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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二审 他们因何被改判?

2016-12-05 文_ 冯彬 廉政瞭望



众所周知,官员因贪腐被查,进入司法程序一审宣判后,二审改判的几率并不大。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悔罪、立功、多退缴


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上诉减刑的贪官,文家碧算是为数不多的一个。


在担任原四川省计生委副主任及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巡视员期间,文家碧索贿受贿,侵吞、骗取公款,涉案金额达850余万元。2015年7月,她一审获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文家碧上诉提出,其贪污的钱不属于社会捐助款,自己有自首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几年中,争取到位资金数十亿元。”在看守所的反思手稿里,文家碧一条条列出了每一笔款项的去向,还称自己受贿是要“去北京协调关系”。


终审判决中,文家碧的刑期改判为16年,并处罚金210万元,不过这与她“争取项目”无关。据《新京报》报道,该判决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的。


说到悔罪,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就显得更为“真诚”。据报道,廖小波曾“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2015年11月,南宁市中院二审改判廖小波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700万元。而此前,他一审获无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二审期间,廖小波还检举了顶头上司——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再加上他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线索经查证也属实,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与之类似的还有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胡在狱中曾写举报信,交待出300多人的罪行。


“官员经济犯罪的数额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情节,但现在审理受贿案件时已不单纯是‘唯数论’,判决考量的因素越来越多。”有专家表示,法庭还会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


想争取二审轻判,退缴赃款也能表示“诚意”。被网帖举报“坐拥过百套房产”的广州市厚街镇武装部原部长林伟忠,因伙同下属用虚开收据、发票的手段骗取公款420多万元,被一审以贪污罪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430万元。


他被查处后,其家属退缴了450万元。林伟忠对判决结果不服,最终,二审法院在主刑未变的前提下,将没收个人财产金额改判为50万元。


“贪官在自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总会想方设法获得轻判,这很多时候是一种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有专家表示。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给他们吃了定心丸。少数二审改判的案例,正彰显了我国保护被告人权益的法治精神。


上诉不是“编故事”


同样是举报,同样是改判,对于江西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来说,两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2013年,周建华一审以受贿罪被判死缓。次年,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落马后,家人及律师称周建华落马是因为举报了苏荣妻子,而遭到打击报复。在二审法庭上,周建华甚至大喊道:“法院不是苏荣的私家刑庭。”


但是,中央巡视办副主任张本平曾表示,苏荣被查的线索是由巡视获得。一名权威人士也向媒体透露,苏荣被查与周建华举报没有关系,这是周试图将其贪腐问题混淆为政治迫害。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改判为无期徒刑。


“其实,贪官通过上诉获减刑的只是一小部分”,一名基层法官透露,即使上诉,多数也会维持原判。为了抓住最后的机会,贪官们往往会使点小心机,甚至是上演一出无理取闹的戏码。


“都是基于证人之间的相互印证、法官的推理,并没有直接证据,判决内容是在编故事。”这是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在法庭上的话。他因单独或伙同情妇钟华收受款物共计2000余万元(其中90%是二人共同受贿),一审被判死缓,而钟华获刑15年。随后二人双双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闻清良不仅极力撇清与情人的关系,更对检方指控全盘否认,称其履行的都是正常职务行为,未收一分钱。还理直气壮地叫嚣,“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判决说我情节特别严重,我搞不清楚哪里严重?”


然而在证据面前,狡辩并没有什么用,二人双双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类奇葩行为,心理学家彭凯平撰文指出,在欺骗成本很低的情形下,人们很有可能在最后一次机会里选择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不是坚守社会期许的道德,这种现象被称为“末端欺骗效应”。有法官则指出,这是贪官抓住最后一次机会撒个谎。


一审判轻了,检方要抗诉


也有不少二审改判的案例,直接源于检察院的抗诉。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因受贿罪获刑12年后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同时,检方提出抗诉。


“‘二审不加刑’其实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就存在‘二审加刑’的可能。”对此,有报道指出,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


抗诉的重点,是一份协议书。李学智在得知被调查后,委托亲戚将193万余元退给了宋某,受审时辩称是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审法院因此认定无法确定这笔款的性质,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则认为,借款协议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借款协议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宋某亦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款物已转为借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李学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结果,李学智的刑期增加了两年,变成了14年。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同样是因为一笔巨款被提出抗诉。2008年,某寺庙住持希望黄志光能帮忙拉捐款。黄志光就找来某企业董事长李某鹤。李某鹤当即表示愿意捐200万元,100万元则以黄志光的名义捐。


一日,黄志光之子和李某鹤吃饭后,带回一箱“土特产”。到了捐款日,李某鹤来电,告诉他务必带上那箱“土特产”。这下,他才明白里面装着钱。之后,这笔钱以其子的名义给捐了,并且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


但检方认为,黄收受的100万元,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钱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另一个铁证是,他捐钱在佛石上刻下名字,供香客跪拜敬仰,也是在图名谋利。二审判决在有期徒刑14年的基础上加了1年。


有评论称,随着司法行为的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得到了有效消除,这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保障。


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和中国移动分公司原总经理陈昌强,分别受贿55万元和64.5万元,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琼海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样的判决结果,两名当事人不上诉,可是检察院不答应了。2016年8月,海南省琼海市检察院连续对这两起官员受贿案提起抗诉,认为一审量刑太轻,引发社会关注,但目前尚无二审判决消息。


“法院的判决可能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是鉴于此案受贿数额比较接近‘数额巨大’最低档次,其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说,从量刑技术上看,法院的底格判决不算违法,“但在高压反腐态势之下,针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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