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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彭水专项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

2018-02-06 微播彭水

专项治理行动之——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临聘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流动人口。


治理内容

做到“干群同治”:

1.公职人员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刹请客送礼风规定的通知》(彭水委发〔2013〕3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的通知》(彭水委办发〔2014〕52号)要求,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带动全社会形成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不办的好风气。除婚丧嫁娶以外,其他各种名目均为违规请客送礼。操办婚丧嫁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操办本人和子女以外的婚事,操办父母(含配偶父母)以外的丧事;

(2)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四处下请柬、发信息;

(3)不得邀请或变相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收受礼金礼品;

(4)不得利用同一名义分散多次操办或多头收礼;

(5)不得违规送礼。

2.普通群众要移风易俗,参照公职人员的要求,不得利用各类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污染环境、影响秩序

3.移风易俗,倡导以下行为

(1)不办“寒茶饭”;

(2)操办丧事殡期不超过3天;

(3)适度燃放烟花爆竹;

(4)不送礼、不收礼;

(5)不安排低俗表演。


案例:2016年12月24日,县安监局副局长徐中荣为儿子操办婚礼,违规收受36名管理服务对象礼金30800元;2017年6月7日,徐中荣操办父亲丧事,违规收受38名管理服务对象礼金27500元,就属于典型的借机敛财不正之风。

治理职责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治理职责包括乡镇(街道)属地职责、部门主管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


1.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包片负责制,建立驻村领导包村(社区)、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体系,负责对本辖区普通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正确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2.明确部门主管责任


县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系统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公职人员的管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


3.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纪检监察、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安监、消防、食药监、电力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承办宴席的餐馆企业和宴席场所的管理,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县委宣传部:做好乡风文明,引导移风易俗,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报道宣传,对发现的违规典型进行曝光。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求内容详实、措施有效;指导建立健全红白事理事会组织,制定《红白事理事会工作章程》。

县公安局:加大对阻碍交通、影响安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所打牌赌博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对整治滥办宴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食药监分局:按照《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承办集体宴席餐饮单位的管理,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发现疑似滥办宴席行为,及时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工商局:负责对餐馆、酒店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疑似滥办宴席行为及时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扎实开展对宴席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对提供宴席场所的酒店、饭店消防安全的检查查处力度。

县安监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占道行为的查处,合理引导群众依法建设,对在城市、路边乱搭乱建临时帐篷、占用公共场所严格查处。

县环保局:严肃查处举办集体宴席中污染环境行为。

县文化委:加强对民间歌舞乐队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许可标准,加大对低俗表演的治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演出行为。

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用电、用水安全隐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暂停供电、供水。


明确十二项“禁止”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的通知》(彭水委办发〔2014〕52号)明确禁止的十二种情形。

1.不得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含配偶父母)以外的婚丧嫁娶事宜;

2.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四处下请柬、发信息;

3.不得邀请或变相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4.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操办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5.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及进行致辞、作陪、敬酒等活动;

6.不得安排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工作场所、占用工作时间为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

7.不得动用公车或豪华车队、招摇过市,大摆宴席等;

8.不得动用公款向操办婚丧事宜者送钱物;

9.不得动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操办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10.不得利用同一名义分散多次操办或多头收礼;

11.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12.其它违规违纪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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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水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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