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进入旺季
一些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增效益意愿强烈
注意!生产再忙,不要违法作业
如果存在这八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将会被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
事故案例
2022年6月1日,山东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事故案例
2022年7月14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陈某雷持有的焊工证是花费300元通过微信办理用于工作使用。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雷警告,并处人民币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陈某雷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相关材料线索移交泰州市公安局处理。
处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事故案例
2020年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别对涉事员工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事故案例
2020年12月17日,永嘉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汪某某正在从事刷胶工作,但未佩戴防毒口罩。经查明,该员工2020年3月入职该公司,一直从事刷胶岗位。该岗位使用的胶水中含有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佩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才能开展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为汪某某提供防毒口罩。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经责令消除隐患,拒不执行。
事故案例
2021年7月22日,新吴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新同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车间通道堵塞、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事故隐患,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9月22日前整改完毕。
经复查,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指令,仍存在生产车间部分通道堵塞、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等事故隐患,责令新同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处人民币2.4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钱某处人民币6.2万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
事故案例
2021年3月17日,和孚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随即将情况报告给了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3月1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得知,余某某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事实供认不讳。
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交给南浔区公安分局,经过立案侦查,南浔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事故案例
2021年6月23日,额济纳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达来呼布镇的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水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及其他人员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却不加制止的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旗应急管理局以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人员涉嫌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却不加制止为由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业主未对承包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协调、管理。
事故案例
2022年6月23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公司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命重于泰山,责任重于泰山
安仔提醒大家
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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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班组安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宣传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