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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3名摩托车主不幸死亡,竟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案说法】

2017-07-27 公安新媒体 宁乡交警


        摩托车、电动车因其轻便的优点,深受广大群众喜欢。但在其行驶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非常突出:无牌无证、闯红灯、逆行、超速、酒后驾驶、不佩戴头盔、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像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导致车毁人亡!

       这不,宁乡就有3名摩托车主因交通违法,发生事故死亡,最终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为何?

       在交通事故中,相对而言,摩托车、电动车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保护。但如果摩托车驾驶员不顾交通秩序、不顾他人安危、肆意违法,还能得到保护吗? 

       涉摩事故处理虽然争议较多,但交警蜀黍强调:仍需依法办理


案件1:  2016年7月1日23时许,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沿宁乡泉洲路由南往北行驶,在泉洲路星城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前地段,碰撞在货车湘AB4***上,造成彭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的搭乘人员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说法

     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注册登记,且摩托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案彭某负主要责任。



案件2:    2016年4月19日17时许,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金洲大道楚天科技前地段,与田某驾驶的湘JA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2***挂车相撞,造成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说法

       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未佩戴头盔。醉酒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某负主要责任。



案件3:    2016年1月26日14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沿宁乡大道由南至北行驶,在宁乡大道与站前路交界地段,遇向某某驾驶湘H28***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二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说法

       陈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在重型货车同车道的右方超车未注意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超车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定,交警蜀黍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所以,交警蜀黍提醒:只有遵守交通法规,生命安全、事故赔偿才有保障呀!



编辑: 小康骏

编审: 魏   瑛    黄金飞

审核: 贺   任    李延扬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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