降至0.28。石娟(2009)利用全国27个省市数据分析发现,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从1996年的0.41下降到2007年的0.28。第二、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总体水平是偏低的。韩兆洲、魏章进、高培(2007)发现,截至 2005年,全国35个大中城市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为0.28。罗小兰(2007)利用2005年省际横截面数据发现,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为 0. 22。田松青(2009)利用200836个大中城市数据分析发现,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为0.31。马晓波(2010)利用200835个大中城市数据分析发现,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为0.31。韩兆洲、魏章进(2011)利用200835 个大中城市数据分析发现,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为0.27。贾朋、张世伟(2013)指出,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一直处在低位运行,最低工资仅占平均工资的 20%左右。


由于普遍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提高甚至大幅度地提高最低工资,构成了我国目前主流看法,越是接近决策层的专家越是持这种观点(孙书青,2006;蔡之兵,2011;肖江波,2009;董保华,2010;欧建祥、刘玉勋,2014)。事实上,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积极推动的工作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建议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能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40-60%(董保华,2010)。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年均增长不低于13%,最终使得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达到40%


本文认为,简单使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衡量最低工资相对水平,并将其与公认的40%-60%的标准进行比较,会造成很大的政策误导。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进行比较时应该保持相同口径,这样才具备比较的基础。平均工资口径中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工资组成?最低工资口径中又应该包括哪些工资组成?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查。对于平均工资指标,实际上目前我国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平均工资。现有文献分别使用了城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等工资概念,但实际上都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乡镇企业是否使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是2003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简称《规定》)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明确将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最低工资制度需要保护的低工资劳动者恰恰主要集中在城镇私营和个体经济部门。本文数据表明,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往往只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左右。因此采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度量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而不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存在着严重的高估,这相应地会低估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相对水平。对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的平均工资不应该包括加班工资。根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第四部分《就业和工资》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平均工资指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直接采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度量职工平均工资也会高估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地会低估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水平。此外,众所周知,我国存在着很高的工资收入差距,平均工资远高于工资中位数。在这种情形下,使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而不使用最低工资占工资中位数的比重,也会低估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发现三篇文献,它们认为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并不低。都阳和王美艳(2008)认为,最低工资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资,随时间相对变化不大。相反,平均工资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就业增长,工资随之迅速增长。因此,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从1994年的1995年下降到20060.28的低水平是合理的。黄乐祯(2006)、都阳和王美艳(2008)同时指出,采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之比度量最低工资相对水平存在着低估问题。这是由于平均工资是基于城镇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而不是劳动力调查得到的。城镇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不能准确反映外来劳动力和非正规部门的状况,城市的平均工资被高估了,相应地低估了最低工资的真实水平。董保华(2010)指出,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进行比较时,必须保持相同口径,并以上海市2010年数据为例分别对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口径进行了修正。上海市最低工资中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31%上升到41.7%。如果进一步扣除社会平均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上海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将接近60%高水平。董保华(2010)据此推断,至少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都是不低的。


黄乐祯(2006)、都阳和王美艳(2008)虽然指出了平均工资由于没有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存在着高估问题,但没有对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调整,更没有测算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董保华(2010)虽然对上海市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的口径进行修正,并重新计算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但并没有对不同地区、不同年份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进行估计,也没有考虑到平均工资中没有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所造成的低估问题。本文在上述文献基础上,首先利用2004-2013年全国31个省市数据对平均工资口径进行了修正,发现,如果平均工资中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6%左右。使用相同的修正方法,本文对现有文献估计的最低工资相对水平重新进行了估计,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本文接着使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2013)2013年数据分析发现:如果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还将提高0.8%左右;如果平均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接着上升6%左右;如果以工资中位数度量平均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至少还会上升8%左右。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为0.28,那么,如果平均工资中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到0.34;如果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到0.35;如果平均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到0.41;如果以工资中位数度量平均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到0.49。这表明目前我国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并不低,已经达到国际公认的40%-60%合理水平。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引言及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1994-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变动情况。第三部分,考虑城镇私营与个体就业人员后对平均工资进行修正,重新估计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第四部分,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进行调整,扣除平均工资中加班工资,并使用工资中位数度量平均工资,分别重新估计最低工资相对水平。第五部分,论文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我国最低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我国自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图1给出了1994年以来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最低工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对每个省份最低工资最高档和最低档进行平均,得到该省份最低工资平均值。如果当年该省份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则进一步根据月份进行加权。然后对所有省份最低工资平均值进一步平均,得到全国层面最低工资平均值。职工平均工资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4》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图1显示,1994年以来,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都逐年显著上升。2004年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以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进一步加大。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1994年至2004年为8.7%2004年至2013年为11%。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1994年至2004年为13.1%2004年至2013年为12.3%。虽然2004年以来,最低工资增长率进一步提高,但总体来说,仍低于平均工资增长率。图2给出了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值的变动情况。1994年至2009年,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值不断下降,2009年达到最小值,为0.24 左右,然后不断上升。2009年以来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开始上升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11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暂缓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因此2009年各省市最低工资均未调整,适用的仍是2008年或以前年份制定的标准。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2010年开始,全国各省份均恢复性的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最低工资制度越来越受到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年均增长不低于13%,最终使得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达到40%。不过虽然2009年以来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重不断上升,但到2013年该比重仍为28%。这说明,如果使用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重度量最低工资真实水平,我国最低工资的水平确实非常低,远低于40%的水平。



三、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考虑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


有不少文献估计了我国最低工资的水平,这些文献一致发现,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水平非常低,处在22%33%之间,具体见表1。虽然这些文献中使用的平均工资名称不同,分别为城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等,但实际上都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简要说明可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关于最低工资的使用范围是这样表述的,“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这表明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也在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之内。事实上,最低工资制度需要保护的低工资劳动者恰恰主要集中在城镇私营和个体经济部门。如下文所示,城镇私营和个体经济部门平均工资往往只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60%左右。因此采用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重度量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存在着严重低估。


为了准确估计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需要严格意义上的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应该是城镇所有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还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如果分别用abc表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占城镇总就业人数比重,UWPWIW分别表示这三类群体的平均工资,城镇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AW)表达式如下:


通过查阅全国以及各省市统计年鉴,可以获得各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UW以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占城镇总就业人员比重abc。如果能够进一步获得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那么就能得到城镇所有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直到2009年才建立了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因此,无法获得2008年之前年份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以及所有年份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不过由于城镇私营和个体工商户经济部门市场竞争性程度高,劳动力流动性强,农民工进入这些行业的障碍小,因此,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与这些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很接近,相应地,可以使用农民工平均工资代替城镇私营与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表2列出了2003年至2012年农民工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及两者比值。农民工平均工资确实远远低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两者的比重处在0.50.59之间。表3列出了2009年至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及两者比重。表3显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远低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两者比重处于0.560.64之间。表2和表3还表明,农民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实很接近,两者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为0.6左右,这表明使用农民工工资代替城镇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


虽然无法从统计年鉴直接获得城镇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但是表2给出了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平均比重。由于能获得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于是可以间接地估计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根据城镇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修正后的、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使用上述修正方法,本文对2004-2013年全国31个省市最低工资相对水平重新进行了估计,结果见表4。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由24%-27.7%上升到29.6%-33.1%,平均上升6%左右。修正前大多数省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都低于30%,没有省份超过40%;修正后大多数省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都超过了30%,并且有省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超过了40%。本文还对现有文献估计的最低工资相对水平重新进行了估计,结论是相似的,结果见表1。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由22%-33%上升到28%-39%,平均上升了6%左右。总之,本部分的分析表明,如果平均工资中包含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要上升6%左右。



[1]这里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是显著低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2009年为例,农民工平均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3%,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6%,前者比后者低3%。因此,假定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和农民工平均工资相等,会低估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地,会高估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相对水平。原有文献假定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等,本文假定城镇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与农民工平均工资相等,即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9%之间,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6%左右。因此,这里的误差不会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

 

[2]这里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因为本文假定全国以及各省市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的比重是相同的。



四、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考虑最低工资口径、加班工资和工资差距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 最低工资经过各项扣除后, 是一个 “窄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主要包括计时、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情况表(I104 表)指标解释(国统办字[1999106号)》 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 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可见,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 “宽口径”。 两个口径中的主要差异在加班工资、 津贴、 补贴和社会福利四个方面。 如果两者要进行比较,一定要调整成同相同口径。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北京、上海则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中。因此,我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存在差异。由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与之比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应该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需要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进行调整。不过对于本文数据来说,涉及到口径差异的只有北京和江苏,因此需要对北京和江苏的最低工资口径进行调整。我国各地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存在着最低缴费额,获取最低工资的员工一般适用最低缴费额。2013年北京市城镇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保缴费额为236.98元,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为190.92元。调整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调整后最低工资为1758.92元。2013年江苏省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如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他单位为8%-12%。调整前江苏省最低工资三个档位分别为1400元,1190元和1115元,调整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最低工资三个档位分为1568元,1332.8元和1248.8元,其他单位最低工资为1512元,1285.2元和1204.2元。


     对于平均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时,至少不应该包括加班工资[1]。根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第四部分《就业和工资》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平均工资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直接采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度量职工平均工资会高估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地会低估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水平。为了与最低工资进行比较,需要扣除平均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此外,我国存在着很高的工资收入差距。在工资收入差距过高时,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工资中位数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以中国家庭收入调查2013年数据为例,城镇住户月工资收入的中位数为2917元,月平均工资为3556元,前者是后者的82%。其实,工资中位数也是一种平均工资指标,只不过它不是简单的算术平均,而是一种“位置平均”。对于低工资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更关心工资中位数这个平均工资指标。在国外,很多文献在估计最低工资的水平时,会同时计算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和工资中位数的比重(ILO2008)。因此,使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而不使用最低工资占工资中位数的比重,也会低估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


本文使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2013年数据(简称CHIP2013)对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的口径进行调整,重新估计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CHIP2013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抽取了农村、城镇、流动人口样本,本文只选取了其中的城镇样本。样本涉及北京、山西、辽宁、江苏、山东、四川、云南等14个省市、123个地级市、218个县级行政区域,包含19887个城镇住户样本。CHIP团队构建了一系列权重,使得CHIP样本的人群组比例具有全国代表性。CHIP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包含个体特征、就业情况、工作单位、工作时长、工资等信息。利用CHIP2013对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估计后结果见5。对最低工资标准口径进行调整后,即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0.342上升到0.35,提高了0.8%[2]。平均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后,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0.35分别上升到0.4080.431,至少上升6%。需要说明的是,CHIP2013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只给出了员工工资总额的信息,并没有直接给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分项信息,不过给出了月总工作小时数的信息,因此可以计算员工小时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可能并没有完全遵守加班工资法律规定,而是按照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小时工资支付加班工资[3]。因此,本文分别计算了两种口径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分别是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倍和1.5倍。我国目前实行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员工周工作小时数超过40,那么超过的部分可以看作加班时间。然后将加班时间乘以两种口径的小时工资,就可以得到两种口径的加班工资。然后将工资总额减去加班工资,就得到了不包含加班工资的平均工资,相应地的就得到了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如果以工资中位数衡量平均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进一步上升:如果加班工资是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0.408上升到0.491;如果加班工资是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5倍,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0.431上升到0.521。总之,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至少上升8%



[1]一般认为,在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福利这四个方面的数额中,加班工资是数额最大的(董保华,2010)。本文工资数据中,无法识别津贴和补贴部分,因此没有扣除。本文平均工资中没有扣除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补贴,经过调整,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已经超过40%,如果平均工资中扣除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补贴,那么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更好。因此,平均工资中没有扣除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补贴,不会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

[2]北京市和江苏省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分别提高7.4%和2.9%。

[3]可能有企业根本不遵守加班工资法律规定,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最低工资政策中最为基础的环节。现有文献估计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水平处在22%33%之间,远低于国际上公认的40%-60%合理水平。从这些文献出发,很多学者认为,为了保障低工资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应该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误导性。这是由于现有估计最低工资水平的文献存在着明显缺陷。首先,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如果平均工资中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会上升6%。以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重为0.28为例,考虑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后,该比重会上升到0.34。其次,如果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接着上升0.8%。以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为例,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从0.34上升到0.35。然后,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的工资不应该包含加班工资。如果在平均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至少还会上升6%。以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为例,平均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后,该比重会从0.35上升到0.41,已经达到40%-60%的合理水平。最后,众所周知,我国存在着很高的工资收入差距,平均工资远高于工资中位数。如果以工资中位数代替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占平均工资的比重至少还会上升8%左右。以2013年我国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为例,该比重会上升到0.49。这表明,我国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并不低。本文的研究提醒我们,在评估我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时,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一定要保持相同的口径,否则会造成政策的误导性。首先,我们需要得到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尽早发布包含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其次,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和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补贴,与之相比较的社会平均工资中也应该扣除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补贴。在员工加班普遍存在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在低工资劳动者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此时,如果不扣除平均工资中的加班工资,将会严重低估最低工资的相对水平。目前最低工资政策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并不是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导致的。与大多数国家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我国对于全日制员工实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员工加班以及加班得不到法定加班工资普遍存在的情形下,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企业很容易通过延长员工劳动时间化解成本压力(石娟,2009;王美艳,2013;叶林祥等,2015),这会稀释最低工资政策的效果。因此,最低工资政策要取得预期效果,并不能简单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该加强对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加班工资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落实,或者如都阳、王美艳(2008)所提出的,直接使用小时最低工资取代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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