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1月起生二孩不用审批?!
最近广东颁布了《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于是,很多市民咨询
是不是以后生孩子不用准生证了
是这样么,让我们来看看
“准生证”,专家说这个说法不准确喔~在广东,多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计划生育服务证也是属于生育登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这很严格,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
但是现在就方便许多了!因为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对生育二孩采取与生育一孩同样的登记制度,且在流程、材料和时限等方面日益简化、优化。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提示: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机构☞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的居住证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这七种情形的夫妻,需要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再进行怀孕生育。而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4、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办理所需的表格样式、相关资料都可以在网站或办理场所查阅;网站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和《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的下载服务。
2、办理机构收到夫妻提交的生育登记和申请再生育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都会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3、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和申请再生育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
4、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提醒!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5、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凭《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享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生育保险和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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