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有谱吗?
不久前,马未都先生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国人骨子里的枭雄精神和不妥协意识。体现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就是要便宜占尽,好处都归我,倒霉亏本那是你的事儿。双方合作要么我吃定你,要么你吃定我,嘴上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风物长宜放眼量”,行动上却是锱铢必较,眼里不揉半点儿沙子。
例如,每个小区都会有因各种原因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久而久之就成了心安理得,甚至成为炫耀的资本,殊不知这样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有了这样的榜样,心理不平衡的其它业主也会有样学样,越来越多业主不交物业费,必然导致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准下降,互相指责,形成恶性循环。
在契约精神、商业规则还不够发达的当下,大家要想实现一个较为理想的可持续的状态,必须学会为了共同的目的,求同存异,要有点儿妥协的精神,不要把自己的利益算尽,把对方逼到退无可退的地步。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