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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东莞路怒哥“获刑,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2017-02-07 中山市司法局

2016年,发生在中山小榄镇的一段因开斗气车引发争执的视频瞬间火遍全国。事件主角,人送外号东莞”路怒哥“。近日,其被中山市第二法院一审宣判,因寻衅滋事罪获刑8个月。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有什么不同呢?  


表现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表现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表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表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要特点: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即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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