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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设软管偷排废水,企业被罚24万元

日前,三水区大塘镇一企业因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拘留。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大塘镇一装饰材料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其制胶房废水收集渠中,设置有一条软管连通旁边的雨水管道,制胶房废水通过软管流入雨水管道,经过地下管道排入大塘引涌,废水收集渠废水与雨水井中废水均呈浅白色。执法人员随即在废水收集渠和雨水井分别取水样。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收集渠废水和雨水管道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

↑↑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

根据调查,该公司设备清洗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通过自建废水管网引至园区排污管网后排入念塘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所发现的软管是该公司一员工在废水收集渠中所设置的,部分清洗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流入雨水管道,最后排入大塘引涌,并未进入念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者将会面临高额罚款,此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依法行政拘留。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各经营者必须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各项环保工作,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进行生产,合法排污。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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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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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法制与监督股整理:三水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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