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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责任,他为什么要逃逸?

宁乡公安新媒体 宁乡交警 2022-05-19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交警蜀黍总会遇到

令人"费解"的情况

案例中明明是对方的主要责任

他却因为害怕

鬼使神差般选择了逃逸

最终被处记12分、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是啥情况?


 

事情得到从2018年7月8日说起,那天是阴雨天气。


刘某(男,37岁,桃江县人)驾驶小车搭载家人去黄材月山旅游,在行驶至黄月线与千手大道交叉口时,与另一台小车发生碰撞。当时,两车车速均较快,刘某的车直接冲出了公路,而对方的车被撞变形且安全气囊爆开。



事故导致刘某车上6人受伤,对方车上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刘某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好朋友刘某青"顶包",自己却悄悄地逃离了现场。


然而,机智的交警蜀黍很快就发现事有蹊跷。通过询问刘某青及对方车辆人员,结合现场勘察,得出的结论是:驾驶员就是刘某。


随即,横市中队民警依法对刘某进行传唤。


7月9日上午,刘某在民警的敦促下来到横市中队接受调查。在详尽的证据面前,刘某最终承认了自己找人"顶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



刘某交待:事故发生前,他存在超速驾驶违法行为,而他是一名大货车司机,驾驶证已经被记9分了,害怕再次记分,导致驾驶证降级。


事实上: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在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应由对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刘某肇事逃逸违法,交警依法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顶包"人员刘某青提供虚假证言也将面临治安处罚。


2019年4月2日,在对方人员医治康复,经鉴定为轻伤后,民警依法对刘某作出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的处罚。要知道,如果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而自己逃逸的话,那是要判刑的~


在这里,交警蜀黍要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千万不能逃逸,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后,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相关法规: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停车打开双闪、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大家都明白了吗?


本文小编:陈  雄 

素材:横市中队

编审:魏瑛

审核:贺任  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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