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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浅谈暗保理风险控制

2017-08-13 编辑部 商业保理资讯

龙信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李荣艳 


一、法理解读“暗保理”


根据卖方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时间,可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与“暗保理”。“明保理”,也称公开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立即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暗保理”,也称隐蔽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而是向保理商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保理商可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对抗主义”,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效力。因此,即使是“暗保理”,保理商仍可以合法取得债权。但因“暗保理”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其转让效力仅仅局限于卖方和保理商之间,而买方和保理商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一旦卖方发生违约,保理商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举证已经回款至卖方,保理商可能面临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



二、“暗保理”的风险点


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

“暗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商一般无法与买方直接接触,只能依赖于卖方,通过查看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记录、基础合同、收货确认单、发票、银行流水等来核实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卖方伪造交易书面材料,保理商没有加以识别,特别是针对买卖双方是首次交易的暗保理业务,买卖双方无以往的交易记录可以查询,卖方更容易利用虚假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可见,“暗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商对于交易真实性的核查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保理商采用更多的渠道去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应收账款回款的管理风险

在“暗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商一般采用不改变原有卖方的回款账户或与卖方另行开立一个账户并通知买方进行变更,并对上述账户共管或第三方监管的方式,对卖方的回款账款进行控制。但无论保理商采取上述哪一种方式,卖方都可以在保理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通知买方变更回款账户,这就导致保理商对卖方的回款账户的监控流于形式。卖方发生逾期违约,届时,买方又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保理商就要面临着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


三、“暗保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1.保理商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通过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收货确认单、发票、银行流水等核实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鉴于银行流水造假成本及难度较高,所以保理商应现场调取买卖双方以往交易的银行流水,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保理商应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渠道对应收账款加以核实,比如通过招标信息网,查看招标信息的方式来侧面印证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


2.保理商可采取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保险的形式来降低“暗保理”的风险;


3.保理商可采用共管或第三方监管的方式对卖方的回款账户进行监控,以控制回款。同时,保理业务双方可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现卖方擅自通知买方变更回款账户,卖方需结清其全部剩余融资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提高卖方的违约成本;


4.保理商在中登网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中登记应收账款的转让信息;


5.加强融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卖方生产经营发生恶化或应收账款回款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保理商应当立即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及时通知买方;


6.即使买方在变更回款账户的通知书回执上已经盖章确认,保理商仍要保存卖方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原件;


7.针对买卖双方首次合作的交易,因买卖双方无以往交易记录可查询,不建议操作“暗保理”业务。


综上所述,“暗保理”比“明保理”更加灵活,更容易为卖方所接受,但“暗保理”对保理商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的能力要求更高。保理商要扬长避短、合理把控风险,如此实现“暗保理”下保理业务合作双方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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