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男子阻碍交警执法,被行政拘留【以案说法】
在交警蜀黍执勤的过程中
有时会遇到不配合
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
这里,蜀黍再次说明
对于这种行为
交通警察可以采取
强制措施或处以行政拘留!
来,咱们以案说法...
2017年12月6日19时许,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宁乡市夏铎铺镇岳宁大道上逆向行驶,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喇叭口中队执勤民警及辅警发现后,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民警查实该摩托车驾驶人谢某不但逆行,而且属于无证驾驶,在准备依法扣留谢某的摩托车时,谢某阻碍交警执法,坐在摩托车上不下来,经交警多次劝说后谢某仍拒不下车。
后交警现场强制传唤谢某,谢某拒不配合,激烈反抗,将执勤民警的手抓伤,造成轻微伤。
阻碍执法甚至伤害执法人员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衅。目前,谢某已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什么是阻碍执法?
阻碍执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执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在这里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交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那么,市民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如对交警执法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
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交警执法,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请给予理解与支持!
编辑: 陈 雄
编审: 胡宇翔 魏 瑛
审核: 贺 任 李延扬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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