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修订的这部法律与你我息息相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自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过了三次修改 ↓↓↓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新修改了哪些内容?小编选取了2015年版本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一起来学习:
#01
2015年版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021年版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02
2015年版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021年版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03
2015年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21年版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04
2015年版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021年版
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05
2015年版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版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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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 知校情
1919年7月14日,《湘江评论》创刊。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创刊宣言中指出:“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什么力量最强?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湘江评论》创刊号寄到北京后,李大钊给予了高度评价。《晨报》也予以介绍,说它“内容完备”、“魄力非常充足”。
【校史上的今天】
1986年7月14日,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
素材来源:人民网、学习强国、《合肥工业大学校史(1945-2005)》
学生编辑:尹洪梅、李秋晨、韩彬妮、王露卿
责任编辑:李庆宇、卫婷婷素材来源 | 微言教育
责任编辑 | 卫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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