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跨省社保转移,你看看我们大佛山!
上一期我们推出《社保不白交!五区社保关系省内转移帮到你!》
很多市民对社保关系转移有所了解
这一期我们继续推出跨省社保关系转移
希望给出省的你们带来一些帮助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流程办理保险关系转入:
(1)到转出地社保部门出具养老、医疗的《参保缴费凭证》;
(2)带转出地社保局开出的《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个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关系科开具《转移联系函》;
(3)凭《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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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1.已退休人员不可以转移社保关系。在转出地社保局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不能办理。
2.办理地址:朝安南路通济大院五楼关系科。
本市户口且在禅城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关系转入的申请地址是参保所属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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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关系转出登记(相关资料请查看《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出登记?(缴费凭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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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局批准后开具同意转入的《转移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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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参保人带《转移联系函》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或选择邮寄方式,只需寄《转移联系函》(不需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邮寄)到参保所属分局,若委托他人代办,则需要出具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账户储存额;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3.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市内无须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申请表格可在南海区社保局网站下载,或前台索取。
(一、转出省内外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二、转出省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本知识转出指南)
单位为职工向当地地税分局办理停保。
注:单位于地税部门成功办理停保手续后,数据成功反馈到社保局后即可办理转移相关手续。(一般在停保手续成功后的3至5个工作天)
申办人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委托参保单位代办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或单位书面申请);
3、当事人委托申办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有委托人签名并盖指模)、当事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注:1、办理保险关系转出申请之后,双方社保局会通过部或省转移平台接续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根据《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粤社保办〔2014〕503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省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信息表的纸质传递,一律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递数据。如联系函或信息表数据信息有误需手工更正的,经双方社保机构协商一致,可将修改并盖章确认的纸质资料作为补充资料传递。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全额转移,同时,1998年1月后的参保年限根据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统筹金一并转移。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包括省内转出和转入)的,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总额,不转移统筹金部分。
社保关系转入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1、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参保的;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我区为待遇领取地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区且在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外省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区且在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4、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转移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的人员;
6、符合粤人社发[2013]70号文规定的人员。
备注:跨省社保关系转移,暂不接受户籍地的转入申请(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的相关规定,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参保人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经组织人事、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函及复印件;
3.跨省转入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凭证》;
4.省内转入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凭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存在两地重复缴费的,须提供本人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存折应有近1年内交易情况,银联卡应有卡资料查询单据或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6.当事人委托申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当事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社保关系转移的申请表格的领取途径:
1、登陆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nhrsj.gov.cn/cms/),在便民办事专栏点击下载中心,选择保险关系,即可下载所需表格;
2、参保人可前往当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关系前台申领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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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到转出地社保办事处打印一份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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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将转出地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部门,转入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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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转出地收到转入地接收函后,按文件规定将其社保关系与资金转出至转入地社保部门。
目前,广东省相关部门正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办理关系转移的相关办法。因此,在省未明确具体操作规程前,顺德区暂不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保关系转入申请。
跨省转移社保关系转移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外省(广东省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转入顺德:
1、广东省户籍人员,现正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2、顺德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外省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按规定需转回顺德的。
3、外省户籍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正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4、外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地按规定确定为我区的。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顺德区,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顺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长期退休金待遇的不能申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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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确认个人参保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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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25日前持以下资料到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转入申请:
1、《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还需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本市集体户的则提供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户口簿管理单位的公章;外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单位为参保员工代办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须由参保单位盖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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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审查符合转入条件的,顺德社保按规定受理申请后,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参保人自带我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在三个月内到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一)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1、《申请表》到本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前台索取。
2、提供的复印件须统一用A4纸复印,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跨省转出2一、 转出条件
参保人已在顺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停保手续的(若有欠费的,须按规定办理清缴或放弃欠费的相关手续),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 办理流程
参保人离开顺德跨省就业参保的,可按以下规定在每月2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一)本人申请办理
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
(二)委托他人申请办理
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填写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委托书》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注:目前,自助终端已增加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的功能,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可携申请人身份证直接在自助终端打印养老、医疗、失业(省内才能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如果委托人需要在办事处前台申请的话,依然需要提供公证书的。
(三)参保单位代申请办理
参保人在顺德的原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代申请办理:
1.参保单位填写和盖章确认的《单位为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2.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开具其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协助办理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给我局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
2.参保人已离开我区,无法亲自前来打印《缴费凭证》的,可填写《协助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后,交接收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我局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经核实符合的,予以办理并邮寄给参保人或接收地社保机构。
三、跨省养老转出标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四、其他须知
1、上述申请书、申请表格、委托书(委托书有固定格式)等资料均可在我局网站(www.gdsdsi.com)“表格下载”区下载,或到我局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前台索取。
2、提供的复印件须统一用A4纸复印,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完备、有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现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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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顺德区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符合转入条件的,持以下资料于每月25日前(含当日)的工作日到顺德区现参保所属的社保办事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转移接续申请表》。
(2)原参保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医保个账转入且已领取佛山市社保卡的,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单位在《转移接续申请表》的“代办人员信息”栏处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社保办事处收到参保人提供的资料后,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于45个工作日为参保人完成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与顺德区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保后,可将在顺德区的以职工身份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出到佛山市外。
参保人在顺德处于停保状态后,持本人身份证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社保办事处、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的自助终端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顺德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以及新参保地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新参保地社保部门受理后发联系函给顺德社保办事处,顺德社保办事处收到联系函后,按规定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社保部门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按规定在我区就业并参保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具有佛山市户籍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持以下资料在每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本人提交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参保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交所属社保办事处,经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转出 2参保人离开高明区跨省就业参保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打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就业参保地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参保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转移部分3在办理社保关系跨省转移手续时,可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1、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2、在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时,
(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2)1998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3)2006年1月1日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医疗保险:
暂只转医疗缴费年限。
(目前跨省转移只转养老和医疗)
办理跨省转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具有佛山市户籍,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是本区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
步骤(1):到转出地社保部门出具养老、医疗的《参保缴费凭证》;
步骤(2):带转出地社保局开出的《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个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我局开具《转移联系函》;
步骤(3):凭《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或 直接由我局寄送《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
Tips
①已退休人员不可以转移社保关系。
②办理地址:我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转出手续2步骤1.参保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关系转出登记。
社保关系转出登记(缴费凭证打印)
最后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办理停保手续,若有欠费的,须按规定办理清缴或放弃欠费的相关手续。而在转移时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参保人。
1. 参保人本人办理:
(1)填写《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书》(1份);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参保人也可以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办事处的自助终端机打印缴费凭证。
2. 参保人本人委托他人办理:
(1)申请人填写《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委托申请书》(1份);
(2)提供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必须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材料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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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本人持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自助终端机或一门式综合窗口二合一读卡查询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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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自助终端机或查询机出现故障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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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一门式系统中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并询问申请人在我区最后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在一门式系统上选择相应镇(街)社保办事处执行受理操作,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业务审核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按照业务规则审批。审批完成后,在一门式系统里选择相应的审批结果办结,并记录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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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过一门式系统发送到受理的镇(街)一门式综合窗口,由一门式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加盖业务章后给申请人,当场办结(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请,请指引申请人到区局保险关系股咨询)。相关材料封装到文件袋里面,并打印受理回执,部门留存联放入文件袋封装,如申请人有需要也可打印办事人留存联交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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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人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步骤2.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局批准后开具同意转入的《转移联系函》;
步骤3.可由参保人带《转移联系函》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或选择邮寄方式,只需寄《转移联系函》(不需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邮寄)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若委托他人代办,则还需要出具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Tips
一般情况下跨省社保关系转出业务须历时3至6个月,市民可致电我区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查询其社保关系的情况。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3.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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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经向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核实,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佛山12345”在线向我们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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