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入民心丨北京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刚看了意向楼盘就接到房产中介电话;买了房又接到装修公司电话;孩子上学了培训机构宣传短信又来了……有这么巧合么?小心!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被泄露。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兰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向法院提起全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兰某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用网络账号,并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 2018年以来,被告兰某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进行和推广非法教学活动,通过QQ、微信等通讯平台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教学活动停止后,以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8万余元。经鉴定,兰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余万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大中小学生的姓名、就读院校、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长姓名等,被侵权主体遍布北京、天津、贵州、上海、重庆等全国各地。
大数据时代,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产业链,轻则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不断,重则可能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认为,兰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私人生活安宁,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且相关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起诉,彰显了其为民办实事的理念和决心。今后,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在更多领域开展更深入的公益诉讼职能探索,用“检察蓝”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普法小课堂: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素材提供:景宏晨、潘洪梅、于剑、王禹潼
编辑:辛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