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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民办〔2020〕2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全市各社会组织:

当前,全市社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积极行动、勇担责任、群策群力,依法、有序、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了力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全市社会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所属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部署,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参与疫情防控,全力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开展相关服务,为我市及其他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增强行业自律,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会员企业加急生产紧急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

二、安全参与疫情防控

各社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防护培训不合格的绝不上岗。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社会组织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省跨地域开展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募捐,不宜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各社会组织要暂停开展人员聚集、影响疫情防控的服务、项目和培训等活动。

三、强化社会组织内部人员管理

全市社会组织要及时在本组织内部宣传国家政策及疫情防控情况,立即停止举办各类聚集活动,不组织、不参与讲座、论坛、文体等群体活动,减少人员聚集。要加强防控预警,如发现有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早期症状,要按属地原则及时到当地就医、配合治疗,严守隔离观察有关要求。要做好人员流动管控,各社会组织内部人员不要往疫情高发地区流动,异地商会对已身在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暂不返回为宜;要做好节后返蓉人员(重点对从省外旅游、探亲访友等人员)全覆盖排查。要做好本单位卫生防疫,搞好公共场所及区域日常消毒工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防护措施落实。

四、积极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信谣、不传谣、敢于辟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和措施。要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科学解疑释惑,引导身边群众相信科学。


各区(市)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民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指导,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


成都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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