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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店选网购”跳单问题的竞争关系分析——以中国图书行业为例

2017-11-24 于立 徐洪海 冯博 中国经济学人


于  立,徐洪海,冯  博


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天津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实体店选择体验而在网上购买的“店选网购”跳单现象在各国的图书、服装、电子、电器、家居和化妆品等行业都非常普遍,引发许多新的经济学与法学问题。本文依据纵向产业组织理论(特别是纵向价格双轨制理论),以中国的图书行业中广为出现、争议较多的“店选网购”跳单问题为重点,从企业经营模式、顾客购买模式和营销渠道价差三个角度,总结出“店选网购”的三个“跳单定律”。在此基础上,提出“跳单与RPM互克理论”。核心结论是,如果确认企业RPM策略产生了明显的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则应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的跳单行为;如果确认消费者跳单行为导致了值得关注的反竞争后果和严重的搭便车问题,则应豁免企业的RPM策略行为。

[关键词]  店选网购;跳单问题;渠道价差;搭便车;转售价格维持(RPM)



一、互联网对图书行业的三重冲击与“跳单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对全球很多行业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在图书行业表现特别明显。本文重点研究中国的图书行业,但其分析思路和结论对各国的图书、服装、电子、电器、家居和化妆品等行业应该都有借鉴意义。根据影响大小与广泛程度,互联网对图书行业的冲击由大到小可分成三个层次。见图1。



第一层次是“网络写作与发表”对“传统编辑出版制度”的冲击。“网络写作与发表”主要是指以网络文学和微博式写作为代表的,将网络作为发表媒介的新型写作方式。作者可以直接在网上写作发表,读者也可以直接在网上阅读。微博、微信等也已成为发表个人言论,并与读者互动的网络平台。相对于传统的编辑出版方式,网络写作和发表不仅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中国严格的进入管制、书号分配和内容审查制度,也可以绕过纸质图书从编辑出版到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重要的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受众广、速度快、交互性强、自由度高,对于中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特点,这种冲击则显得更为巨大,影响会更加深远。


第二层次是电子图书对纸质图书的冲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很快被读者尤其是青年读者所接受,表现出以下几大特征:1)电子图书多可免费下载或售价低廉,电子图书阅读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阅读工具极为方便,使得电子图书对纸质图书造成更大冲击。当然,这些“免费午餐”有时涉嫌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2)电子学术期刊使用率增长非常快,高校老师和学生现在几乎只阅读电子期刊。3)纸质图书虽然有较为固定的读者群,但需求总量增长缓慢,所占份额有限,且日益下降。


第三层次是网上购书对实体书店的冲击。近年来,当当网、亚马逊中国、京东商城等网上图书零售商发展迅速,增长速度惊人。网上购书凭借其价格低廉、品类齐全、送货及时等优势对实体书店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冲击方式有两种:一是顾客直接从网上购买图书,简称“直接网购”(直接冲击);二是顾客在实体店选择体验,而后从网上购买,简称“店选网购”(间接冲击)。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所做的《2013年3月网购图书数据分析报告》,读者通过网商购书的比重高达60%,其中直接网购占44%,店选网购占16%。见图2。另据2012年12月《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s)的调查,美国消费者通过“店选网购”方式购买电子商品的比例为18%,与中国消费者以这种方式购买图书的比例相当。直接和间接冲击的后果则是实体书店的纷纷倒闭、业务萎缩或被迫进行业务结构调整。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特有,在世界各国都大致如此。



“店选网购”(Store-Browsing-Web-Purchasing,缩写为SBWP,与Showrooming或Window Shopping基本对应)是一种典型的跳单行为。广义的跳单(Jump-Dealing)又称“跑单”、“漏单”,一般是指在三方主体交易过程中,其中两方“合作”谋利,跳过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布的首批首个指导性案例就是“居间合同”跳单案(于立,冯博,2012),本文讨论的图书行业的“店选网购”,其他领域如医疗领域中的“院诊店购”,店面租赁中的“租少售多”等,都是典型的跳单现象。


这三重冲击不仅对实体书店,实际上对整个传统图书行业的各个环节也都造成巨大影响。面对这种现象与趋势,中国的官、产、学、媒各界议论纷纷。最突出的观点是主张通过价格立法限制打折降价行为,消除“恶性价格战”,以保护实体书店生存。比如,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就曾于2010年联合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出版一年内的新书在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通过网商销售的图书优惠幅度最多不能低于8.5折。而这种要求图书按照出版社的标价进行销售、不得打折的做法实质就是“转售价格维持”(RPM),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本身就有违法之嫌。正是出于这点考虑,国家发改委曾对此“新书限折令”叫停执行并要求修改。虽然国家发改委同意以上三家协会起草《关于豁免新版图书出版发行纵向协议的规定》,但实际市场的竞争结果已经表明这些规定即使实施也没有效果,而且对此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值得深入研究。


二、图书行业纵向竞争关系分析


从纵向产业组织关系看,中国图书行业分为上游编辑出版——中游批发——下游零售三个环节,对应的主体是出版社和印刷厂、总发行商和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店商和网商)。在分析评价零售环节中出现的实体书店经营困难、普遍萎缩问题时,不能只看零售环节,而应从纵向角度兼顾各环节的竞争和垄断情况。


1.图书行业的纵向产业组织关系分析


(1)上游图书编辑出版环节。在此环节中,中国实行着严格的“进入管制”和“书号配给”制度,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中国现有出版社不到六百家,而欧盟数以千计,美国则数以万计。从产业组织角度看,出版社的实际进入障碍并不高,规模经济性有限,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运营。按理,大学都可设立出版社,他们对学术著作的组稿、编辑成本很低,对打破出版和发行垄断比较简便。现实中,普通图书作者特别是学术性较强的论著作者,面对较强的出版垄断,在稿酬和版权保护方面,谈判能力极其有限,有的则被迫“购买书号”,只有少数畅销书作者情况有所不同。


(2)中游图书发行批发环节。中国过去一直沿袭着出版社出版图书,由新华书店统一经销的传统模式。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才颁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在政策上允许民营书店、网络书店和外资企业发行图书,但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迄今为止,全国的总发行商只有百家左右,其中民营总发行商只有十几家,竞争严重不足,而且新华书店仍然垄断着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权和经营权。


(3)下游图书零售环节。在网商出现之前,特别是在民营书商进入之前,借助出版社在图书封底标注的统一零售价格,加之实体店同行缺乏竞争,店商可以维持图书转售价格,并据此获得垄断利润。而随着民营书商的进入,垄断利润逐渐变薄。特别是电子商务出现之后,网商基于成本效率的低价冲击使店商的RPM策略难以为继,图书零售环节的竞争性也越来越强。其中有两股力量发挥作用,一是直接网购(44%),二是“店选网购”(16%)。虽然店商自称是互联网冲击的受害者,有时被迫成为网商的“试衣间”,实际上网商对店商的冲击更多的是两者竞争的必然结果,主要冲击来自直接网购。


2. 图书行业的“纵向价格双轨制”问题


根据我们提出的“纵向价格双轨制”理论(于立,1992;于立,王健林,2008),大体上可以判断,中国图书行业表现为上游行政垄断——中游竞争不足——下游竞争激烈的基本格局是引发零售环节出现问题的重要原由。与此形成反向关系的是电力行业,即上游高度竞争——中游竞争不足——下游高度垄断,也能说明同样道理。不论是图书行业纵向上竞争由弱趋强(同时必然是垄断由强趋弱),还是电力行业纵向上竞争由强趋弱(同时必然是垄断由弱趋强),都属纵向价格关系的扭曲。见表1。



上游垄断定价(对应行政垄断)和下游市场定价(对应竞争)的“纵向价格双轨制”不仅导致图书零售价格的扭曲,同时也造成图书行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出版社保持着稳定的偏高利润,作者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零售商只能获得微利,大批店商经营困难,有些甚至亏损倒闭。其中,新华书店本可以依靠在发行业务(如教材垄断)方面的优势在下游零售环节拥有较强竞争力。亏损的主要原因应该出在经营机制老化、人员组织臃肿、企业战略保守、服务意识不足上。由于图书行业事实上的纵向双轨制和价格扭曲,造成了不可低估的显在和潜在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网购图书的冲击(直接和间接)只不过是“导火索”而已。


理清了图书行业的上述纵向关系后,便可集中分析零售环节的竞争关系。具体可分成三种:一是店商与网商的竞争,表面上也有横向竞争,实质是纵向差异化竞争,如店商和网商在经营品种、商品体验、送货服务、购物方便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竞争多有跳单现象和搭便车问题。二是店商与店商的竞争,三是网商与网商的竞争,都属同行横向竞争,基本没有跳单现象和搭便车问题。见表2。



图书行业中,新华书店在网商出现之前的很长时期内“一统天下”,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不存在“店选网购”的跳单问题。第二种竞争(店店之争)日趋激烈,除一些小型书店外,“诚品”、“佩吉”(PAGE ONE)等连锁书店都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品牌特色。第三种竞争(网网之争)中的网商也逐渐形成各自特色。由于后两种竞争关系(即店商与店商,网商与网商)不存在明显的顾客跳单和网商搭店商便车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第一种竞争关系,即店商与网商之间“店选网购”跳单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


三、图书零售环节中的“跳单问题”


图书行业下游零售环节店商与网商之间的竞争关系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原因在于这个环节存在较为普遍的跳单现象。那么,到底图书行业中顾客跳单和网商搭便车现象背后存在哪些经济规律,又该怎样解决?影响顾客跳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下面从企业经营模式、顾客购买模式和营销渠道价差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尝试总结出相应的三个“跳单定律”。


1.企业经营模式比较


网商的介入使图书零售环节形成新型的竞争关系和市场结构。在供给方面表现出“两类



经营模式1——并存(Duopoly)模式:店商与网商独立经营、相互竞争,分别从事纯实体销售业务和纯网上销售业务,各自追求专业化经济,而放弃一体化经济。顾客根据商品特征和价格选择购买方式,即店选店购、直接网购还是店选网购。如果顾客选择店选店购和直接网购,店商面对的是直接低价冲击,但不存在跳单现象和搭便车问题。如果顾客采取店选网购方式,则会产生网商搭店商的便车或外部性问题,导致对店商的间接低价冲击。店商对第一种直接网购冲击,应该无话可说,实属两者正常相互竞争;而对于第二种冲击,店商则有一定的合理诉求因素,应该考虑外部性补偿问题。


经营模式2——合并(Merger)模式:原来的独立店商与网商实现一体化合并,成为合二为一的新企业。这时,顾客选择哪种渠道购买商品对新企业并无影响,因为合并后店商与网商之间的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从而消除了跳单与相应的搭便车问题。然而,在合并模式(和下述混合模式)下,一体化企业内部的实体销售业务与网上销售业务之间,只要线下线上业务存在过高价格差异也会出现“内部跳单”,但这已经不是企业之间的搭便车问题,公司总部可以方便地通过内部核算予以处理。合并模式的缺点是在可以获得一体化经济的同时,多会消除基于分工的专业化经济。而且,这种纵向一体化很可能增强相关企业的市场势力,反垄断机构应慎重对待。


经营模式3——混合(Mixture)模式:店商和网商仍为独立企业,但实行实体销售业务与网上销售业务混合经营。理论上说,这种混合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店商与网商的区别可能不再存在。但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仍是店商以实体销售业务为主,以网上销售业务为辅;而网商则以网上销售业务为主,同时有少量的实体销售业务。总之,混合模式往往是专业化经济与一体化经济兼而有之,此时顾客跳单与网商的搭便车问题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得到根本性缓解。


通过对三种经营模式的特征比较及对跳单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并存模式与合并模式实为两种极端情况,混合模式则介于二者之间。在从并存模式到合并模式的转化过程中,一体化程度逐渐增强,专业化程度则逐渐趋弱,而跳单程度随之逐渐降低。由此得出:


跳单定律1: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店商与网商专业化程度越强(或一体化程度越弱),跳单现象和搭便车问题则越多;反之则相反。


2. 顾客购买模式比较


从顾客角度看,图书行业下游零售环节店商与网商之间的竞争有店选店购、店选网购和直接网购三种购买模式。顾客在选择购买方式时,商品价格与特征、购前售后服务、购买风险等都是影响顾客决策的因素。这些因素可分为两类: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这里先考虑非价格因素对消费者购买模式或跳单问题的影响。在非价格因素中,又可细分为个性化需求与体验化服务。个性化需求主要包括:装帧与封面设计、版本先后、赠品或周边产品、签名售书等等。体验化服务主要包括:图书推介、店内试读、氛围营造、退换服务等。当然,购买风险也是影响购买模式的非价格因素之一,但由于网商的图书质量多有保证,这一因素可暂不考虑。见表4。



购买模式1——店选店购:顾客到店商选择体验并最终购买商品。店商能够展列图书、提供赠品和举办签名售书活动,用专业导购人员提供咨询推介图书,提供场地方便店内试读,营造读书氛围。“店选店购”购买模式可以满足顾客对商品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能使顾客获得相对完善的体验化服务,因而成为注重商品个性化与服务体验化且时间较为宽裕顾客的首选购买模式。在这种购买模式下,顾客“选”和“购”商品的过程均在实体店完成,不存在跳单和搭便车问题。数据表明,顾客通过店选店购方式购书的比例仍保持在38%。实体书店如能不断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特色化经营,更好地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体验化服务,则可在“店网大战”中占据一席之地。


购买模式2——店选网购:顾客在店商处选择体验,但最终从网商处购买。这种模式由“店选”和“网购”两个环节组成。顾客通过“店选”可以获得店商免费提供的售前咨询、售中试读等体验化服务,又能满足顾客对图书设计、版本差异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再通过“网购”,既得到免费的“店选”服务,又可获得网商的低价优惠。在现实中,顾客选择店选网购方式,多是对商品个性化与服务体验化要求不高,而更重视价格因素,所以跳过店商从网上购买。这种店选网购模式必然引发跳单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网商搭便车问题,有时还较为严重。


购买模式3——直接网购:顾客选购商品的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直接网购的特点有二:一是价格低廉,据我们估算,多数图书价差率在20%-40%之间;二是适合图书这类标准化程度高的商品。数据表明,直接网购已经成为对店商经营冲击最大的购买方式,在60%的网购图书比例中,三分之二来自直接网购。由于商品的“选”和“购”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因此直接网购模式并不存在顾客跳单和相随的搭便车问题。


通过以上对三种购买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


跳单定律2:价格一定条件下,偏好个性化需求与体验化服务的顾客多选择店选店购(样本数据38%);偏好标准化需求与便捷化服务的顾客多选择直接网购(样本数据44%);介于两者之间的顾客则多选择店选网购(样本数据16%),而且只有店选网购模式存在跳单问题。


3. 营销渠道价差分析


其他因素一定时,价格因素则是影响顾客选择的关键因素。本节重点分析营销渠道价差与“店选网购”跳单问题的关系。


本项目组在2013年7月进行了一次调查,重点比较店商与网商之间的渠道价格差额和价差率。调查发现,在图书行业若干种代表性商品组别中,网商价格比店商价格大多低20%-40%。



角度看,上述分析并没有考虑交通费用(顾客往返实体店的交通费与网购运费),但现实中网购多数情况下是免运费的。从商家角度看,据我们调查的20%-40%价差率推算,网商的成本加价一定很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影响价差率的主要因素是广义的“店面费用”,即包括物业成本、店面租金、工资成本、存货成本、税收等各成本因素的分摊费用。但产业组织理论说明,除非该企业具有市场垄断势力,不然企业自己加进自定分摊成本后的价格不一定能得到市场认可,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以新华书店为例,实体店的大多店面都是自有产权,较少有账面上的租金问题,也很少考虑机会成本。工资成本中含有部分离退休职工福利的成分,这应是社会负担问题,而网商基本没有这种负担。而新华书店在中小学教材发行方面具有特许经营特权,项目组调查新华书店90%的赢利来自中小学教材经营,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成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个特权优势,新华书店的经营会更困难。但无论如何价差率不应该如此之大。


在一定条件下,当网商价格明显低于店商价格时,顾客必然跳单。因此可得:


跳单定律3:店选网购模式是跳单的必要条件,而渠道价差较大是跳单的充分条件。其他条件(非价格因素)不变时,跳单率与价差率成正比。 


总结以上三个“跳单定律”,可以得出的综合判断是,“店选网购”跳单问题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网商对店商的冲击,但其背后是电子商务带来的效率或成本节约。另一方面是网商在顾客跳单过程中通过搭便车侵害了店商的利益。然而,这种“侵害”一是对店商影响比较有限,因为主要冲击来自直接网购。二是假如没有网商的竞争,实体店仍可维持较高的价格和相应的利润,也不符合经济规律。所以总体来说,网商对店商的冲击主要是竞争效应的体现。其中的直接冲击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行业效率,符合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规律;只有间接冲击有“不公平”的一面。对于直接冲击,店商只能面对现实,顺应规律,或者退出竞争,或者设法应对。而对于间接冲击,虽然值得同情,但试图通过“立法”维持恢复原来局面,既不合法理,也不切实际。店商更应采取一体化或混合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业务策略来应对被动局面,适当介入网上业务或其他业务,而不是靠“借口”书店的“公益性”获取生存空间。


四、图书行业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在中国近年的图书市场运行中,处于竞争劣势的店商及其代言人经常指责网络书店在销售环节“任意打折、恶性竞争”,并呼吁有关部门立法制止。这种主张实质上并没有抓住要害,有关言论大多似是而非,而且本身就有违法之嫌。下面就《反垄断法》中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有关条款,对店网的相关主张进行法理分析和经济评价。


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一种经常引发争议的企业经营策略,也是反垄断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近年来在中国的图书销售领域表现突出。2013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锐邦诉强生案”的判决是中国这个领域的第一个典型判例,并确认了该案中的转售价格维持是一种《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行为。该判决结果对图书行业很有借鉴意义。


单从法学角度看,RPM行为多被认为属“本身违法”行为。但是,经济学研究表明,RPM 可能同时产生促进竞争(正效应)和限制竞争(负效应)两种效果,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显得过于机械和严苛(黄勇,2012),有时反而会抑制RPM可能给市场带来的竞争活力。因此,应该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重视角或法律经济学的综合视角审视RPM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对于RPM行为,美国的“合理推定”执法原则和欧盟的“原则违法、例外豁免”执法原则最具代表性。在美国,2007年的“丽晶诉PSKS公司案”(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 dba Kay’s Kloset…Kay’s Shoes, 551 U.S. 877.)确立了RPM适用“合理推定”原则。在欧盟,关于RPM的规定体现在《欧盟公约》第81条,其中第一款属于“原则违法”,第三款则属于“例外豁免”。其实,这两个执法原则思路“殊途同归”,没有实质差别。中国大体上属于后者,即也是“原则违法、例外豁免”(许光耀,2011)。


中国《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属于原则违法——作者注)和第15条“可以豁免提高质量、增进效率等情况的纵向垄断行为”(属于例外豁免——作者注)。实体书店的诉求显然属于RPM行为,但又很难以“提高质量”和“增进效率”的借口获得豁免。中国的图书封底惯例上都有明确定价,这在一些国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与中国《反垄断法》的主旨相悖。但由于实际上普遍存在幅度较大的打折行为,因此这种表面上的转售价格维持完全形同虚设,效果十分有限。有趣的是,中国经济运行中,有许多现象名实不符,因而一些不大正确的理念和政策事实上负作用并不大,这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特色之一(于立,冯博,2013)。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看,这里提出一个新的值得更深入研究的产业组织理论,简称“跳单与RPM互克理论”,即在纵向竞争关系中,消费者的跳单行为与企业的RPM策略互为克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跳单行为有利于消除RPM的限制竞争效力,而RPM反过来也倾向于制止跳单行为及其相应的搭便车现象。由此得出的基本推论则是,对于反垄断机构而言,如果确认企业的RPM策略产生了明显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应鼓励和支持顾客的跳单行为;如果确认顾客跳单行为导致了值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后果和严重的搭便车问题,则应豁免企业的RPM策略行为。


这一新的理论发现可对有关RPM的反垄断执法提供新的执法思路。各国对RPM的反垄断执法原则大体类似,难点体现在对豁免条件的经济分析方面。现在,根据上述的跳单定律和互克理论,则可以避繁就简地观察是否存在跳单现象?跳单程度及规律如何?从而判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反垄断规制。这至少是个新的执法角度。比如,如果跳单现象较多(同时价差率趋于减小),则对RPM就不必过虑。如果跳单现象较少(同时价差率趋于增大),则对RPM就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按这个思路审视中国图书行业的竞争情况,是非结论和政策导向岂不更加清晰?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互联网及其相应的技术革命对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外交等各方面都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和冲击,并会引起相应变革。中国的图书行业面对网络的冲击,显然过于被动、迟钝、保守,试图通过“新书限折令”等手段维护实体书店的生存,难以实现。


第一,研究图书行业应该从整个行业的纵向关系着眼,综合分析各个环节中的竞争与垄断关系。在上游行政垄断、中游竞争不足的条件下,下游的竞争必然是扭曲的。只从零售环节横向角度看,的确存在“店选网购”跳单行为及相伴随的搭便车问题,但是从纵向关系来看,跳单又是对“维持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行为的“有力反抗”,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因此不能对图书零售环节中的“店选网购”跳单问题一概否定,很多情况下,跳单对促进竞争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


第二,图书行业广泛存在店选网购的跳单现象,并且表现出跳单率与价差率呈正向相关关系的规律(跳单定律3),这是企业经营模式(跳单定律1)和顾客购买模式(跳单定律2)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正确对待任何片面诉求,特别是借鉴“跳单与RPM互克理论”,不宜轻易干预。


第三,在图书零售环节中的店选网购跳单过程中,网商搭店商便车有不合理因素。应该考虑网商对店网给予某种形式的“适当补偿”。实体书店可以采取纵向扩展(发展网上销售业务)和/或横向多样化经营的“以攻为守”策略,但店商不应过于期望通过RPM或“新书限折令”手段来维持生存。有的实体店应及早退出,因为实体书店的萎缩是全球性的普遍现象。


第四,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政府需要根据《反垄断法》规范图书行业的竞争关系,重点放在放松出版社市场准入,打破书号垄断,而不要过于关注RPM行为。中国的纵向垄断案件中的经济分析和专家证词水平有待提高,“原则违法、例外豁免”的相关执法原则还需要完善。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迈尔斯诉帕克公司案”(Dr. Miles Medical Company, Petitioner, v. John D. Park & Sons Company, 220 U.S. 373)就是经典例子(薛兆丰,2013)。直到1960年,才由经济学家泰舍尔(L. G. Telser,1960)对此判例给出了科学的法律经济学解释。泰舍尔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实际上涉及到了跳单问题,但没能给出明确的经济学概念,更没有建立跳单问题研究框架。希望本文提出的“跳单与RPM互克理论”是对产业组织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相关理论的一个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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