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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商业保理的仲裁路径选择

2017-08-13 编辑部 商业保理资讯

作者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法律和风控专委会执行主任 &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        廖爱敏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成唐静之 


内容提要:商业保理是国家探索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新路径,近年来商业保理业务快速发展,商业保理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商业保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诉讼、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和仲裁三种救济方式,认为仲裁方式是解决商业保理争议纠纷的较优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保理;诉讼;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仲裁


近年来,商业赊销成为企业间普遍的结算方式之一,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大量增加,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6%。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为更好地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2012年商务部颁布《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国家开始探索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新路径—商业保理。


2012年以来,商业保理公司在我国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200亿元以上(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过一倍。2015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融资余额约在500亿元,均是2014年数据的2.5倍。2016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5000亿元。


商业保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快速公正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商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在商事纠纷解决中诉讼、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和仲裁三种方式的优劣,以供参考。



一、诉讼选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作为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受案范围广、诉讼费相对较低、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全、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等特点,是当事人选择频率最高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就解决商事纠纷而言,诉讼方式的效率和保密性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1.效率低。一方面,诉讼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程序耗时长。起诉、答辩和举证、开庭、一审裁决,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可提出上诉、对方答辩、二审开庭、终审判决这一系列程序。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在极大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减损商业效益。


另一方面,诉讼受案范围广,法院审理效率低。在我国,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均可诉诸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除商事纠纷外,还包括刑事、行政等多类型,法院审理案件效率相对较低。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保密性低。商业保理合同较少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法律并无另外规定,商业保理诉讼案件大多属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时,国家推进审判公开制度,将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信息包括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深圳地区已经实现在法院立案成功后,涉诉当事人信息立即向社会公开。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选择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有效地缩短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方便快捷地实现当事人的救济需要。


通常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2.《公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3.《执行证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由公证债权文书的特征来看,商业保理嵌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风险。第一,需要债务人的切实配合,债权文书应当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且强制执行的内容应当明确;第二,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应向债务人核查其是否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这也容易提醒债务人转移财产,不利于执行;第三,未经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不受理对债权文书内容的异议。在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免受讼累优点的同时,公证债权文书也很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期望;第四,公证债权文书解决争议成本高。债权文书需先行支付公证费,才能进行公证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而并非每一份合同都会产生争议。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合同签订后均能履行,发生争议率一般为5%-6%,鲜有超过10%。



三、仲裁选择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且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日益成为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


仲裁制度符合商事交易对争议解决的期待,追求效率,兼顾公平。第一,仲裁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庭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仲裁庭出具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第二,仲裁效率性高。仲裁适用一裁终局的制度,审限短,仲裁庭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审结商事争议。第三,仲裁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可以自主选择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等。第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只允许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不允许新闻报道和采访,保密性极强。


选用仲裁解决商业保理纠纷,也存在强势的基础交易买方难以加入仲裁的不足,商业保理公司难以要求其接受与商业保理合同同一的仲裁条款。现行仲裁制度下,仅小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制定了邀请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的制度,如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了相应的“仲裁邀请”制度。


除此之外,此种不足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克服。就发生的商业保理诉讼而言,商业保理纠纷的风险多因虚构基础交易等欺诈行为,在这一情形下,即使没有买方加入仲裁,也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另外,在商业保理业务开始之初,各方协商业务条款的意愿较高,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向基础交易买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程序或者将其列为商业保理合同的当事人,设计仲裁条款使其加入仲裁。



四、商业保理纠纷解决最优路径选择—仲裁


商业保理争议是商事纠纷的一种,效率、公平、成本是争议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考虑因素。1.效率性方面。仲裁路径最佳,仲裁一裁终局且审限短;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不予执行需重新进入诉讼的风险,可能欲速而不达,效率次之;诉讼因两审终审程序繁杂且受案范围广,效率性最低。2.公平性方面。三种路径下依法作出的裁决均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成本方面。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成本在争议发生之前已发生,诉讼和仲裁待发生争议后方产生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基于涉案当事人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在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前提下,仲裁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同时,还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公平性,是解决商业保理纠纷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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