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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前言】保理的起源、定义及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17-07-09 编辑部 商业保理资讯

保理的起源、定义及在我国

的发展沿革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整理


保理的起源

保理起源于商务代理活动,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美国和欧洲是现代保理的两大发源地。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英国,纺织工业迅猛发展,向海外销售纺织品成为资本主义初期实现经济扩张的必由之路。而此时,恰逢美国人口快速增长、经济加速发展的兴业时期,对欧洲商品需求强烈。


但是,由于当时的运输条件和通讯技术尚不发达,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出口商对美国的市场情况和客户资信了解有限。为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欧洲地区的出口商开始合作进口国当地的商业代理,交由后者负责销售货物并保证货款的及时结清。


由此,欧美贸易催生并繁荣了美国当地商业代理和保理商的代售活动。他们为欧洲的出口商提供在美国的商品寄售和货物存储、寻找买家并向其发运货物,在向买方进行赊账或放账销售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后向买方进行付款催收等服务,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保理的定义

一、 《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是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供应商将基于其与它的客户(债务人,一般及家庭除外)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包含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货款或预支付金)、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原文如下:


 Article 12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factoring contract” means a concluded between on party (the supplier)and another party (the factor) pursuant to which:

 the supplier may or will assign to factor receivables arising from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made between the supplier and supplier and its customers (debtors) other than those for the sale of goods bought primarily for thei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the factor is to perform at least two of following functions;

 finance for the supplier, including loans and advance payment;

 maintenance of accounts (ledgering) relating to the receivables;

 collection of receivable;

 protection against default in payment by debtors.


二、 FCI的定义

    根据FCI颁布的《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eneral Rule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所下的定义,保理是指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无论是否为了取得融资,供应商将基于本规则所定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原文如下:


 Article 1  Factoring contracts and receivables

 A factoring contract a contract pursuant to which a supplier may or will assign accounts receivable (referred to in these Rules as “receivables” which expression, where the context allows, also includes parts of receivables) to a factor, whether or not for the purpose of finance,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Receivables ledgering

 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三、 中国银监会的定义

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5号令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九分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

 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四、我国商业保理的定义

 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016年8月,商业保理专委会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委托起草的《商业保理术语:基本术语》(详见附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商业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定义综述分析

 以上国内外主要机构组织对保理的定义虽然表述方式略有不同,但实质还是围绕着保理所提供的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例如,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将保理归属于综合性的“商贸”服务,而银行保理行业则将保理定性为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这无非是不同的监管机关从其角度所下的定义,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另外,无论是否办理融资,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作为前提的,凡是没有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或以质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均不能称之为保理业务。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作为前提的,虽然各国法律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生效的规定有所不同或不尽明确,但转让应收账款必须通知原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由于债务人的付款是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所以,如何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并确保账款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始终是保理业务一项非常重要的操作环节。



保理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及对外贸易发展,保理于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2000以前启蒙与培育阶段

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象征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


1993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了FCI,成为国内第一家FCI会员,并率先在国内同业中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交通银行于1994年加入FCI。之后数年,这两家银行就是我国保理界在国际上的代表。


在2000年以前,我国保理业务基本处于市场起步阶段,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及服务水平都很难跟欧美同业相比。根据FCI相关数据显示:1993年至1999年,我国每年保理业务总量不到一亿美元;2000年突破一亿美元,达到1.97亿美元,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1.67亿美元,出口保理业务量2500万美元,进口保理业务量500万美元。


二、2000-2013年群雄逐鹿的高速发展阶段

看到了保理的市场发展潜力,自2000年以来,国内多家银行陆续加入FCI,开展国际、国内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家银行加入了FCI,保理业务基本形成以银行为主的发展业态。


在这一阶段,2002年初,南京爱立信公司因主要往来的内资银行无法满足其操作无追索保理业务的需求,转而转向外资银行。这一“倒戈”事件,在国内银行业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保理受到各家银行的重点关注。无论是为了留住优质客户还是争夺抢占新兴市场份额,各家银行竞相加快推进保理业务;同时,因为更为了解国内市场,所以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要快于国际保理业务。


据FCI统计,至2013年,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此前五年平均增速高达54%。在整体宏观经济下行环境中,2013年我国保理业务量仍然达到了5219亿美元,其中国内保理4078亿美元,占比78%,国际保理1141亿美元,占比22%,总量再创历史新高。

2015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融资余额约在500亿元人民币,均是2014年数据的2.5倍。截至2016年底,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超过5000亿元,融资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


虽然我国商业保理还处于不够成熟的起步阶段,但是作为一股新兴的力量及银行保理的有力补充,商业保理终将成长为我国保理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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