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终杂谈:谁在当庭受审,谁在江湖横行?
文/杨安进 图/网络
一
以前听到一个笑话:
一位农村老太太,挎着篮子去县城卖鸡蛋。路过一片玉米地,遇到一个歹徒,将老太太拖进地里强行亲热一番后,歹徒心虚,拔腿就跑,不小心崴了脚。
老太太站起来,拍拍身上的尘土,看着一瘸一拐地远去的歹徒,说:多大点事,我还以为抢鸡蛋呢!
二
2016与2017交替之际,看着朋友们铺天盖地而来的总结、感想、祝愿,对于年过不惑的我来说,受其感染之余,多少也有点“以为抢鸡蛋”的感觉。
2016年的法治建设,总体而言,自然又是从一个胜利走向了另一个胜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是公安系统。
2016年6月,深圳市公安局保安分局民警陈某以查身份证为由在警车上戏弄、恐吓小女孩的视频曝光后,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处理。根据公安部规定,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可视情况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
因为说话不当遭此处分,体现了从严治警。如果不是该分局局长周兆翔事后说了句“该民警满口胡言乱语,连一个公民的形象都不如”,让我这个公民产生过短暂的不悦外,我觉得这件事处理得简直十分圆满。
嫖娼的事总是能引起很多人的兴奋,所以,当2016年11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王文军被太原市中级法院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的时候,几乎无人关注。
这个王文军是在处理一起工地打架事件时,被河南农妇周秀云跪地持续抓住其裤兜处7分钟,裤腿撕裂,然后他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于是王文军实施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翻译一下:就是扭了周秀云的脖子一下),并在周秀云就此倒地后踩住其头发达23分钟,致周秀云死亡,其行为被法院认为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同时,王文军还对被带回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人进行殴打,脚踩周秀云头发严重侮辱人格尊严,被法院认为属于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王文军
我始终认为,任何行业的从业者,对于行业内的坏人坏事应该坚决果断地切割,而不应护短包庇,这才是真正维护行业利益的正确态度。但是,太原警察王文军被判五年,我觉得兄弟们对他下手还是有点重,为什么就不能不予起诉呢?这一点希望有机会与北京丰台检察院探讨。
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一条 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三
好在临近年尾的时候,大家盼望已久的嫖娼事件终于来了!12月23日,北京警方对长期位于保利大厦内经营,并长期侵犯“保利”驰名商标但又与保利集团没有毛关系的保利俱乐部进行查处,因为其涉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现在,那些荷尔蒙分泌过度的观众们可以合理期待,警方必然会以组织容留卖淫等罪名严厉追究背后的经营者、投资者和长期提供保护伞的非法分子,届时就会有更多的细节可以供你们消遣了。
本来这一年这么过去就挺好,既有固定成果,又有桃色悬念,安排得如同贺岁片一样完美。谁料节外生枝,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对在河边摆摊搞打气球游戏为生的51岁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理由很充分,说他的枪力度超过了法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
这件事让我很紧张。我小时候就喜欢和伙伴们比赛往池塘里扔瓦片,每次都扔得最远,但从未测过焦耳数,搞不好我的左手也可以被认定为是枪支。
王立军曾经说过,把事件成案子,他(指记者和媒体)就是观众了。多么痛的领悟啊!虽然感觉好像有点不对劲,但有焦耳数在,我作为观众竟无言以对。
四
对于案件,其实除了专业,还有常理存在。2016年的聂树斌案、贾敬龙案,都发生在河北,之所以引起热议,就是因为公众觉得这种事几乎不需要太多专业,从常理就可以做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商标一案作出再审判决,确认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可以否决中国乔丹公司的商标权。从此,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卖“乔丹”牌物品不算违法了。这个案件让专业人士争的面红耳赤,就是因为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有些问题一旦陷入法条技术主义,其结果就往往反而违背了常理。
什么是常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最朴素和原始的常理。按此推断,聂树斌案中,如果不把当年草菅人命的决策者全部绳之以法,老百姓就觉得有悖常理。而将一个已经存在了二三十年的摆地摊打气球的摊主抓去坐牢,老百姓也觉得违背常理。
常理的背后的人类的良知在做支撑。在这类案件上,如果法条技术主义使得判断结果走向了常理的反面,那就是法律的制订或实施走向了畸形,违背了人类的良知。从这角度而言,没有人愿意去做王立军所说的“观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在一起商标争议案件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一万元罚款,事情虽然不大,但体现了司法对诚信这类良知的强力守护。只是这种专业领域的个体事件如果能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乃至社会层面,法治的春天就来了。
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在一份著名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警察邢XX在事发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其行为性质比商标争议中伪造证据恶劣得多,可惜司法没有机会对此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罚。
五
法治,是治理国家方式的一种重大转变。携数千年的“悠久”惯性,人治下的权大于法的治理模式不可能在几十年内完全转到法治轨道。
一位著名的法院院长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叫“司法要有牙齿”,我将其理解为,司法权对于违反法治的行为不能软弱妥协,要体现出司法权强有力的纠正作用,以维护司法的尊严。
而在我看来,现阶段最能体现司法尊严的,莫过于对违法行使的权力张开牙齿。法律去惩治一个违法的掌权者,比惩治一个犯了错误的百姓,更能彰显法律的价值。也许,这就是公众在贾敬龙案中心存不平的一个原因吧。
每到年底,法院进入结案忙碌季节。我曾设想,中国法院每年审理一两千万件案件,如果把所有法官集中在一起办公,敲法槌的声音一定是常年毫无间断地此起彼伏。法槌起落之间,如果权力得到约束,秩序得到恢复,良知得到维护,司法的尊严就获得了莫大的荣光。否则,法槌的声音就如同案件加工厂里的机器轰鸣,其结果不过是毫无精神价值的空洞产品。更有甚者,如果司法让小贼当庭受审,大贼江湖横行,那就是司法的莫大耻辱。
掰着指头数了一下,2016年本人作为中国贸仲仲裁员,处理了十余件仲裁案件,虽无法比拟司法的尊严,但每当裁决书中写到“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的时候,仍感觉责任的重大。
在法治的工地上,有人拿着一块砖石开始精雕细刻,也有人开着推土机轰隆隆横冲直撞,他们的身上就写着硕大的两个字:法治。2017年,工地肯定依然忙碌。
(说明:本文为什么没有过多提检察院?据检察院一位朋友讲,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剥离,检察院的男厕所就可以取消了。我不能总盯着女厕所。)
【个人简介:杨安进 律师】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2005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商务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高校研究人员或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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