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证明?打工人如何维权
↓点击下方了解驾驶证重要时间节点↓
想要投诉黑心老板,
却发现自己没有跟单位签合同,
最后就只能忍声吞气?
NO!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可以证实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饭卡、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维权?
往下看!
劳动者通过举报投诉,申请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件进行查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投诉期间可以更换代表人,须重新提交推选书。
由县级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特定地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吊销其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经有权机关批准对市辖区用人单位统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由省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吊销其核发的许可证的。
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由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区人社部门的执法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者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或现场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投诉人必须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投诉人投诉时一般由其本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3)投诉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作证等凭证,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应提供投诉人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以便工作人员与其联系。
(4)投诉人应当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1、登记、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5、送达;
6、告知当事人。
补充说明:
(1)劳动监察部门将指定专人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调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对决定予以立案或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书》;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投诉文书事项不明确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对需要劳动仲裁的案件,会根据情况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
▶未在5个工作日告知处理意见的,视为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受理。(一般通过文书当面通知,无法通知时才会通过邮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原劳动保障部颁布《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1、劳动监察投诉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所依法进行的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主要针对用人单位直接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采取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因具体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议,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一般的劳动争议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申请劳动监察投诉时,存在劳动争议的,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后仍需要劳动监察投诉的,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2、投诉人进行劳动监察投诉后,若需了解相关办理情况,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到办理点现场咨询了解。
3、在进行劳动监察投诉的过程中,市民如果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办案行为不满,认为需要投诉或者要求监督的,可以直接到该劳动监察部门所属人社局或上级人社局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1)拨打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0757-12345;
(2)拨打佛山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0757-12388;
(3)登陆佛山市政府网站进行行政投诉(网址:http://www.foshan.gov.cn/)
另外注意啦,
在投诉之前,
要看看自己符不符合受理条件!
A:
一、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超过2年以上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下方