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商业保理术语:基本术语》(送审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中贸远大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韩家平、赵永军、高爽、冯晨、洪勇、刘艺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和通用的术语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常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保理业务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出版等各种领域。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商业保理 Commercial factor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2.2)受让应收账款(2.3)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债权人(2.4)提供应收账款融资(2.25)、应收账款管理(2.26)、应收账款催收(2.27)、还款保证(2.28)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2.2 商业保理企业Commercial factor
应收账款受让人,商业保理商
指专门从事保理(2.1)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企业。
2.3 应收账款 accounts receivable
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4 债权人 creditor
应收账款权利人,应收账款转让人,卖方,供应商
因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2.5)支付对价款的权利人。
2.5 债务人 debtor
应收账款义务人,买方
因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使用设施而承担的向权利人(2.4)支付对价款的义务人。
2.6 出口保理企业 export factor
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受让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企业。
2.7 进口保理企业 import factor
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受让境外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并承担付款责任的保理企业。
2.8 保理业务量 factoring turnover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某一期间内受让的应收账款总额。
2.9 保理业务收入 factoring income
保理营业收入
指商业保理企业因受让应收账款产生的收入,包括服务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10 保理余额 accounts receivable balance
应收账款余额
指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在某一时点商业保理企业所受让的存续的应收账款之和。
2.11 国内保理 domestic factor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为交易行为仅限于境内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保理。
2.12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为交易行为超出同一国境内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保理。分为进口保理(2.13)和出口保理(2.14)。
2.13 进口保理 import factoring
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境外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担进口商的付款风险,并向境外出口商或出口保理商提供的保理。
2.14 出口保理 export factoring
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为出口商提供的保理。
2.15 单保理single factor system
指由一家商业保理企业提供的保理。单保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商业保理企业三个当事人。
2.16 双保理 two factors system
指在国际保理中,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保理商分工合作提供的保理。双保理涉及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四个当事人。
2.17 有追索权保理 recourse factoring
回购保理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2.18 无追索权保理 non-recourse factoring
买断保理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到期,且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2.19 公开保理 disclosed factoring
明保理,通知保理
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
2.20 隐蔽保理 undisclosed factoring
暗保理,不通知保理
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
2.21 到期保理 maturity factoring
定期保理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按期收到债务人付款后,向债权人支付账款,或由于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商业保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担保付款的保理,即无融资功能的无追索权保理。
2.22 预付保理 advance factor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融资,剩余款项于按期从债务人处收回后支付,或由于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商业保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的保理。
2.23 融资保理 financial factoring
商业保理企业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
2.24 非融资保理 service factoring
商业保理企业不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只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等服务的保理。
2.25 应收账款融资 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让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据合同项下债权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收账款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融资。
2.26 应收账款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指商业保理企业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
2.27 应收账款催收 collection from debtors
指商业保理企业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包括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的催收业务。
2.28 还款保证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的垫付责任。
2.29 信用额度line of credit
指商业保理企业核定的付款能力限额,该限额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2.30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accounts receivable transfer registration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的行为。
2.31 转让 assignment
让与,让渡
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以书面形式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以获得保理服务的行为。
2.32 再转让 subsequent assignment
再让与,后续转让
指商业保理企业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后,将其再次转让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2.33 再保理 refactoring
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2.34 或有负债 Contingent liabilities
指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
2.35 风险资产 Risky assets
指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
2.36 风险集中度 Risk concentration
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最大的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总额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2010年6月1日修订)
【2】《国际保理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1988年5月通过)
【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2010年4月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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